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外的道德譴責是合理的嗎,是誰賦予了公民道德譴責的權利?


是合理的。

道德譴責本質是什麼?是一種言論表達。只要有言論表達的自由,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對其他人言行的評判。正面的為表揚,負面的為批評;至於道德譴責,當然屬於批評領域。

道德譴責是一種言論表達,既因為其形式本身,也因為其缺乏強制性,所謂道德律己。對於缺乏道德的人來說,這種言論表達幾乎毫無意義,只有強制性的法律才能約束其行為。

人類社會為什麼需要言論表達的自由?為什麼需要法律之外的道德?這兩個問題都很宏大,但如果題主不能否認這兩種需要是合理的話,那麼道德譴責就是合理的。


因為法律和道德在本質上是一回事。

法律和道德都來自於一個共同基礎,群體認同。二者都是由社會群體共同認同的標準形成的,目的就是維護群體的秩序和完整性。不同的是法律是由強制力保證的,道德沒有強制力保證。

所以可以這樣說,法律是強制的道德,道德是沒有強制的法律。

而且法律和道德常常互相轉化,有時道德會固化為法律,有時法律又會放鬆為道德。

法律是硬約束,保證它的約束力的是政府的強制性機關。而道德是軟約束,保證它的約束力的就是社會整體的譴責和自發性抵制。

所以道德譴責很是合理,它的合法性就來自於道德的來源本身。

反過來,如果社會對違反道德的行為不進行譴責,後果就是道德標準失效,失去了道德的意義。

所以道德譴責不但是社會中的人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是基本義務。一旦社會放棄了這個權利和義務,那麼不但會失去道德對微小的損害社會整體利益行為的約束力和管制力,而且會進一步惡化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和效力。這種狀態稱之為社會規矩的滑坡。

一旦社會規矩開始滑坡,那這個社會就存在分離和解體風險。

所以一個良性的社會首要保證的就是道德的正常運轉,其次才是法律的威嚴。如果道德都無法正常運行,那法律肯定更加難以正常有效。


道德譴責屬於言論自由。


我個人的觀點,社會價值體系本身有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而且兩個層面有交互,但不重疊。

法律只是人們在社會中的基本準則,是一種人們日常生產、生活行為的底線規則,也就是說,合法個人和機構是一個社會的基本層面。如果一個人沒有違法,只能說明我們是一個合法公民或合法機構。

而道德是人們在社會生活構建中更高層面的要求,是一種人們在社會生產、生活美好追求的行為準則,也就是說,符合大多數人們的道德認知水平的個人和機構才可能成為社會的主導力量。如果一個人做到了大多數人很難做到的、又是人們都崇尚的行為,那這樣的人就是大家心中的道德模範、榜樣,是引領人們社會生活向更高文明發展的旗幟方向。

法律和道德相互依存、相互補充。一方面說,法律的制定要綜合考慮人們生產、生活習慣和社會道德水平。比如過去父母打罵自己的孩子並沒有法律制約,但隨著人們社會生活在道德層面的認知提升,即使是父母也應該尊重孩子身體和心靈,不能受到嚴重傷害和侵犯,這是孩子作為個體獨立存在的基本保障,和智力發育是否成人沒有關係,哪怕是小貓、小狗。

另一方面說,法律是一張網,而無論多麼嚴密的網總會有漏洞,人性逐利的特徵必然會讓自我管理薄弱的人想辦法去鑽法律的空子,此時,如果人們建立了更好的社會道德體系就能彌補這個漏洞,讓那些想鑽空子的人在行事前對人性的弱點加以自我控制。

法律是一種向下的底線要求,更加顯性,往往在人們心中更清晰,更容易建立明確的界限。而道德是一種向上的倡導和期望,更加隱性,往往在人們心中相對模糊,更不容易有清晰的標準。

至於大家常常提到的道德綁架,那是少數人群以社會道德之名行使不道德之事,這種現象往往在群體事件出現,是群體特徵的最大缺陷。正如社會心理學著作《烏合之眾》中論述的一樣,這中缺陷是個體理性認知和智力、能力在群體事件中徹底泯滅和消失,無論個體多精明理性的人都會喪失獨立思考和判斷。

本人非法學專業人士,僅為個人的一點認知。如有理解不到,見諒!


我感覺道德和法律是互為坐標、互相憑依、互為動力的關係。脫離道德的法律是要麼超前要麼腐朽的,脫離法律的道德是要麼落後要麼虛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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