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的傷情鑒定出來就必須判刑嗎?

打傷了人,尋釁滋事治安拘留15天放出來了,然後一直跟對方溝通商量私了。結果對方獅子大開口要100多萬,我不同意,對方去做傷情鑒定了,結果是輕傷,這個時候是不是必須立案了?如果這個時候再商量私了還來得及嗎?

今天託人打聽了,只要鑒定就必須走法律程序了。如果立案會以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呢?


這種情況下,如果傷情鑒定構成輕傷,會被以故意傷害罪追訴,私了只是從輕量刑情節,刑事追訴並不會因為民事私了而放棄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追訴主體為國家,保護的法益為社會秩序穩定。

因您提供信息有限,尚需進一步完善了解案情進一步分析,可以電話向我們諮詢。


對於此類問題,如果鑒定出來為情傷,很可能刑事立案偵查。具體需要後續看公安怎麼認定。


原本的問題是在醫院打傷了大夫,不知道題主為啥把這個隱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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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我不知道你是怎麼操作能把人打成輕傷的

輕傷幾乎都是骨折要麼就是串口8厘米的傷口

你這下手那麼狠被人起訴還覺得委屈了?

輕傷只要起訴就算刑事案件,賠錢多少倒是其次,這案底就跟你一輩子了

積極協商賠償金額吧。

最後,對於在醫院動手打醫生的人,對不起,我是一點好感都沒有。


刑事訴訟中,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達到輕傷(含)以上。比輕傷低的叫「輕微」傷,和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是一回事。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我國實務中,輕傷三級是可以當事人雙方和解的;輕傷二級是看檢察院態度,但一般都傾向於和解而不起訴。這種和解一般來說說就是賠錢取得對方的「諒解意見書」,在有些年代甚至戶口和糧票也可以成為賠償的內容。

之所以允許和解,是因為法律的一個功能就是止訟定爭。簡單的理解就是消除社會戾氣。當然了,如果你覺得對方要價過高,也可以選擇不賠錢——這也可以是談判的策略之一。

當然,談判的策略有很多種。比如鑒定結果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也是一個突破口。為什麼這麼說呢,這類鑒定結果應該是偵查機關作出而不是受害者單方面委託鑒定。

順帶提一句,有人提到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拒不執行,這顯然是不專業了。只說一句,這個賠償不是「罰金」。

綜上,一名優秀的刑事訴訟律師應該能幫您省很多錢。祝好。


要100萬記得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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