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等於正義嗎?

法律是絕對的正義嗎


1.正義是什麼?

「正義是在長久的社會生活中自然地或自發地生長出來的,它的社會基礎非常深厚紮實,最能得到廣大民眾的認可。如果說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範,正義就是社會或民間所形成或認可的法。正義轉化為法、成為法律正義後,就使法的社會基礎臻於牢固,使法能夠獲取更好的實效。 正義存在於法律規範之中,法的理性成分便有了保障。」

可是這個定義並不能完全解釋正義的存在。每個人心中的正義可能不同。「我之蜜糖,汝之砒霜。」這是一個很淺顯的道理。正如電影《電鋸驚魂》中的豎鋸一樣,他覺得那些人是罪人,所以把「罪人」關在一起玩殺人遊戲對他們作出懲罰是正確的,他在救贖罪人,這是他心中的正義。又如《熔爐》中,我們看到強姦幼女的校長動用關係為自己做假證,最後沒有受到嚴厲的處罰,他說自己就是正義,正義永遠勝利。一個是殺人狂,一個是強姦犯,這也算是正義嗎?正義是真真確確客觀存在的嗎?正義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呢?歷史上有三個學派的觀點,一是柏拉圖假蘇格拉底之口認為正義是客觀存在的,二是色拉敘馬霍斯認為正義就是虛設,只是相對的,強權即真理,三是懷疑主義,認為正義也許有也許沒有,對此表示懷疑態度。可是從辯證法觀點來說,我們正是在生活中看到了不公平的現象,而這不公平的反面必定是公平;同樣的,我們知道這件事不正義,正是因為正義是客觀存在的。羅翔老師在《圓圈正義》中也有類比論的解釋。我們人類一直在追求一個完美的圓,可是我們必定不能畫出這完美的圓,無論是任何儀器還是任何方法,都是不完美的,但是圓卻是客觀存在的。而正義也是如此,我們的法律就是在完善中去伸張正義,我們的追求就是正義。我們身邊沒有完全的正義,但是絕對的正義卻是客觀存在的。

2.法律是否代表正義?

在自然法學派看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平和正義,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所謂「惡法非法」,沒有正義的法律根本不配稱為法律,正義就是衡量的法律的標準,因此法律一定代表正義。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是國家強制力支持的規定。正義與否與法律沒有必定聯繫,只要國家有此規定並且現行有效,就要執行。從歷史法學派的角度,正義在不同的時代就有不同的理解。正義是活的,法律一般是死的,那麼法律同樣不能完全代表正義。

法律本身是一種秩序問題,其中包含著社會倫理與價值觀;正義在某一方面也是一種價值判斷,是一種人們根據自身需要而確定的一種能最大化保障社會每個個體所需要的價值體系。當社會不再是快意恩仇的江湖時代,法律就遏制了個人主義的正義,這也實現了大多數人的利益,從而在絕大部分時候正義與法律並存。可是又比如一個殺人犯殺人之後潛逃,最終過了法定的追訴時效,不能再對殺人犯予以處罰。或許有人會說,不管追訴時效,直接審判才是大快人心的。可是有沒有人想過,法律縱容了這一次,今後就可能會有無數次的「法外開恩」。那麼這時法律代表的還是不是正義呢?還記得岳飛死去的時候說了八個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法律根本上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可是如果我們不限制統治階級的權利,那麼法律也不再代表正義。追訴時效其實也是在限制統治階級的權利,是為了不讓所有人包括你我被統治階級隨意加罪。看似正義的某一行為,也許只是為未來埋下禍根。培根說過:一次犯罪不過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執法卻污染了水源。正義與否,我們應該看的更加長遠,正義不應該凌駕於法律之上,個人的正義更不可能。法律與正義並不是絕對對立的,反而是相互融合的,而完善的法律在大多數時候都是正義的代言詞。

3.律師為「惡」的一方辯護是否違背了正義?

在大家的刻板印象中,司法機關是打擊壞人的,正方律師是幫助受害者的,而反方律師是就是幫助嫌疑人的。所以律師為什麼要為「惡」的一方辯護呢?反方律師就像是當事人的一條狗,唯當事人馬首是瞻。既然正義一看就不是在嫌疑人那裡,我們的辯護不是在為壞人開脫罪名嗎?一個律師為一個臭名昭著的殺人犯辯護,可能會因此毀掉一世英名。畢竟你幫人渣打官司,你一定也是人渣。實際上,律師的責任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的本職工作就是為其爭取最大的利益。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們的思維應該是法律判斷優先於道德判斷。道德判斷根本是律己,並不是律他,法律判斷的才更為公平公正。臭名昭著的惡人,真的是惡人嗎?有沒有可能他是被冤枉的呢?我們沒有上帝視角,我們不知道誰對誰錯,也不知道真正的真相。我們能做的就是去一點點去發現,去看到真正的正義。《熔爐》里,如果沒有媒體的曝光,沒有上帝視角,我們知道每年捐款做善事的校長會在一個聾啞學校為非作歹強姦幼女男童嗎?我們不知道。黑暗下的齷齪是需要律師去找到的,在判決未下之前,我們不能僅僅根據道德去判斷。正因為我們有反方律師的辯護,我們才能大大減少冤假錯案的情況,才能更為穩定、長久的追求那一份正義。而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他們也同樣擁有自己的權利,我們也是保障其人權。法律是有威懾力的,卻也是溫暖的,並不是冷冰冰的法條。律師和司法機關其實是一樣的,追求正義,追求公平。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一定代表正義,只是這正義可能是更為長遠和穩定的存在。正義一定客觀存在,也是我們心之所向,永恆的追求。


如果你是主張自然法觀點,那麼法律作為「天然道德」的體現,就是正義的。同時,惡法也就非法了。

如果你是持實證主義的立場,法律作為人為設立的公共規則,其本身與實體道德沒有直接聯繫,那麼法律本身僅僅是秩序的代表與正義無關。自然,惡法亦法。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你自己


法律肯定不是絕對的正義。

首先且不論正義是相對的,但是我們都知道,法律不可能是其牽涉到的所有人都有權平等地參與制訂、執行的。

那麼這本身就可以被解釋為一種非正義,就已經否定了它是絕對正義的任何可能性。


沒法說啊,什麼是正義,程序正義是不是正義,實體正義是不是正義。衝突的時候保全哪個才是真正的正義?

一個群體認為是正義,另一個群體認為不正義,誰才是正義?

法律是盡量實現正義的工具,但它本身不是正義,也無法保證為所有人提供正義。


法律是追求正義的,儘可能的。

但不可直接等同於正義,否則就會僵化,教條化。

也無法解釋為何會有惡法存在。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是其統治和管理國家的工具——對於非統治階級,法律是否反映了其意志(或者具體來說的話,正義觀念)?對於統治階級中的個體,法律是否能完全反映出個體的意志(或者說正義觀念)?

2 什麼是絕對的正義?正義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觀念,不同的階級和文化氛圍下道德觀念也不同,正義的標準也有所變化,如何保證某一「正義」概念的絕對性?

3 就如1中提到的 當法律本身的工具屬性的要求和某些正義概念發生矛盾時(例如功利主義的正義與程序正義的衝突) 該如何取捨?


借用羅翔老師的一段話:


應該說法律可以作為伸張正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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