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犯罪(很嚴重),是否需要將犯罪者的監禁年限提到他無報復能力的長度?

舉個例子: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大概只有7,8歲,而犯罪人也就20來歲。影響惡劣的那種犯罪。就算判刑20年,罪犯出來之後仍有報復能力,而受害者正長到了他燦爛的年紀。如果罪犯仍然心存報復,出獄後可能再次糟蹋掉受害人的一生。而對於受害人,在罪犯出獄之前就要開始憂慮,如果他出獄了來找我我該怎麼辦。

就我個人觀點來說,將罪犯關押至無行為能力是必要的。因為即使他在獄中悔過了,又有什麼能夠證明呢?對於已經悔過的,也依然需要為他的行為付出代價。因為他是從受害人的童年或者青少年時期開始摧毀的,所應該接受的懲罰,也理應更重。


打擊報復被害人是很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但是不能因為有這種可能,就一概加重罪犯的刑罰。

一,報復被害人的情況相對較少。

實踐中報復被害人的是很少數。既然題目是較嚴重,那麼就默認為是公訴案件吧,且確實是被告人做惡。

一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能被判刑,無怨無仇的公安檢察法官證人哪個出的力都比被害人多,尤其是證人,古今中外都是吸仇恨第一大戶;而被害人報案配合偵查和庭審簡直是必然的,毫無報復點。二來,住監改造不是白來的,雖然不是靠著折磨拷打,但改造效果確實是讓人滿意的(除了毒賭成性或確實生活不下去的人),等到出獄,基本是能做到洗心革面,不會再想冒著風險去報復被害人了。

二,確實沒有什麼應對方法。

被告人是不會傻到在庭審等公開場合表露出報復被害人的跡象的,他們最多只會在刻意透漏出要報復的風聲。這種情況基本都是為了找回面子。可能是虛張聲勢,也可能是真要下手,甚至不怕被害人做準備。這種情況被害人只能靠自己了。多加小心吧,畢竟我們現在不可能做到對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進行評估,更不用談像電影里一樣實施被害人、證人保護制度。目前可以實行的制度是禁止令,但是這個更偏向於事後懲處而非事先預防。

事後懲處的話,有的地方已經有了案例,就是在訴訟中做了證的被害人,參照證人的訴訟地位,對其實施打擊報復可以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同樣的行為,要比故意傷害等罪名構罪門檻更低,更利於打擊,還很可能構成累犯。不過缺點就是對決心魚死網破或者沒腦子一根筋的罪犯是沒啥作用的。

三,不可以因此就一概而論加重刑罰。

刑法的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刑罰相適應。一個人有什麼行為該判多重,刑法和量刑細則說的很清楚。庭審中態度不好揚言報復,他就沒法從法官那裡得到從輕的考量,也勉強算是得到更重的刑罰了。如果出現了報復被害人的可能性,或者有這樣的案例,那麼要做的是重新考慮訴訟程序、評估機制,推動社會發展以支持保護制度,而不是一概而論一刀全部砍倒,這樣可能確實能保護幾個被害人,但是會毀掉更多「無辜」的改造好了的罪犯。

一個人可能會因為宣稱要做某事而被判刑,但不能因他沒有做過的事被加以刑罰。

關於問題第二部分:刑法在很多罪名上已經進行充分考慮,把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等情形作為加重情節了。是否有必要把懲罰一律達到監禁到老的程度,也要從多方面考慮,不能只看被害人的受損害程度。

謝謝。


不對可能發生但未發生的罪行提前懲罰,這是基本前提。

畢竟,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矯枉過正不可取啊~而且如果真的這樣,很容易導致罪犯破罐子破摔 反正我也要在牢里待一輩子了 我何不多犯點事兒 這樣會滋生更多的犯罪 這樣的後果很嚴重


這個問題要交給學法律的專家


理論創新是需要法理基礎的,按照你的理論把罪犯槍斃了最好,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權益。但罪犯也是人,人人有成為罪犯的可能,得理不饒人,不符合現代法治。


依法判吧 法律是會定裁的


讓我想起了《肖申克的救贖》裡面的詹姆斯惠特莫爾 20年 已經完完全全已經與社會脫節了 難不成要別人出來後自殺?


有種「寧教我負天下人」,「寧可錯殺一千」...的感覺


雖然理智上知道不可行

但是情感上我是偏向贊同的

(針對反社會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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