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癮防治」擬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可能會帶來哪些變化和影響?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將於 10 月 21 日開幕,會議將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許多內容,包括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基礎上,增加了網路保護和政府保護兩章;針對網路不良信息治理、個人信息保護、網路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網路社會的新情況、新問題作了規定。網路沉迷防治即「網癮防治」,擬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

「網癮防治」擬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_臧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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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把網癮防治寫入成年人保護法。


劃重點,就演算法律草案通過了,也絕對不可能存在「人人網癮,拉去電擊」的情況。

今天是這次常委會會期的第一天,之前看到新聞就同大家說起過這次修法,因為涉及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一定是會引起大家關注的。

因為各種原因,這部法律又被大家稱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渣犯罪法」。

1.所以「未成年人渣都去哪裡了?」

形成這樣的觀感並不詫異,因為跟未成年人一樣有著因為刑事責任能力帶來「不負責」困局的還有精神病人,但是精神病人有《強制醫療法》,實在不行還能關進去,所以在立法上不會對此有過大的批判。

但是因為犯罪而成的「未成年人渣」,在這個「代父兄教育」的國家法律面前似乎被枉縱,好像通通「回歸社會,一概不論」了。

在這個方面,大致可以說是因為目前的替代性措施不夠。除去丟進去少管所/監獄不會說話的兄弟們,在共和國的歷史上,還出現過「工讀學校」這個機制。

這一機制介於監獄/少管所和學校之間,這也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得到了確認: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但一個問題是,工讀學校數量和質量在近年有所降低,也非常可怕,所謂的「國退民進」「掛牌辦學」。關閉部分地區的工讀學校,這倒不是有關部門瀆職的做法,實在是很多地方生源不夠……

典例是什麼呢?那其實跟今天的主題還相關,那就是所謂的豫章書院其實就是南昌市的一所工讀學校,因此他另外一個名字也叫「南昌市陽光學校」。當然了,這個學校質量到底怎樣大家有目共睹。

不過看到,很多地區還是有工讀學校設立的:

這是大城市鐵嶺

好了,可以說目前工讀學校這個折衷的制度還不夠完善。所以這次修法,大家可以看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裡面就提到了要建立完善適合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制度。這就是進步的地方: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了重新梳理和界定。」臧鐵偉說,按照從輕到重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三個等級,草案規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預措施。此外,草案還對犯罪未成年人完善了訴訟中的教育、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制度。

說回所謂的豫章書院,作為一個工讀學校(戒網癮是其他「接私活」的業務)把自己弄成「豫章監獄」(確實有這麼個監獄)一樣,事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是不太合法的。因此怎麼讓更多的工讀學校制度化,如何銜接社區矯正還是一個需要走下去的問題。

但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就算這次法律修改通過,都不可能也不允許把未成年人以網癮的原因送進「工讀學校」,因為大家也沒看到有新聞說「網癮入刑」了,網路成癮並不違反刑法。像「南昌市陽光學校」這樣接私活是違法的,所以在被曝光後這個學校也被解散了。

2.網癮真是病嗎

或者說,誰能說我有網癮?

答曰:沒誰能真正有權診斷你有網癮,因為網癮確實不是精神病,但他絕對是一種狀態。

在我國,《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這本書中有很多診斷標準,一個人被送去做精神病鑒定,醫學工作者都會以此為標準並輔之以自己的判斷。同時國際上還有美國制定的DSM和世衛組織的ICD等其他標準。雖然DSM-5提出來網癮有沒有問題還可以再研究,ICD11也提出了「網路成癮障礙」的概念。

但可以看到的是,在國內,依照目前所用的標準,目前都沒有行之有「效力」的診斷標準來界定網癮是不是一種病,更不用說是如何的癥狀了。

不過,「網癮不是病」和「不應該承認並防治網癮」肯定不是相同的。

概念要明確,而不能模糊。

這次修法來看,被廣受詬病的是,我們接觸到的防治網癮措施其實就是吃一些藥丸外加電擊治療,但其實法律怎麼可能會來規定「電擊入法呢」?

回到措施本身,吃藥還電擊,這是很多精神病的治療方式,醫學上來看這樣也並非一點作用沒有。但能不能用在「治療網癮」上,這個問題的回答或許就如同網路是一把雙刃劍這個命題的討論。

這個命題的討論在二十多年前就開始了,大家把辯證法都學的很好,一句有利有弊還得看程度就模糊解決了。

但在這裡模糊其實是不太好,到底是病還是不是病,是「劣跡」又「多惡劣」,怎麼用公權力去面對這些「網癮少年」,還有賴精神衛生事業和法治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吧。

3.這次修法有什麼用?

如果經常看1818黃金眼你就會發現,很多家庭是疏於管教自己的子女的,所以會出現玩遊戲玩著玩著學習退步還亂刷爸媽好幾萬餘額的情況。

如果說自己的體會的話,大家網齡時間長還年紀不大的話,應該都有拿爸媽身份證號碼註冊過「防沉迷系統」的經歷。但現在小屁孩登王者榮耀可能就要人臉識別才行了。

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其實呼籲的是全社會,還有互聯網行業本身對這方面的關注:

針對網路不良信息治理、個人信息保護、網路沉迷防治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網路社會的新情況、新問題作了規定。

這一種「宣示」意義才是更為重要的。違反未成年保護法的非禁止性條款也並不會產生過大的法律責任,這就好比如說高等教育法說大學生要好好學習,但是上課睡覺似乎也沒人把你抓起來。

我們小時候沒有這麼好玩的手機用只能每天看看電視,最多能玩玩紅色警戒帝國時代。

但是現在「物競天擇」,2012年我表妹才1歲就會玩湯姆貓了,玩畢竟是大家的天性,如何去玩光依賴國家這個「兄長」顯然並不夠。

就此就修法產生的「法制宣傳作用」,用社會用家庭用個人的力量去,關注孩子更好的成長,塑造良好的環境才更是我們需要去關注的。


謝邀。

首先,明確網癮防治入法不等於給「電擊治療」等粗暴手段張目。事實上,之前已經公布,且今年有望通過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就對此曾予以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活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此外,針對這個報道,對網癮認定標準不明的擔憂和批評,恐怕尚還為時過早,畢竟目前只是到了講"預防"這一步而已,也就是促進遊戲平台設置防沉迷措施,社會要加強對網癮防治的重視這種程度。當然,還是可以保持關注,期待法律法規的配套細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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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接近三十年了,至今未見有效的機制,可以轉移監護權。

沒這個,絕大多數的保護,都是一紙空文。自己的孩子,打兩下怎麼了,管得了嗎? 連罰都不敢罰。

還再往裡填沒用的東西。倒是給電擊多一個支撐。


我覺得大家在下結論前,先關注下今天最後立法出台的細則再說也不遲。

題目中《網癮防止擬寫入未成年人保護法》那篇文章的內文重點其實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將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內文公布重心其實是在後者上。

事實上,網路成癮相關內容只是對於新的未成年面對情況法條界定、宣示意義上的語境更新,而且,根據《人民日報》微博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入法並不妨礙明確禁止電擊。對暴力毆打、虐待脅迫戒除網癮等紅線會明令禁止。

從遊戲行業從業者和主要的玩家群體角度來說,「管管孩子 救救遊戲」一直是玩家們的訴求之一——這句話倒不是剝奪未成年人的遊戲權力,而是通過合理的管控行為來約束未成年人玩家在遊戲中的行為被「放大化」影響整個遊戲社會形象的行為。

需要知道的是,立法對於廠商而言同樣是一種保護,未成年玩家的遊戲消費行為的「不可控行為」遠高於實際獲利。而承擔的輿論指責和社會道德風險成本非常高。一個明確的責任範圍劃定明顯對於誰都是更有利的結果。

這並非我國的特殊情況,在韓國製定「灰姑娘法」的過程中,NEXON、CJ EM、NHN娛樂、Neowiz、NCsoft、娛美德等企業也是主要的支持者和網癮戒斷治療的直接投資者。玩家們應該知道上面這些公司都是幹什麼的。

回到網癮這個話題上來說。當下互聯網成癮和90年代的電子遊戲有害論和03-11年的網路遊戲荼毒輿論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當下,遊戲公司也正在擬定對於未成年人遊戲消費行為進行篩查機制升級,並且和官方建立了良性溝通渠道。一些如b站等面相青少年的網站也開始成為官方媒介宣傳和青年互動的平台。整個社會對於互聯網受眾和網癮的看法其實趨於理性。這也是我們今天能夠逐漸的對過往錯誤進行校準和追責的重要依據。在who宣布網癮界定後,《人民日報》還專門發文對此事件進行了評論,也是這種理性的變化的體現。

我對此次立法的整體態度還是持樂觀的,如果在法條明晰和界限分明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網路娛樂消費者都是有好處的。

我也希望這次入法不僅僅是一個形式。而是真正的去讓網癮戒除向「鼓勵沉迷少年融入生活環境,減少社會脫離」方向努力,並如法條般嚴格的審視未成年人相關服務從業者的從業資質。這才是解決電擊羊等不法行為的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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