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為什麼拐賣兒童婦女不列入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麼。

胡扯有意思嗎?


有死刑啊?怎麼會這麼問


首先,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所以,在題主這裡我認為應該理解為:「為什麼拐賣兒童婦女不一律死刑」更為恰當。

那麼接下來我們就探討一下

死刑真的是最好的懲罰方式嗎?

從人性角度來看,有一部韓國的老電影《人權監獄》,講了一個毫無人性的殺人狂魔,逃脫了死刑,被判無期徒刑關進了監獄,可他面對的竟然是堪比五星級酒店舒適的居住空間,每天的美食。過了一段時間,盡然給他帶來一位美女與他相伴,兩人共同生活,產生感情,結婚,懷孕。之後美女因為難產而死,剛出生的孩子也在殺人狂魔懷裡死去。然而,被害者家屬和監獄長在屏幕前看著這一切。原來美女和孩子都是機器人,為了對殺人狂魔進行懲罰,監獄長特意安排了這一切,讓殺人狂魔體會失去親人的痛苦。而殺人狂魔也將帶著這份痛苦,孤獨的呆在監獄裡直到死去。

談起這部電影的原因,是這部電影開了個腦洞來表示,死亡對於很多人來說只是一個解脫,因此死亡並不是對一個人最大的懲罰。

從刑罰的角度來看,死刑無疑是最具威懾力的刑罰,也是不可逆的刑罰。雖然在當今社會,科技的發展使得刑偵技術大大提供,但不能百分百地保證每一個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是罪有應得,一旦出現錯案,那麼被死刑剝奪生命權的無辜生命則永遠無法得到救濟。這也是現在國家雖沒有廢除死刑,但在適用死刑的時候如此慎重的原因。

下面回到本題的中心,「為什麼拐賣婦女不一律死刑?」

我們可以很明確地知道,嚴刑峻法對犯罪有很強的威懾力,但絕不可能杜絕犯罪。那麼,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是明確知道自己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就像大家都知道殺人償命。人被利益或者慾望所趨勢時,總有人會鋌而走險實施犯罪行為,就算被發現後是死刑!就像毒販知道販毒被抓後可能會被執行死刑,但仍有大批的毒販在從事毒品交易。那麼如果「拐賣婦女兒童一律死刑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會因此懼怕不拐賣婦女兒童嗎?俗話說,風險越大,收益越大,市場經濟告訴我們,如果死刑能夠威懾到一批人不去拐賣婦女兒童,那麼,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越少,拐賣婦女兒童所帶來的收益越高,收益越高,就會有人敢於踐踏法律,甚至用自己的生命做賭注去拐賣婦女兒童。

根據「一律死刑」的設定,下面我們幻想一個場景,一個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在拐賣了兒童之後,因為兒童在身邊,出現了會被別人發現的風險。從犯罪分子的角度看,他應該怎麼做?1、仍然把孩子帶在身邊,被抓獲,然後被判死刑。2、把孩子放走,警察通過孩子給的線索把他抓獲,然後被判死刑。3、把孩子殺死,被發現,然後被判死刑。4、把孩子殺死,沒有人發現自己實施過拐賣行為,也沒有發現自己殺了孩子,然後自己安然無恙。

上面這四種情況,大家認為犯罪分子會怎麼選擇?當然是選擇自己唯一能夠有機會逃生的一種。

因此,對於「拐賣婦女兒童一律判死刑」,一定會增加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危險性,犯罪分子在面臨生命威脅時,會毫不猶豫的選擇放棄掉她們的生命來保全自己。

所以,個人認為,死刑永遠都不是最好的懲罰方式,而對於一律的處死行為,並無助於犯罪的減少,反而可能會導致犯罪分子在絕境中滋生出更大的惡。


沒人邀請,自己強答。

倒是有個罪名死刑率比較高——販毒。但是毒販子並沒有因為死刑而消失。

殺頭的買賣不缺人去做。

賣家死刑,買家無期不知道有沒有搞頭,不是專業從事法律人員,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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