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對傳統禮法的認識?

它能成為當代立法要素嗎?


樓主是想將傳統禮儀與立法相結合嗎?不知道樓主的具體想法,那就說一句有關傳統與立法的問題。

在西方的中世紀,宗教與政治的關係是密切的。而在現代,極端保守伊斯蘭也是想將宗教條文規則,變成法律,這樣以保證宗教精神的執行。這麼說,好像那些極端保守者或者中世紀的人,都是壞人一樣。其實,如果你真的與他們交流和生活,可能你會覺得他們是非常高尚的人。

中國也曾講存天理,滅人慾,出發點是高尚的,但結局似乎總是悲劇,所以我個人比較提倡政教分離。傳統禮法留給民間自己去取捨和執行,而不是通過法律來強迫執行。真正的禮儀(三禮古籍之記載),其實並不是關於現代人所理解的階級等級,尊卑等概念。我並不同意2000年來的三禮解釋,先秦之禮,是類似一種宗教實踐的東西。比如儀禮中那麼詳細的各種規定,當然不是為了尊卑,而是將早先的生命實踐,轉化為禮儀規則,而繼續作為日常的實踐來記憶。這就像古人將古代的生命觀,變成節日民俗那樣。所以傳統節日和儀禮一樣,都是一種深刻中華生命觀的符號化,然後經過民俗和日常生活,而進入大眾生活。但這種符號化後的民俗,一直作為表面習俗而沒有學者的深刻解說,並且也逐漸的沒落和消失。

如果你還想去了解一點儀禮到底是什麼,最好觀察韓國和日本,因為現代中國一點儀禮的影子都沒有,以為儀禮就是簡單的尊重,或者上下等級。如果你仔細觀察日本的一些茶道演示,有些演示,參與者遵循著特殊的,進入場地的順序,空間和方位也很重要,有的時候,很多華人都對之表示不屑,認為是沒有必要的繁瑣。但是,如果你閱讀古籍儀禮,就會驚訝的發現,先秦之禮,與現代日本人對禮的表達,竟是驚人的相似。儀禮之規則,對空間,方位,具體的語言是有著具體的規定的。現代人因為完全喪失了中華文化,不理解這種現象,以為只是一種繁瑣無聊的動作。其實,每一個動作,方位等都是有含義的。這就像傳統節日中的食品,節日食品不是為了滿足口味的,而是為了攜帶深刻生命意義而特意設計的,但是現代人都將之看成是滿足口腹之食品,竟然沒有絲毫的食品含義理解。同樣,古代儀禮中的具體細節,其實是一種類似修鍊實踐的符號化,並不只是為了等級而設計的。當然,漢朝之後的文化衰落,使這些儀禮實踐逐漸喪失了內涵,而逐漸的被政治而利用,或者只是被很多儒家理解為形而下的人倫之禮。

所以,我並不贊同將傳統禮法,與法律條文相結合。在人們非常想恢復傳統的初期階段,往往是那些僵硬的條文,表面性的東西,被過度的宣揚,而這些喪失了理解的僵硬規則和表面解釋,其實很多是與傳統的內在精神相違背的。如果再將之融入立法,那可能是將一個病毒傳播給未來。所以我鼓勵讓傳統走入民間,不要與政治掛鉤,這種東西一旦走入政治,多少都會被利用而不是為了民眾的真正個人成長。

而在民間,我希望政府不要壓制民眾的自發傳統實踐,那些實踐傳統儀禮的人,可能並不是為了我們現代人所理解的,人之尊卑和貴賤,也不只是為了互相的尊重。我曾經說過,我不贊同2000年來,華人對五經的解釋,我也不贊同2000年來,華人對傳統節日的解釋。五經中儀禮這種符號規則的背後,其實不是一種繁縟禮節,而是中華文化之內核,通過儀禮的符號化而走入大眾習俗。這就像將中華文化的重要因素,編入傳統節日儀式,而被民眾所繼續攜帶。至於古代之聖人,為何不得不想出這種辦法,也許是不得已而為之,也許是一種非常有創造性的文化創意。

無禮,那麼在大眾層面,就失去了那種古人的世界觀和生命觀,個人失去了自己與生命,社會和自然的連接,而逐漸的被異化為一個個封閉隔離的機械物性之孤島。總之,在現代華人之社會,原始禮的含義,早已經徹底斷絕了,而漢朝之後的形而下的禮,也早已經失去了其教化民眾的人倫含義,現代國人,對禮這種東西感到非常奇怪和陌生,甚至是嘲笑,那麼用立法來強化,只是讓大眾更加厭煩罷了。

在民間,我希望能看到能有少數人,再次進行儀禮的實踐,不是漢朝之後的那種人倫層面的禮節,而是繼承先秦生命實踐的儀禮之模式,通過禮,來建立生命之空間,覺醒和神聖,一旦那小小的團體,能夠虔誠的實踐這種儀禮,那麼我們就不會在意這個社會是否能夠接受它,因為這是自己生命的實踐,無關他人的認同,無關乎法律。而那些想超越自己狹窄生命的人,無論是來自哪個國家,哪種文化,他們都可以加入到中華之禮的實踐中來。只要政府不壓制這種生命之禮,那麼傳統儀禮必會找到自己的春天。


謝邀

一切東西呢,都有一個物質基礎

舉個很好玩的例子,很多人都知道,在古代,尋常人禁止穿著赭黃袍,官僚以服紫、服緋為貴。為什麼會有這個規定,因為赭黃的印染是最難的,其次是紫色、緋色。地位高,自然可以穿更貴的衣服。

現在人說古代男女不平等,為什麼呢?因為在農業社會,生產、戰爭都要壯勞力,女性顯然難以勝任。女性能從事的工作,也不過就是家庭紡織、做點家務。可以說,沒有男性身邊沒有女性,無非是日子過得不那麼好;而女性離開了男性,是真的很難生活。而到了明代,中國開始有了女權的呼聲,這是因為江浙一帶開始有了資本主義性質的紡織工場,女性能夠走出家庭,從事真正的社會性生產。商品經濟的發展,市鎮的發展,使農業社會的禮法不適用了。女性有了養活自己的手段,開始有能力擺脫男性獨立生活。現代更是如此,女性能賺錢養活自己了,就不可能再被男性管著了。(而田園女權最可笑的就是,自己賺的錢不夠自己花,花著男人的錢,還處處要自己做主)

還有大家族的存在,這和古代的農業生產、稅收制度、基層管理制度都有關係。而現在我自己上班,收我個人所得稅,住在社區里,有居委會管理,有街道辦管理。七大姑八大姨跟我半毛錢實際關係都沒有,大家族自然也就沒什麼存在的意義了。最多也就是個精神信仰,知道祖宗是誰,祖地在哪兒。

一切禮法,起初都是對現實情況的適應性規定。一旦現實情況變了,這些東西也就沒有什麼基礎了。最多就是剩下一些習俗和儀式,代表著我們曾經走過的路。


禮起源於遠古先民的祭祀程序,中國傳統上是農業立國,小農意識養成民族「敬天」、「尊祖」重視血緣親情。階級社會出現後,社會成員有了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身份的限制和區分。祭祀的規則逐步演化成為等級觀念,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一種身份制度。

商代後期建立了宗法家族國家,即家國一體,家國同構,政治秩序和家族倫理緊密相聯。

周公制禮,周公是周文王的第四兒子,儒學先驅周公將禮加以改造,制定以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為中心的社會管理制度,這就是後世所說的《周禮》。親親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春秋後期的孔子重複轉述他所景仰的《周禮》,意圖恢復奴隸制的禮樂制度,挽救奴隸制統治秩序,代表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利益要求。儒家繼承了奴隸社會強調宗法血緣的傳統,強調「家天下」,也就是後來儒家倡導主張「親親、尊尊」(親親尊尊:天子、諸侯、各級貴族以至平民之間各階級在社會中的地位和權利義務關係,形成和鞏固上下等級秩序,尊卑關係,不得超越自己的地位等級,百姓做順民,百官做順臣,其核心是忠。選拔官吏任人唯親,各種官位都是世襲。)。荀子提出隆禮重法以法治來充實禮治。

儒家思想保留了奴隸社會的宗法制度和宗法思想,以孝悌為本,主張強化君父之權。因此,漢朝的漢武帝最終接受了董仲舒「 罷黜百家, 獨尊儒術」的構想,把儒家思想通過法律表現出來,是法律文化領域禮法融合的真正開始。儒家法律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為本位,以倫理為中心,以等級為基礎的法律制度和意識形態。主張「禮治」也就是「人治」。董仲舒「春秋決獄」加強了對人們的思想控制,同時達到了文化專制的目的,將人們的思想禁錮在統治者規定的範圍內,使得專制「大一統」的思想作為一種主流意識形態成為定型。

唐朝時期體現宗法倫理關係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完全依照禮教指導法律的制訂。中華法系是最早產生在東亞大陸的中國封建法律體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範性,唐朝時期超越國界,影響周邊國家,形成外延的帶有儒學特色的區域性法律系統。

晚清末年,處於內外交困、走投無路的清王朝,為苟延殘喘,假立憲真專制,企圖利用修律鞏固專制統治,加強和繼續綁架人民。楊度未能領悟清王朝的騙術,尖銳批判家族主義給國家、民族、人民帶來災難,認為封建的家族主義及其法律,是導致中國積弱的根本原因。

禮是維護封建統治的工具,鞏固著不可僭越的等級制度。禮教宣揚的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決定了中國法的風貌。禮教使倫理等級與政治等級相通,使宗法名份與政治名份相通,造就了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禮教使人的頭腦充斥著不少的封建奴性意識,也包括執法者。歷代帝王更喜歡暴力下宣揚禮制,成為歷代帝王得心應手的統治工具,尊為「萬世師表」。

違背禮制就是不道德不仁義,也是違法的。追求維護等級禮制的「德治」與「法治」體現在立法、司法各個方面。通常將「禮教」作為中國法的精神特徵和指導原則,各項法律制度都是根據禮的精神制定的,可以看成禮的延伸。由於禮和宗法體系緊密相連,所以它具有法律般的權威,任何人都不能有所觸犯,同時又和血緣親情相關,具有道德倫理般的情感勸化作用。

違反禮制的規定就是與統治者作對。一旦有人要逾越這種等級尊卑制度,就會被視為對權力的挑釁,是不能為統治者容忍的行為。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言行如果超出了禮儀規範的要求,那麼就落入了刑罰懲罰),但是禮與刑的適用對象各有所側重,正所謂刑不上大夫。

禮法融合是指儒家法律文化與法家法律文化融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根本特徵。禮法結合的有其深刻的社會原因,在中國歷史進入大一統的帝國時代後,為了適應專制主義的需要,以維護階級統治。荀子最早了提出禮法結合的概念:禮是政治的指導原則,人們都須嚴格按照禮所規定的等級名分分享權利和物質利益,禮和法都是鞏固封建統治的工具,法以禮為本,應先禮後法,先教後誅。

禮法兩家在政治目的上,都是為政權服務,維護階級統治和社會秩序,兩者都是王權專制的維護者。「以禮入法」和「以禮代法」,是中國封建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區別於世界的最大特色。所謂禮法制度,就是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社會架構,以法治的強制性來維持禮制。

將禮作為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原則,是否違禮,是否違背禮教所設定的社會秩序是衡量罪與非罪的標準,「 出禮則入刑」。禮教是指導審判的主要原則,官員、貴族享受司法特權,皇帝掌握最終司法審判權,刑訊逼供,司法從屬於行政,不具有獨立性。

這種法律文化屬典型的壓迫型法律文化,根源就是思想大統一。「禮」使中華民族的精神從此跪拜於強權,只能造就精神上奴顏婢膝的文化奴隸。實現了統治者所要求的秩序,民族精神也麻木了。以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法律從屬於權力政治,法的強制力加強了禮的束縛作用,禮的約束力增強了法的威懾力量,從而構築了嚴密的統治羅網,是中國封建社會形成超穩定結構綿延兩千餘年的重要因素,已經內化於中國人包括封建執法者潛意識當中,成為供封建帝王畜養禽獸欺凌人民的圈地。古代百姓告狀無門,封建司法官員其流氓性和流氓意識,往往赤裸裸地表現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陰暗面,凝聚了傳統文化的成果,是民族劣根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每一次由亂而治, 都促使封建統治者更加致力於禮法融合,更加強調「 禮治」。

中國是個人情味濃烈的國度,因為法律總會使人感到與人情格格不入,法律與人情相抵觸和衝突。在中國允許人情滲透於法律之中,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是可以用人情來代替法律。

古代社會親親、尊尊的宗法關係,犯罪不一定必須承擔責任,也不一定必須按照律法規定來承擔責任,以情代法,體現了中國人典型的情重於法的價值評價觀。在情義觀上,禮法文化重視「親親尊尊」的情義,古代專門制定有「親親相隱」的法律明文。

行政司法一體化是決定古代司法官員行為的體制因素,由於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權力制約,也極易造成權力濫用。

公私分離是社會正義的底線,家天下、大一統從來就沒有什麼公私分離,也因此封建社會從來就沒有什麼正義。封建特權社會裡,百姓包括執法者和官員都在千方百計編織人際關係網。官官相衛,無官不貪,當官吏劣跡被人發現,引起公眾注意,只好拿去祭旗,以平民憤。得罪官本位,挑釁帝王的家天下或強人為非作歹,弱勢者觸犯執法者的人情關係網,無法撼動更有可能被權力直接侵害威脅被打擊報復。執法者依據關係的遠近包庇違法行為,形成雙重標準,以滋事,挾制官府,擾亂統治秩序等量身訂作口袋罪名和刑罰處罰弱勢者,先教後誅。更有可能要醫治(家國同構,地方官等同於父母官,得罪父母官就是背叛祖宗之法,連祖宗都敢背叛就是精神病)。

譚嗣同說:「千年的政治體系,都沿襲秦朝的體制,是大盜政體。千年所遵循的學術體系,是孔子門徒荀子學說,都是沒有原則獻媚皇帝的學問。專制政體利用御用文人,御用文人獻媚專制體制!」


傳統禮法?立法?

那你要論證傳統(封建?)禮法對社會發展有何作用。

建議看看趙麗蓉老師《孝子賢孫伺候著》寓教於樂


禮法是習俗,主義才是規矩。

傳統禮法製造了現代中國貪污腐敗的隱性官僚形式系統,其與資本主義「強強聯手」,造成當代中國社會貧富兩極分化。

犧牲掉多數人的幸福,從而去反哺買辦機構買辦群體。

毫不客氣地說,傳統禮法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道路上的絆腳石。

不能作為立法要素。


嗚,我也要打這道辯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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