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哪些事情可以證明懂法的重要性?

生活中懂得一些法律常識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生活,有哪些例子可以證明這一點


深知某乎上大半法律板塊問題下的高贊答案都是在瞎寫算么。


我們村裡家族鬥爭的事。

時任村支書和我家是死對頭,當時他也橫,因為一點小矛盾把我們家族一嫂子給打了幾巴掌,耳膜穿孔……

然後哥哥給我打電話,問怎麼辦,我不懂啊,我合租室友司考過了。吃飯的時候問了他下,他說走法醫鑒定,輕傷以上就構成刑事犯罪了,對於村支書,一名黨員,刑事犯罪可是比較致命的。

於是乎第二天我給那哥哥打電話,讓他走法醫鑒定。

法醫鑒定輕傷還是輕微傷我忘了。接著就起訴了,然後村支書就被拘了……

雖然他也花錢走動,但是刑事犯罪不是民事,很費勁。最後他為了保住位子,拿了不到十萬上門找哥哥家和解。為了不激起進一步矛盾加見錢眼開,和解,三巴掌賠了不到十萬,加走動,花了十五萬吧……

後面他繼續當村支書,我爹以老黨員的名義,憑藉著對我黨紀律的一知半解,跑到了鎮組織部門,找了組織部門談了談,兩天後村支書被停了黨支部委員的身份,只能當村主任了……

一點法律常識和黨紀,把他整垮了!


就八達嶺野生公園老虎咬人事件,女子出院後起訴動物園賠償一事而言。

吃瓜群眾:不要臉的碰瓷行為!

法律人士:不管她人品如何,她只是行使她的合法權利。


講個龍門陣吧。

農村有兩人因利益糾紛吵架,甲把乙打了,鄉鎮派出所人少又當時有點事,接警後一個民警一個輔警趕到現場對甲進行了控制,拘留五日。

五日後,甲一紙訴狀控告派出所違規。

怎麼個違規法呢? 規定要抓人必須得兩個民警以上的出警人員控制帶離,那天只來了一個民警一個輔警。這下派出所的人一下懵逼了,搞半天還遇見一個有點道行的人,然後找局裡法制科的領導們商量對策。

法制科的領導們一下給基層指了條明路。

誰說一個民警一個輔警出警的是直接把你抓捕的?我們是一個民警來處理你這件事,另外一個輔警只是一個路過群眾,他們兩個不是把你強制傳喚至派出所,是一位群眾協助民警將你扭送至派出所。

甲頓時懵逼。

@瑋大兔子 法制科的領導,你說是不是?


當然吵架的時候咯

半天都說不明白的道理甩個名詞出來倆人都懂了

比如好久以前

女朋友覺得我有時候態度不好掃她的興,我說我沒有啊我心情挺好的為啥就掃你興了,本來針尖對麥芒的,結果她直接說: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采表示主義不能采主觀主義解釋。我一想,哎對啊不就是嗎。於是道歉認錯......

簡單來說就是你表達出來的意思如果和內心的真實意思不一樣的話應該以內心意思為準還是以一般理性人認識到的你表達出來的意思為準,通說當然是采後者,想了想應該挺多couple都這麼吵過架,結果被我神女票一句話說的我羞愧難當啊真是...

誰說學法的不能娶來做老婆,鬧彆扭都省心~


說個不正經的,可以愉快滴裝x或者打臉……

某次親友聚會,某位同齡但已經出入社會的親戚,以往跟我關係就不太好,在那裡很大聲地說:「我聽說有人原被判五年,不服上訴結果被判了十年,你說這某些法律界人士啊經常讓人上訴上訴的,有什麼用呢?」然後用挑釁的眼光看著我。

我喝了一口水,然後開口了:「朋友,你聽說過上訴不加刑原則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你說的那個根本沒有說明案情,上訴的話是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的,如果是發回重審什麼的……(以下省略法條及規定若干)」

最後總結陳詞:「某些人啊,聽到一些段子擴散得比誰都快,但是這個自己大腦的思考過程啊,圖森破,有時候拿衣服,你們還是要提高自己的姿勢水平,這個樣子是不行的啊。圖樣!」

我就不說他臉色多難看了。完美打臉+裝x。


我是法學的,我覺得普通人已經不需要刻意學習什麼法律常識了,就這平常宣傳到的就已經夠用的。相比於那些常識,明白以下兩點更為重要:

1、道德上自律就基本不會觸犯法律,一味追求什麼合法不合理不是什麼好事。

2、真遇到事請相信法律,及時諮詢/委託專業人士。

普通人只需要有「這應該是侵犯了我的權益吧?」「他這樣是違法的吧?」之類的模糊概念就好,需要的時候再去諮詢/委託專業人士,平時無需刻意學習,太浪費精力還容易學個似懂非懂,比起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更重要。


其實法律對於普通人而言就是個預防作用,不管是工作中涉及的勞動法,還是買房過程的產權法等,包括婚姻法,了解一下益處多多。而我要說的,就是一個不懂法藐視法律結果即將付出慘痛代價的故事。

幾個大前提:

  1. 主人翁:大學兄弟,因前妻婚後毆打婆婆,無奈之下離婚。
  2. 領證後兩家父母共同出資購入某二線城市商品房一套,房產證上兩人的名字。

因女方不同意離婚且私下協商無果,在協商過程中推搡婆婆的事兒多次發生,我朋友無奈於兩年前起訴離婚並搬出原住所。一審第一次開庭,本著勸和不勸分的原則,以及女方卓越的演技(哭訴還有感情,但實際我朋友搬出後女方沒有過問過一次),法官沒有判離。一審第二次開庭,女方出具了一份假的借條,用以說明女方父母當時出資購房款是借給雙方的,需要男方償還一部分。借條上女方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法官當場就未予採納。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以上,根據所在城市房價情況,男方做出了每平方米兩千元的讓步,更考慮到保護婦女的原則,法院判決離婚,房屋歸女方,但女方需給男方房屋補償款xx萬元。

至此,事情應該比較清晰了。然後,女方上訴。

中院判決維持原判。事實上,每次開庭前女方及其父母都會主動聯繫我朋友,想達成私下和解的協議。我朋友想著快刀斬亂麻,錢可以掙,只要能儘快擺脫對方家庭就行。當時協商的款項僅為法院判決房屋款總價的60%。然後每次到最後關頭確認協議細則、支付時間等問題時,女方便開始耍無賴,說拿不出來,一分也不給。呵呵,維持原判,女方還要承擔訴訟費近萬元。一個字,該!

終審判決下來後,女方拒不執行。因購房時男方是房屋貸款主貸人,所以即便房子判給了女方,貸款也歸女方還,但女方的拒不配合導致我朋友還在判決書下達後償還貸款(怕影響銀行信譽),最終再次訴諸法律,申請強制執行。

女方啪啪打臉不懂法的第二次來了。

女方認為反正你拿我沒辦法,我大不了陪你見執行法官(呵呵,都知道執行法官,看來是做好了要當老賴的準備啊)。於是,求錘得錘,我朋友找了法官,法官約當事人見面。見面後,女方依然撒潑耍無賴。

女方:我沒錢,給不了。

法官:那就查封拍賣房子。

女方:那我就跳樓,我都沒地方住。

隔壁另一個來要債的阿姨忍不住了:你跳啊!欠債還欠天經地義,你不還欠就該誰大馬路。

女方:卒。

女方:反正我給不了。

另一個執行法官看進展緩慢:那行,房子歸他(我朋友),他付你錢,總行了吧。

女方:。。。

我朋友:是啊,我再加20萬,你要換現在就簽字。房子給我,我多給你20萬。

女方:。。。

剛才說話的執行法官:那不就行了。明知道自己佔了便宜,還不給錢。我看你啊,一點都不懂事。

女方:我懂。

法官:你懂,你懂什麼?你以為還在審判階段啊!現在是執行階段,你不配合,我們就按流程拍賣房產。

女方:卒。

女方:那他(我朋友)要給我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大額支出都要一半一半。

法官:沒這麼操作的。你報5000的興趣班跟報50000的興趣班,沒辦法裁定。給你撫養費就是做這個事的,不然一個月孩子吃喝要好幾千?你要不滿意,你就去法院告他,我這隻跟你談判決書內容。

女方:那我去法院起訴,法院能支持嗎?

法官:你說呢?

女方:卒。

從法院出來後,女方氣急敗壞發了很多極其骯髒不堪的簡訊給我朋友,繼續威脅我朋友的生活和工作。嗯,法官就說了一句話:時間一到,就搞房子,一步到位。這人這輩子就這樣了。

綜上,明明可以私下和解的事兒,非要鬧上法庭;上了法庭還做偽證;做了偽證還拒不執行,這一步步就是想把自己往失信人黑名單上送啊~~27歲的姑娘,放著好好日子不過,自掘墳墓。

不懂法,真可怕。


目前覺得起碼用來裝13挺好使的。

哈哈哈,當然這是開玩笑的。

起碼你要知道你有什麼權利,權利被侵害時知道知己被侵權了..

至於再有具體的,專業性的問題還是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保護吧。

樓上一位答友的話我挺同意的。普通人不用專門去學,我覺得太累太費時間以及沒必要..


朋友被出軌過,樹幟科技集團的CEO,這個男人出軌善於用最精明的手段 除了隱瞞已婚經歷,打著戀愛結婚的借口騙色,聲稱在廈門地區有權有勢不缺錢色需要,作案手段高明,最懂法律,所以警官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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