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安重大暴力襲警案宣判,被告人被判處死刑,如何看待這一判決結果?還有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11月24日上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被告人馬偉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馬洪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罪有應得,符合正義。

本案中的被告人馬洪兵自1992年至2015年間6進宮,在盜竊、猥褻、強姦三種罪名中不停觸犯法律,也接受刑罰,然後再犯,然後再罰,周而復始。已然成為監獄的老油條,社會為家,監獄為旅館。

對於這些具有重大犯罪前科的釋放人員,應當重點監管,重點防範,重點引導。為什麼他們會一而再再而三的觸犯刑法,是因為在懲罰犯罪改造罪犯中,並沒有從根上解決這些問題。有些罪犯釋放後又重操就業,屢屢犯科,還是存在社會、自身心裡、生活需求、周圍環境、人際關係等綜合方面的因素。

監獄裡的改造不能滿足和適應罪犯出獄後的生活需求以及社會對待刑滿釋放人員的接納程度普遍不高甚至存在一定抵觸,加之生活所迫和心裡空虛等,以及不良朋友之間的不間斷的往來,很容易會產生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犯罪行為。

刑滿釋放人員,在監獄接受改造,一定程度上已經意識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且通過刑期內的服刑學習改造,基本上可以重新面對社會,重新生活。但是,我們不能奢求所有的罪犯在服刑內和期滿後可以認真伏法改造和不繼續犯罪。

從相關數據來分析,刑滿釋放後再次犯罪的類型主要集中在盜竊和涉毒、強姦案件上。

這類案件代表了一個是生活的技能缺失和來源不穩定,一個是成癮的現狀以及暴利的驅使。

根據廣東省惠州監獄課題組發布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數據分析調查報告顯示:

(四)、重新犯罪人員的犯罪類型構成。從數據分析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犯罪類型以盜竊類、涉毒類為主。刑釋人員出監後有一次重新犯罪的,盜竊類犯罪佔38.3%,涉毒類犯罪佔17.95%。有二次重新犯罪的,盜竊類犯罪佔59.16%,涉毒類犯罪佔10.31%。在重新犯罪的犯罪類型中,盜竊類罪犯的首次犯罪類型與重新犯罪類型一致比達到66.89%,涉毒類罪犯的首次犯罪類型與重新犯罪類型一致比達到72.52%。

(五)、重新犯罪人員的年齡結構。通過對惠州監獄刑釋人員的年齡構成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首次犯罪的人員年齡主要在40歲以下。首次犯罪人員年齡20歲以下(含20歲)佔22.74%,20-30歲(含30歲)佔41.29%,30-40歲(含40歲)佔22%,40-50歲(含50歲)佔10.72%,50歲以上佔3.25%。刑滿釋放人員中重新犯罪人員主要以青年為主。其中,20-30歲的刑釋人員的重新犯罪高達47.7%,30-40歲的達31.76%。可見,青年是首次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主要年齡關口。

(六)重新犯罪人員的文化結構。調查發現,重新犯罪人員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佔53.21%,小學文化程度及文盲的佔41.48%,兩者共計佔到重新犯罪總人數的94.69%,高中及以上學歷的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率不高。

(七)重新犯罪人員原判刑期結構。通過對比原判刑期結構,首犯刑期在1年以下的重新犯罪人員佔14.65%,1-3年的佔61.18%,3-5年的佔18.41%,綜合以上數據,首犯刑期5年以下的重新犯罪率高達94.24%,可以看出,首犯為短刑期的在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率較高。

(八)重新犯罪時間間隔趨勢。從出監後重新犯罪的間隔時間分析,重新犯罪的概率,隨間隔時間的增加呈現遞減趨勢。出監一年以內重新犯罪率最高,達到39.73%,1-2年的重新犯罪率次之,達26.25%,兩年內重新犯罪的比例高達65%以上。

所以,對於重新犯罪的人和累犯,應該加大懲罰力度,重罰嚴懲。

何為累犯呢?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淺談累犯、再犯多發的原因及對策 | 深圳刑事律師】http://www.laulawyer.com/article/qiantanleifanzaifanduofadeyuanyinjiduice


大快人心,看看這倆目無法紀的兇手,當天庭審中,馬偉兵情緒激動,大聲喊叫,答非所問,他承認自己殺害警務人員的事實,但拒不認罪。再看看法庭上兩人的表情,囂張至極,沒有一絲悔意,死刑十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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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公安警察和輔警,希望這兩人的死刑能夠告慰他們。


先來看一下兩名罪犯被捕的過程。

兩名罪犯被捕過程

犧牲的兩名警察分別是民警王濤、輔警安業雷,王濤今年32歲,2014年3月參加公安工作,生前為淮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五大隊民警;安業雷今年也是32歲,2013年3月參加公安機關工作,生前是淮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五大隊輔警。

都才32歲啊!多麼年輕,現在正是維護社會治安、除暴安良的主力軍!

那些說「警察連自己都保護不了就對不起警察」的人,我勸你善良,請你看看新聞,是兩名罪犯拿著刀搞突然襲擊好吧!別說普通警察了,就是特警也很難招架的住吧?

還有的說警察怎麼不開槍,你腦子銹了?看港片看多了?你以為是個警察就有槍?真受不了這些鍵盤俠!

兩名這麼年輕的警察被歹徒殘忍殺害,是我們國家警力的極大損失,更是對警察、對法治社會的極大挑戰!

所以不管從犯罪的嚴重程度,還是從維護警察尊嚴,還是從社會效果來講,這兩名罪犯必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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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江蘇淮安發生重大暴力襲警案,2名警務人員死亡。8月27日,這起重大暴力襲警案第一次開庭。庭上,淮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對馬偉兵、馬洪兵提起公訴。

江蘇淮安重大暴力襲警案兩嫌犯被判死刑江蘇新聞的視頻 · 6454 播放

11月24日上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被告人馬偉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馬洪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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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書顯示,馬偉兵、馬洪兵兩兄弟因尋釁滋事被網上追逃。今年7月6日上午,警務人員到淮安板閘家苑抓捕二人,被告人馬洪兵不僅不予配合,還幾次持菜刀欲衝出廚房行兇。雙方僵持過程中,被告人馬偉兵突然從504室門外持兩把尖刀沖了進來,瘋狂襲擊了室內的四名警務人員。馬洪兵見狀,也持菜刀砍向了民警,致民警王濤和安業雷倒在了血泊中,吳駿受傷,後馬偉兵、馬洪兵逃離現場直至最終被抓,還帶著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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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27日庭審現場,馬偉兵稱,他帶刀就是為了抗拒抓捕,嫌犯之一馬偉兵還多次打斷審判長、公訴人的問話。他承認自己殺害警務人員的事實,但拒不認罪,竟表示民警上門抓捕是「騷擾」。另一嫌犯、馬偉兵之弟馬洪兵因在抓捕中中槍,坐著輪椅到庭,同樣拒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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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公訴人展示了兩嫌犯使用的兇器,其中一把尖刀扎透了協警吳駿(受輕傷)的頭盔。公訴人表示,當時吳某用該頭盔抵抗尖刀捅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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犧牲警務人員家屬表示,兩嫌犯手段殘忍,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嚴懲。兩嫌犯的親屬、鄰居則透露,馬偉兵、馬洪兵平時性格暴躁,脾氣惡劣。起訴書顯示,嫌犯馬洪兵共曾六次獲刑:三次獲刑涉強姦罪,三次獲刑涉盜竊罪,一次獲刑涉強制猥褻罪,一次獲刑涉放火罪(其中一次同時犯放火罪、盜竊罪;一次同時犯強姦罪、盜竊罪)。

公訴人還指出,馬偉兵、馬洪兵被抓捕後,沒有悔過之意。其中馬洪兵在醫院治傷時還不斷辱罵民警。公訴人發言表示,馬偉兵、馬洪兵暴力襲警、手段兇殘,庭審中態度惡劣、毫無悔意,建議對兩人以故意殺人、尋釁滋事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編輯於 2020-11-24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腳輕頭重腳輕頭重?

上海交通大學 法學博士在讀

謝邀@季明晨

謝邀。我這裡只想引用最高檢的那句話:

維護民警執法安全,就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

對於襲警犯罪,我國除了有刑法的相應規定之外,還有《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以及《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前者主要是從工作機制層面對民警的執法權威進行維護,而後者則是從懲治襲警犯罪的角度來維護警察的權威。

定罪量刑沒什麼好說的,支持。


既然已經說到了執法權威的問題,就想藉此機會再多說幾句。

除了這種直接、粗暴的襲警行為會損害執法權威之外,我們還要看到很多其他形式的行為也在損害著執法權威。

比如說,有一些當事人喜歡玩一玩輿論炒作的手法,想要對官方施壓,讓我們的人民警察承受不利後果,這也是一種損害執法權威的行為。而且有相當多的人在需要和職權部門打交道的時候,這種思路都存在,都很有市場。一旦有關部門有所退讓,只會讓這些歪門邪道越發地有市場。

好在這種「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已經逐漸剎住了,上文提及的《維護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中也明確指出,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等人為原因變相追究民警責任。


無論是暴力襲警,還是輿論炒作,都是一種藐視法治、損害執法權威的錯誤行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二者的危害性並無二致。


謝邀。我這裡只想引用最高檢的那句話:

維護民警執法安全,就是維護國家法治尊嚴。

對於襲警犯罪,我國除了有刑法的相應規定之外,還有《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以及《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前者主要是從工作機制層面對民警的執法權威進行維護,而後者則是從懲治襲警犯罪的角度來維護警察的權威。

定罪量刑沒什麼好說的,支持。


既然已經說到了執法權威的問題,就想藉此機會再多說幾句。

除了這種直接、粗暴的襲警行為會損害執法權威之外,我們還要看到很多其他形式的行為也在損害著執法權威。

比如說,有一些當事人喜歡玩一玩輿論炒作的手法,想要對官方施壓,讓我們的人民警察承受不利後果,這也是一種損害執法權威的行為。而且有相當多的人在需要和職權部門打交道的時候,這種思路都存在,都很有市場。一旦有關部門有所退讓,只會讓這些歪門邪道越發地有市場。

好在這種「誰鬧誰有理」的傾向已經逐漸剎住了,上文提及的《維護執法權威工作規定》中也明確指出,不能因為輿論炒作等人為原因變相追究民警責任。


無論是暴力襲警,還是輿論炒作,都是一種藐視法治、損害執法權威的錯誤行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二者的危害性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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