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派出所處理刑事案件故意拖延辦理,該怎麼辦?

如果一件刑事案件,已經立案後事實清楚傷情鑒定也已早就做出。但是地方派出所遲遲不移交向檢察院走訴訟程序,作為被害人該如何處理。當事人該怎麼辦?不能一直這樣壓著案件不辦理吧?(懷疑對方找關係)


首先,需要看什麼性質罪名的案件。如果故意傷害罪,鑒定是否構成了輕傷,如果達到了,那麼公安機關必須刑事立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其次,如果是別的罪名的案件,需要根據鑒定情況分析是否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

至於救濟方式,也要根據上述情況區別對待。都有具體的辦案期限,可以檢察院監督立案,如果有瀆職失職行為,可以向紀委監察委(14個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也可以向檢察院)反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給你提供幫助,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機關,必然會還公正正義。


鑒定意見是什麼?公安機關有沒有立案?有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輕傷以上結果,公安機關才會刑事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逮捕後兩個月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取保候審的,一般在取保候審一年期限內移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

因為案情不明,無法判斷公安機關是否拖延。


沒法故意拖延辦理,案件時有期限的,如果期限內沒有辦理,是需要承擔責任的,所以不存在拖延的問題


鎖定了嫌疑人了是吧 那就去找辦案民警 不行就往上級部門找


怎麼拖延?

如果是受理階段,一般是三十日,最長是六十日。

而立案以後,在刑訴法上沒有規定。


嫌疑人能確定嗎?傷情是輕傷還是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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