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否該廢除死刑?辯論賽我是正方,大家怎麼看?


廢除死刑這道題我在不同級別的比賽里打過5次以上,正反方都有。這是一道需要大量論據和推論,而儘可能迴避憑感覺的題,當你查閱很多論文資料後,會一改以往的直觀感覺。以下貼出我寫的其中一篇正方立論稿,如有需要請私聊(也包括反方)。

謝謝。我方主張當今中國大陸應該廢除死刑,並將最高刑改為無期徒刑。

所有的刑罰都是以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代價,實現諸如遏制犯罪、維護質詢等利益。我方考量一個刑罰的設立應遵循兩個原則,第一是復權原則,即如果侵害被證明沒有正當性時,國家必須立即回復被侵害的權利;第二個是侵害最小原則,即在實現目的時,在多個可能的方式里選擇侵害最小的那一個。基於這兩個原則我方開出兩個論點。

第一,死刑中的誤判不可挽回,造成冤殺和對法律威信的巨大打擊。

由於死刑和徒刑有本質不同,後者可以在發現誤判後及時復權,而前者一旦執行,生命權就不可能復權。由此產生的誤判冤殺,全世界屢見不鮮。1995年,21歲的聶樹斌被認為犯有故意殺人和強姦罪,被處以死刑,十年後被發現不是真兇;內蒙古19歲青年呼格吉勒圖看到有一個女人被姦殺,他去報警,結果反被認為是他強姦殺人而判處死刑,此外還有趙作海案,張輝張高平案等。造成這些冤案的原因是我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訴訟制度的非常不健全,例如證據檢驗不夠嚴謹、司法詢問時對嫌疑人不利等等。台灣地區的死刑報告研究實地檢視67份死刑判決,發現有31份重要證物缺失,25份鑒定不足。而在檢驗科技上,不管是DNA鑒定還是STR技術都存在固有的缺陷。也許有人會認為隨著司法制度變得健全,死刑誤判會得到改善。我們看看司法高度發達的美國,美國國家科學院一項研究表明,美國死刑錯判率至少有4.1%;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一個歷時9年的研究,發現從從1973到1995年,美國5760個死刑判決中,有68%是重大錯誤。我們要知道,證據是人收集的,審判是人做出的,總會有犯錯,如果是被誤判為徒刑,就算關得再久也可能挽救,可是一旦被處死刑,就不可能挽救了。呼格吉勒圖冤案被曝光後舉國震驚,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大打折扣,呼格吉勒圖當年的朋友就說「當年我真該拉住他不讓他去報警。」毫無疑問這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巨大打擊。

……


政策辯從根需解損四個方向去思考四個戰場。先提供一些正方的根需解損四個方向。

一辯稿全部以及復盤建議,可以私聊獲取。

需要力:

1,人道主義層面(部分出處:《立法理論一一刑法典原理》)

死刑違背人道主義,強取人的生命權,不合理,應該廢除。

自西方人權思潮浪潮的影響之後,當今的世界社會無不提倡民主政治,人道主義關懷,尊重人權保護人權。而人的權利之中,生命是人基本的權利, 生命權是個人其他權益存在的基礎和載體,生命的喪失和終結就同時也意味著其他權益的喪失和終結。

2. 國際趨勢層面

廢除死刑已成為重要而迫切的國際趨勢

當代的國際社會更加重視人權 ,而於保護人權 不甚符合的死刑的適用便受到了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質疑,國際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已經廢除或者計劃廢除死刑,一些國際組織也在為死刑的廢除推 波助瀾,甚至聯合國也公開站在了廢除死刑的一邊。

3. 我國國情層面

應該不代表必須做

我國死刑政策:「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保留死刑 但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在從死刑的濫用到限制的收斂。以及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力,政治態度以及民眾民意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其它刑罰在逐步替代死刑。

根屬性:

1. 刑罰的本質在於教育還是報應

死刑的殘酷性和對犯罪分子的毀滅性會使得適用死刑 就杜絕了犯罪分子改過自新之路,違背了刑法的本質在於教育之初衷。

2. 是否違背社會契約

公民在訂立契約時只是將自然狀態下的部分自由交給了國家,而沒有將基本的生命權也交給了國家,因此死刑應當被廢除。義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到:「人們可以憑藉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這當然不是造就君權和法律的那種權利。君權和法律,它們僅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總合,它們代表的是作為個人利益結合體的普遍意志。

3. 死刑是否違背法律平等的價值取向

人的生命是極其寶貴的, 人作為萬物的創造者,人的生命具有無限的價值,沒有人之存在就沒有現在社 會的一切,人的存在是一切價值和價值創造的基礎。因而若一個人被判處了死 刑,那麼他對這個社會變沒價值可言了,死刑的存在不但剝奪了人造價值和享 受價值的基礎和前提,而且還有使人的生命的價值貶值的傾向。

解決力:

死刑可以由不具有假釋可能性的長期徒刑和真正的無期徒刑取而代之。

功利學派學者邊沁把死刑和終身監禁的利弊做了一個比較和權衡,認為終身監禁剝奪了人的自由,而死刑剝奪了人的生命,生命的價值當然遠遠大於自由,但是終身監禁的威懾力並不比死刑差,因此死刑是一種成本大於收益的刑 罰方式,其可以被終身監禁取代,邊沁指出:「我們應該期望找到罪與刑之間精確的相稱性比例,但事實上它都經常被冒犯或忘卻。」

同時監禁期間,可以利用其勞動力創造經濟等方面收益,可用於社會,也可用於補償受害人及其家屬,以安撫。

損益比:

1. 死刑不具有大的威懾犯罪預防犯罪的功能

貝卡利亞提出:「對人類心靈發生較 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持續性。」死刑固然令人們畏懼,但是這種畏懼只是一種瞬時性的和不穩定性的,其威懾效果不具有持續性和最大性。有研究顯示,在殺人犯中,精神異常者極多,對這類人死刑無明顯威懾作用;在德國,殺人犯中犯罪前已經企圖自殺者達 35%,死刑對於他們來說自然也無明顯威懾效果;對於激情犯和確信犯,死刑亦無威嚇作用。

2.對於被害感情之考量 (被害人角度)

對犯罪人處以死刑也不能使被害人死而復生,逝者的家屬的心中的失落也不會得到真正的平慰。 如果能夠利用犯罪人的勞動力去安撫逝者家屬,物質彌補,儘可能去安撫被害感情,這才是真正安慰。

3.廢除死刑更利於法律的理性與平等(保留的損)

基於人道主義,可以發現社會契約中,人們必然不會將人生而為 人這基本的生命權交予國家,因為這極容易導致專政暴力,反過來危害人權。

同時廢除死刑並沒有否認了法律的平等性,對於犯殺人罪的犯罪分子不以命抵命,並不是因為犯罪人的生命權重要於被害人的生命權,而是因為死者已矣, 對犯罪人再施以死刑也不能從根本上同等的補償被害人,而如果對於犯罪人進行教育改造,這更是更高層次上的法律要求的理性平等所在。

一辯稿:

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死刑是指以剝奪人最基本的生命權,對犯罪分子從實體上進行徹底毀滅的刑罰手段。應該在辭海中意為理所應當,我方認為應該並不代表必須這麼做。

第一,死刑違背了法律本質,並且違背了社會契約和人道主義。法律的本質並非在於報應,而是教育。死刑的殘酷性和對犯罪分子的毀滅性會使得適用死刑就杜絕了犯罪分子改過自新之路,違背了刑法的本質在於教育之初衷。其次,死刑這一刑罰方式與社會契約和人道主義相違背。義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提到:「人們可以憑藉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法律其實也是一種社會契約,而社會契約只是將自然狀態下的部分自由交給了國家,而沒有將基本的生命權也交給了國家。聯合國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中明確表示,廢除死刑有助於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性發展。

第二從死刑的損益權衡這一理性角度分析,死刑不具有最大的威懾犯罪和預防犯罪作用,同時它是一種成本大於收益的刑罰方式。


怎麼看?當然是靜靜看。


正方是支持廢除死刑么?


謝邀。正方是廢死對吧?

死刑存廢之別的本質是治安/刑罰/公共安全保障力度的嚴 or 縱;死刑存廢之爭的本質是公權力保護的公共利益 vs 精英利益集團的私權利益。哪個有理,不說了。

多年來廢死喊的歡,是因為在前互聯網時代,精英利益集團把握了話語權甚至決策權。而互聯網改變了精英集團與平民集團的力量對比,平民集團開始主張自己被精英利益集團壓制受損的利益。英國民眾脫歐,中國公知街鼠,美國川普要贏。。精英集團萬萬沒料到互聯網竟敲響了自己的敗鍾,集團利益盤面有步步縮小的趨勢。

目前的各種廢死理由/借口幾乎已被精英集團窮盡,且均可被輕易攻破:冤案在高壓程序下可杜絕;國家沒權力殺人……國家當然有權力殺人,不然屁民們讓度權利圖什麼;刑罰必然性高於嚴厲性……必然性+嚴厲性雙管齊下更好;死刑無威懾力……這是睜眼說瞎話,不討論;廢死是趨勢……這話相當於一個屌絲說「高圓圓將來肯定會嫁我」,無法驗證,毫無意義。

唯一拿得出手的理由可能是「悲憫」「寬恕」,對方駁起來可能稍有一點理論難度,可在此方向加大火力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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