未成年人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可以擊斃?

看了很多危害公共安全,暴力襲警警告無效導致擊斃的例子。

若對象是未成年人,在法律和民警執法規則中是否可以擊斃?

假定此未成年人的行為和行為能力在該情景中擁有較大危害性。

未成年人在刑法中不適用死刑,即使危害安全為緊急情況,開槍僅有制止的目的,那麼是否適用擊斃,而非「挽救和感化」?

法定的14,16歲等界限是否有影響?

若未成年人不宜擊斃,民警無法判斷此未成年人的年齡而開槍擊斃,是否有可能負相應的責任?


這個問題寫在試卷上的答案和實操遇到的操作是兩碼事,我在這裡拒絕回答。拒絕回答什麼意思,我相信大多數同行都明白,但是無人會跟你仔細解釋


等會兒等會兒!什麼叫擊斃?人民警察法通篇壓根沒提擊斃這個詞,警用武器的使用限度是以制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作為上限的。咱們的警察什麼時候把嫌疑人擊倒之後還上去補槍的?沒有吧?那都是人美帝警察乾的事。擊斃這個詞,不夠社會主義。成年人尚且如此,更何況未成年了


法律裡面寫得很清楚,我們只負責執行


從應然層面上講,針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當防衛。即: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甚至不滿14周歲的人同樣適用。


任何人都可以被擊斃 只是看你願不願意勇氣承擔後果


這事不能說太細……警務實戰訓練是一碼事,警務實戰又是一碼事,投毒爆炸砍殺這種涉恐的基本沒商量,治安事件又是一個套路。


公檢法,你告訴我誰最大?


開槍的目的必須是制止,只是不小心打偏了,只能算工作失誤哦!


去問百度吧,真的,都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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