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重刑能有效降低犯罪率嗎?

這兩天一直在關注人販子是否應該全部判死刑的各種文章和討論。

看到反對的人有舉例說:明朝對貪污處以嚴刑也依舊是存在貪污現象,對人販子處以死刑不能解決問題。

也有人說,新加坡犯罪率極低正是因為他們的法律嚴苛,對犯罪嚴厲打擊。

我感覺似乎都有所道理,因此想問問重刑死刑對降低犯罪率到底有多大效用?


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發現重罰以及死刑都不能降低犯罪。因為罪犯不害怕懲罰,害怕的是被抓。另外,很多犯罪發生在酒後,這個時候人是不理性的,不會去害怕後果,會覺得自己很牛不會被抓。被權力和成功灌醉的人也是覺得這種事情不會落到自己身上。

所以,降低犯罪率靠死刑和重罰沒用,要提高罪犯落網的幾率,並且讓想犯罪的人意識到被抓的幾率。

參考文獻:

Pratt, Travis C.; Cullen, Francis T. (2005). "Assessing Macro-Level Predictors and Theories of Crime: A Meta-Analysis". Crime and Justice: A Review of Research. 32: 373–450. doi:10.1086/655357


中國近二十年輕刑化,能不判死刑就不判死刑。

然後殺人案從97年一年30000+

到現在一年7000。

讓我們猜猜加重刑罰到什麼程度能減少百分之七十的惡性犯罪。。

以及這百分之七十的惡性犯罪事實上是怎麼減少的。。


單純的重刑並不能起到作用,

如果緩衝地帶過於狹窄,對於犯罪分子來說,槍斃一次和槍斃兩次沒有區別。

需要加強的是偵破率,因為無論什麼罪,沒抓到都無法執行。

所以有效的威懾是案件的偵破率。

所以目前大面積覆蓋的監控和通訊設施,是很有效的提高了案件的偵破率。

還有一點就是人們都會評估性價比,

有句古話是逼上梁山,誰也不願意上梁山,是被逼無奈;

其實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也是不願意違法犯罪的,很多確實是無可奈何選擇了這條路。

加大社會福利,提高案件偵破率,使犯罪的收益大大降低,

才是有效降低犯罪率的途徑。


沒用。

你可別信格勞秀斯、費爾巴哈、貝卡利亞說的那些鬼話,如果重刑管用,韋爵爺左腳清明右腳重陽應該是最和諧的。

在犯罪混合策略博弈中

犯罪混合策略博弈

左邊數代表警察收益,右邊數代表公民收益:

假設:

1、警察偵查了一個良民,此時收益(2,0);偵查抓了一個罪犯,此時收益(4,-10)

2、警察不偵查良民,此時收益(3,0);不偵查抓不到這個犯罪,此時收益(0,4)

你會發現此時不存在純策略納什均衡。

那麼,如果引入犯罪概率和偵查概率,進入混合策略均衡中,就需要找出混合策略納什均衡時的犯罪率。

所謂犯罪率問題,引入良民率q,則犯罪率為1-q。

一、在犯罪率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計算時,需要用警察的收益來計算:

警察偵查收益:2q+4(1-q)

警察不偵查收益:4q+0(1-q)

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警察偵查和不偵查的收益必須相等,即:

2q+4(1-q)=4q+0(1-q),解得:q=2/3。

如果想讓警察在偵查與不偵查中採取中立,公民中必須要2/3選擇做良民,1/3犯罪。

二、在偵查率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計算時,需要用公民的收益來計算:

公民良民的收益:0xp+0x(1-p)=0

公民犯罪的收益:-10p+4(1-p)

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公民良民與公民犯罪的收益必須相等,即:

-10p+4(1-p)=0,解得:p=2/7。

也就是如果想讓公民在犯罪與不犯罪採取中立,警察需要有2/7幾率去偵查。

從警察角度看:(2/7,5/7),偵查與不偵查。從公民角度(2/3,1/3)良民與犯罪。

那麼問題來了,重刑是否可以降低犯罪率,也就是是否能夠降低(1-q)?

假設我們把犯罪被偵查出的收益改為-20,且理解為判20年,

提高刑罰至-20

警察偵查收益:2q+4(1-q)

警察不偵查收益:4q+0(1-q)

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警察偵查和不偵查的收益必須相等,即:

2q+4(1-q)=4q+0(1-q),解得:q=2/3。可以發現把判刑10年改為判刑20年,對犯罪率沒有任何變化。

由於警察的收益沒有任何改變,刑罰高低,對於他是否有動力偵查,沒有任何改變。警察對於偵查還是不偵查仍然中立。即新的納什均衡中,犯罪率依舊沒有改變。

到底什麼決定了公民犯罪的混合策略?

是警察的收益。如果不改變警察的收益,就沒法改變公民犯罪的均衡混合策略。我們改變了公民犯罪的收益,但是公民犯罪混合均衡策略是由警察收益決定的,而警察收益沒有變,當然就不能改變公民犯罪率。

新的均衡帶來了什麼?

他會改變p,也就是警察偵查的概率。

計算公民良民與犯罪新的均衡的需要用警察偵查的收益即:

公民良民的收益:0xp+0x(1-p)=0

公民犯罪的收益:-20p+4(1-p)

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公民良民與公民犯罪的收益必須相等,即:

-20p+4(1-p)=0,解得:p=1/6。

偵查率就從2/7降低到了1/6。這也是有好處,降低了警察的行政成本。但是並不是降低公民犯罪率(1-q)。

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模型。我們改變了刑罰的輕重,但是卻沒有達到預想的降低犯罪率的結果。

在現實中,犯罪分子還會有殺人放火逍遙法外金腰帶的僥倖心理(如張子強那種一票吃飽),那麼在模型中就是提高犯罪後逃避偵查的收益。

提高犯罪收益

這一樣不會改變均衡中公民的犯罪比例,但是會提高警察的偵查率p。所以張子強(當時化名陳慶威)最終也由廣東公安成功抓捕。所以你不能說犯罪收益大,就越願意犯罪。只能說明這種人更容易被公安盯上。公安的日常排查中,也是會更多地審查那些沒有身份證的人。這並不是說沒有身份證就更天生犯罪人,有身份證的人都很誠信,只是說明如果沒有身份證,犯罪了獲利更大一些,因為需要更多的追蹤調查才能達到均衡。

假如我們真的想降低犯罪率,該如何立法?

從模型得出我們可以提高警察的收益:要麼降低偵查的成本把剩下來的經費發獎金,要麼每抓一個人成功起訴了給予獎勵。或者乾脆別管均衡,直接強制設定一個固定的偵查比例,例如現在派出所的不定期跨區巡查機制。但是又會出現一個新的問題,誰來監督執法者呢。現實中紀委、監委也是用這套邏輯來監督黨政領導幹部的。


有效,83年嚴打就是很好的例子,不可否認確實有錯案冤案的存在,但是對於整體社會風氣的改變功不可沒。

從重從嚴從快,對於打擊違法犯罪有著顯而易見的效果。

但是最難得就是對於度的把控,輕了沒有效果,重了人人自危適得其反。


秦律輕罪重刑,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反正二世而亡


我認為不行,我以前認為只要將犯罪的人全部槍斃掉,社會就不會有有人犯罪,可我逐漸認識到嚴刑峻法必然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如果按照我的想法,那麼那些無辜的人就會失去生命,那法官和司法體系就是殺人兇手了,司法體系就會失去它的公平公正,人民就會反抗,最終司法體系會改革(嚴刑峻法就會消失)或者司法體系隨國家滅亡。


在以下三類條件下:

1,破案率高,且不造成冤假錯案

2,法律條款涵蓋足夠廣,沒有空白、模糊不清和擦邊球

3,確保普法,上至90老叟,下到識字孩童。

可以實現大部分罪行重罰。


死刑對待的是嚴重犯罪,如殺人等,對於被殺的人及其親屬以及社會大眾普遍樸素的價值觀來說,死刑能不能降低犯罪率他們不在乎,在乎的是殺人償命,告慰亡靈而已。

相反,如果惡性殺人不死刑,反而會冤冤相報的情況。

惡性殺人不包括過失、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被害人有過錯的情況。


短時間內就可以


主要看能不能逮到,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關三年和關二十年都能讓他不敢犯罪。而對慣犯來說,重刑的唯一效果就是讓他們少犯兩次案,畢竟大多數時間都在牢里。


秦始皇也是這麼想的....


動輒重刑,那是人治的社會,是法治的倒退。


死刑重刑絕對可以降低犯罪,捉住小偷,把手割掉;捉住強姦犯,沒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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