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刑法修正案草案擬修改,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刑責?

今天(12月21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在例行記者會上介紹,即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審議稿經修改規定,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定於12月22日至26日舉行。岳仲明介紹,此次會議繼續審議的法律案有8件,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的法律案有8件。

關於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審議稿,岳仲明介紹,2020年6月、10月常委會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兩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三次審議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有條件地對範圍作微調,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與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進一步銜接,進一步完善刑法有關侵犯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犯罪規定,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三是,完善冒名頂替犯罪規定,進一步明確和從重懲治組織、指使或者參與冒名頂替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是,加大懲治污染環境犯罪,在草案提高污染環境罪法定刑的基礎上,對一些加重情形的具體適用條件作修改,將「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修改為「情節特別嚴重」,包括的嚴重情形更廣,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陳荻雁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有條件地對範圍作微調,將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段話的意思是,滿12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選擇範圍進行適當擴大,也就是說,只要是手段特別殘忍致重傷殘廢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從現階段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以及法律的適用上看,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畢竟,依照目前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行為、手段以及他們的心智發展和接受社會的能力看,如有僅僅以死亡結果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看,那麼很有可能產生致使部分有犯罪動機且熟悉法律的未成年人不造成死亡結果從而規避法律的制裁。

刑罰的目的在於懲罰犯罪。

對於未成年犯罪來說,懲罰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他們在心智和行為上抵觸犯罪行為,改善自身的惡性,而且怠於刑法的震懾力,不敢為不想為。

現在的孩子的接受範圍和感知世界的能力已經遠遠的超過了現行刑法的製法目的,現在需要亡羊補牢。

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暴力惡性犯罪行為,建議不要用犯罪結果和手段作為考量手段,應該只要觸犯了這個行為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從刑法體系化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打補丁的修改。

實際上,「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這個說法其實現在的刑法條文里就有。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現有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中,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有兩種:1.致人死亡;2.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而之前的草案二次審議稿,僅僅規定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造成了刑法體系的不一致。

因此,本次擬修改的這一條,雖然看起來是增加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刑責的情形,但實際上是在原來二次審議稿的基礎上,為了刑法體系完整而做的一種完善,倒也不必過於激動。

不過這也傳遞了一個重要的信號:降低刑責年齡,真的要來了。


14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我國已經實行了40年時間,但是在這期間,各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變化

之前因為未成年,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對犯罪和世界的認知不健全,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很多案件在刑罰上對未成年犯罪採用教育、引導為主的懲罰措施。

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保護未成年,沒什麼毛病。

但在近幾年我國青少年犯罪年齡整體呈下降趨勢,他們的心智相比於之前成熟更早了。

我們可以看到的是,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把未成年人犯罪當作特殊的群體加以看待。

美國在19世紀末,最早成立了所謂的青少年法庭。英國有個叫「惡意補足年齡」的方法,就是7至14歲的青少年犯了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其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那麼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照樣可以追究責任。

如何追究青少年刑事責任的問題,或者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在慢慢探索,而這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比如,就像很多人提出的,責任年齡是否可以修改為生理責任年齡和認知責任年齡。對生理上不滿14周歲,但綜合評判其認知年齡達到14周歲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的確都還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刑法現在的規定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修訂的重點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1.降低年齡:這個話題我們已經爭論過無數次了,有贊同的有不贊同的,每次發生低齡未成年人傷害他人的事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話題就會上一次知乎熱榜;

2.擴大範圍:即是將對低齡未成年人追求刑事責任的適用範圍擴大,而不僅限於上述的八種行為。

比如說,此次法工委發言人提請的修改建議就是: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雖未致人死亡,但屬於「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情形增加規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是降低年齡,還是擴大範圍,都只是手段,終極目標還是解決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的精神與心理健康問題,因為我始終認為,這終究不是個案,而是一系列的社會失靈導致的結果,與家庭、學校、社會都有關係,很多人可能會信誓旦旦的說,「我小時候也如何如何,我怎麼沒有犯罪」,那我只想說「你擁有了很多你自己並看不見的優越的條件」。

既然是一個社會問題,那麼,我提倡社會化撫養…… @睡前消息 傳統藝能,哈哈哈,此處大霧請勿誤傷。

玩笑歸玩笑,我確實覺得,刑事責任年齡與適用範圍的問題需要與家庭、學校、社會的問題一起解決。否則,就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難道,如果有一天出現了十歲孩子殺人的事件就把刑事責任年齡繼續降低到十歲嗎?

以上,我是 @Sean Esquire 。


這不就是為這個案子量身打造的嗎。

13歲少年為搶一部手機 潑汽油重度燒傷女教師(圖)?

www.chinanews.com圖標

原標題:痛心!為搶一部手機,13歲少年潑汽油燒傷美麗女教師

  在四川省人民醫院,23歲的女教師楊冬玲一動不動地躺在病床上,接待前來看望她的親友。今(9)日,她基本能夠開口說話了。兩個月前的一天晚上,在金川縣縣城一住宅院內,13歲的少年小武(化名)將一瓶汽油潑向回家途中的楊冬玲,掏出一個打火機,大火瞬間將楊冬玲包裹。小武被警方擋獲後,稱潑汽油縱火是為了搶一部手機,由於13歲的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當地目前也沒有少管所等機構,回家之後的小武,由其父親每天在家看守。

夜晚回家被潑汽油 女教師被重度燒傷

&-->

2
9日,四川省人民醫院,23歲的女教師楊冬玲一動不動地躺在病床上 [保存到相冊]

[保存到相冊]

  6月13日晚上9點過,金川縣毛日鄉中心校老師楊冬玲在金川縣城買了水果,走在回出租屋的路上。經過縣城繁華的政府廣場,進入住所院壩後,面前突然衝出來一名少年,對方將礦泉水瓶子里裝的汽油潑在了她身上,楊冬玲明顯感覺到了身上液體的冰涼。"還沒有反應過來,身上就燃起來了。"在疼痛和呼救中,她昏厥在現場,縱火者趁機搶走了她的蘋果手機。小區居民發現後,撥打了120。

  楊冬玲從金川縣人民醫院轉到阿壩分區醫院,又因病情加重於6月14日下午轉往阿壩州人民醫院,由於呼吸不暢做了氣管切開手術,醫生多次下了病危通知書,6月16日,她被轉送至四川省人民醫院,經過多次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

  據四川省人民醫院醫生稱,楊冬玲燒傷程度達到Ⅲ度標準,並且有中度吸入性損傷,被診斷為特重度燒傷。目前楊冬玲已經完成了部分的植皮手術,面部、頭部創面逐漸癒合,但她的前胸、後背、大腿、頸部等部位的深度燒傷必須經過不斷的去掉死肉、再植皮修復手術才能恢復,且由於燒傷面積廣而深,必須經曆數次植皮手術,大部分的手指也因壞死,將可能被截掉。

汽油是山輪車上偷的 縱火只為搶一部手機

  23歲的楊冬玲2014年從眉山師範學院畢業之後,回到老家阿壩州教書,他的朋友圈更新的與學生和朋友在一起的照片,終止在6月13日事發前。如今健康的身體已遍體鱗傷,甚至看不到原有的膚色。

  潑汽油縱火的,是金川縣13歲少年小武,是當地一中學初一學生。

  在作案前,他在鄉下看到一輛漏油的三輪車,於是用大的礦泉水瓶接了一瓶,"本來是想用來生火取暖的。"在與記者的電話中,小武的聲音低沉。他說,因為帶他一起耍的同伴讓他給點錢,而自己又拿不出錢來,因此想到了搶劫。

&-->

2
被燒傷前的楊冬玲 [保存到相冊]

[保存到相冊]

  6月13日晚上,小武抱著一瓶汽油出現在金川縣人民政府廣場附近,隨後進入楊冬玲住的大院,在連續遇到兩名男士不敢動手之後,他將汽油潑向了楊冬玲,並迅速打燃了火機。

  小武動作之迅速,讓楊冬玲自稱感覺汽油潑到身上就燃了。事發時正在和楊冬玲通電話的朋友肖東美告訴記者,她先是聽到電話里傳來了幾聲慘叫,一會兒便只聽見風呼呼的聲音,電話隨機掛斷,之後再撥打便是關機狀態。

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少年回家由父親看守

事發後兩天,金川縣警方將小武擋獲。根據警方透露,小武在供述時確稱潑汽油燒人是為了搶劫,由於看到楊冬玲是一女子,並且一邊走一邊打著電話,因此覺得很容易得手。這名13歲的少年因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在被警方擋獲次日,就由其父親帶回了家。

目前,小武父親向楊冬玲支付了8萬多元的治療費用,由於遠不及楊冬玲所有的治療費用,楊的家人已經對小武父親提起了訴訟。

9日,記者電話聯繫上了小武的父親,自從事發後,父子倆基本每天都在家中,"我已經兩個月沒做零工了,天天在家守他,否則又要跑出去惹事。"小武父親說,5年前和妻子離異後,小武跟著他過,孩子去年上了初中,就開始喜歡往外面跑,去年還偷了奶奶幾千元錢跑到成都玩,而在當地,幾天不回家是常有的事,"每次出去,家裡面就發動親戚到處找,我拿他實在沒辦法。"小武父親猜測,兒子在外面伙了一些同伴,被帶壞了,在兒子搶劫之後,他甚至提出讓警方將其送到少管所。金川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稱,由於目前阿壩州沒有少管所這樣的機構,因此只能讓孩子父親看守好孩子,不過對方稱,目前正在與當地政府聯繫,或將在9月份,將小武送到馬爾康的一家收容教育機構。


推薦閱讀:

我們可以幫上什麼忙么?
你支持代表提議將"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降至12歲嗎?"?
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的是誰啊!?
「我才12歲,只是殺了我媽,憑什麼不讓我好過?」
未成年殺人犯:即使我是一個惡魔,刑法又能奈我何?

TAG:刑法 | 未成年人 | 刑事責任 | 刑法適用 | 未成年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