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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胎兒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那構成什麼罪名?

人的範疇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可知胎兒不在這個範疇。那麼也可以排除掉故意傷害罪吧,畢竟這個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那麼問題來了…傷害胎兒構成犯罪嗎?如果構成,是什麼罪


第一次被邀請,感覺挺有趣的…

不是刑法專業的,看到之前的回答都蠻好的,對象是母體,體現在量刑區別之類…

個人有個想法,定罪與量刑要考察四個要素: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

這樣看的話,「傷害」胎兒也有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比如意外事件,比如母親自行墮胎,比如為了母親的身體不得不流產之類…

從這個角度看,如果「傷害」了胎兒,既可能是故意殺人罪(如明知道孕婦身體經受不了流產仍然故意傷害胎兒),也可能故意傷害罪,也可能過失致人死亡,也可能無罪…


胎兒未出生在母體,對母親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罪名方面,保護的是人身,胎兒在母親體內,還不是人,只能以母親為傷害對象定罪。

胎兒如果生出來了,脫離母體,采獨立呼吸說,能夠獨立呼吸的,傷害胎兒定故意傷害罪,殺害胎兒定故意殺人罪。因為胎兒這個時候,也是人了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個大家應該都知道。

首先,流產目前不屬於犯罪,因為胎兒在母親肚子里仍被視為母親身體的一部分,而母親享有生育權。

其次,如果是外界因素對胎兒造成了傷害,導致胎兒在出生後出現損害的情況(比如化學污染導致胎兒畸形),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在其出生後向造成傷害方提起訴訟(能證明胎兒因外界因素死亡的也可以提起訴訟)。

以上答案是從基本權利角度分析的,至於具體罪名,我不清楚,畢竟我還是一個剛上大一沒學刑法的小仙女


蟹妖,第一次被邀想想都有點小激動呢

下面是回答

在司法實踐中,胎兒視為母體的一部分,所以一般是以對母親的故意傷害行為來論。

要問為什麼的話。講真,這就得從我國法律上對人的界定開始說了。

淡素

太多了我不說。


謝謝邀請

首先,由於胎兒未出生,並且假設ta由於這個傷害行為而不會出生,那麼該胎兒的民事權利從始至終未存在。

其次,但是導致胎兒消失的行為是一個違法的傷害行為,該行為的對象由母體承擔,即母親。所以,雖不對未出生的胎兒承擔故意傷害行為的法律責任,但是應該構成對母親的故意傷害。

最後,根據該故意傷害行為程度來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造成輕傷及以下,可以選擇民事訴訟進行賠償,也可以選擇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傷以上,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可以通過去公安、檢察機關報案處理。


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對象是母體,胎兒視為母體的一部分,對胎兒的傷害可以在量刑上予以體現。

當然,這裡所說的不是人工流產的情況。目前,人工流產不構成犯罪,主要是考慮在胎兒獨立呼吸之前,尚屬母體一部分,母體對此有決定權,對於此說法的對錯,不予置評。


必須是故意傷害呀,致使流產為重傷一級,致使以後可能流產為輕傷一級,致使流產先兆為輕傷二級


按題主的邏輯,傷害胎兒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

對胎兒無法構罪

但對孩子的母體構成故意傷害罪啦。


算啊.....只不過不算故意殺人罪,而是故意傷害罪啊

胎兒包括在量刑標準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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