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南昌紅谷灘案一審的死刑判決,以及被告的上訴?
真是一個令人振奮的好消息!
大家還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正義。
&-->第一次開庭審理是在8月的時候,現在一審結果出來,也算是比較迅速了。或許二審並不一定能趕在除夕之前結束,但確實大局抵定,後續再想「逆轉裁判」,就真不太容易了。
我們來看看這種宣判的圖,很有意思:
左邊是公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後面的是被害人家屬。公訴人這次是南昌市檢察院派員的,而旁邊的是代理人,德恆南昌所的律師。本來是萬律師和何律師一起代理,但是因為只是宣判就來了一位。
在這裡單獨提出來,倒不是說打廣告,只是因為我們不能忘記被害人沈女士也曾是一位守護正義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雖然死於刀口之下,但她曾經守護的法律,用正義為她復仇了。
因此原來所在的律所也是為被害人家屬做免費的代理,也算是送最後一程了,盡一些責任。可以說,在南昌的情況下,這樣的代理人陣容還是很強大的。
而中間的是罪犯萬三弟(不用某了),右邊的是他的辯護人,是指定辯護人,大家熟悉的法律援助。
那麼言歸正傳,看一看庭審和判決本身吧。
首先是兩張截圖
&-->&-->這是當時案件出來之後,大家比較關注的一些內容
1.是不是想陰婚?
早先我看過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詞當中就提到了一些事實,兇手還真就是這麼想的,截圖的內容全部屬實
&-->&-->那麼我們看看法庭的表述吧:
被告人萬某弟產生殺人想法後,於2019年5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區月池路的兩家銷售店分別購買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並於當日17時許乘計程車到南昌市紅谷灘新區萬達廣場附近尋找作案目標。發現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來,萬某弟決定殺害走在三人中間的沈某鋆並尾隨三人身後。
提一下這個尖刀是超過12cm,單刃帶柄的……不是說家裡抄一把菜刀,而且確確實實預謀好的預備殺人。
那麼,還有一點是,萬三弟是之所以在5點動手確實是踩過點的,覺得此處人多且對象好找。這就具備了隨意性和不特定性,可以形容為「想殺人要別人命,殺誰看命。」
這充分體現了他雖然在精神病院待過,但作案的時候精神問題真的不夠嚴重,什麼都想好了……
至於在庭審中的交鋒點,簡單評價一下:
1.有關於精神病鑒定與刑事責任能力
雖然檢察院再起訴時沒有再次做精神病鑒定,而辯護人也沒有實質質疑精神病鑒定的結果,因此他確實具有完全的刑事民事責任能力:
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萬某弟患有雙相情感障礙,案發時處於緩解狀態,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所以這個大家想像中會針鋒相對的問題,反而沒有被用來對壘。至於說雙相情感障礙嚴重是不是真的喪失能力了,我相信是沒有的。
那麼對壘的是什麼呢?
2.是否構成自首?
照刑法規定,因為幾乎是被當場抓獲:
將沈某鋆殺倒在地後,又往沈某鋆頸脖部連捅數刀,之後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邊的銳拓資本大廈地下車庫。
構成自首或者說不構成自首,反而是庭審的唯一焦點……
據說,南昌市檢察院的檢察員表現的不夠好,對自首辯的不夠好。所以我們最後看到自首還是被認定成立的,可以說這是司法援助的一個「戰果」吧。但是即便成立,因為是「可以減輕」的情節,最後還是沒有採納。
不過我覺得庭審中比較有亮點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來,通過放棄精神撫慰金的主張來「主動進攻」:
&-->「死都死了,錢就不要你的了」,換句話說,不是想去地獄嘛,讓你求死得死吧。
所以現在我們看到的結果是死刑,立即執行。
希望最後也是,祝三弟,「求死得死」。
本案兩個問題還值得討論!!!
一、精神鑒定是否會影響二審判決結果(無罪還是有罪)
二、自首情節能否在二審成為「免死金牌」(從輕減輕)
下面舉兩個類似案例來分析,同在一省:
第一個問題:
關於「雙相情感障礙」故意殺人的相似案例:
案件概述,因感情糾葛勒死同事後,自殺未遂:
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鐘山和被害人周某乙以及胡某、廖某四人在九景高速石鐘山服務區北港湖加油(東)站當班。凌晨1時許,鐘山以拿發票為名敲開辦公室門,與正在休息的周某乙談感情方面的事,雙方發生口角。
鐘山摟住周某乙把她放倒在地,雙手用力掐周某乙的脖子直至沒有呼吸。接著鐘山對周某乙進行猥褻,後即離開辦公室,並對同事說「你們晚點叫周某乙起床」。隨後鐘山便走出服務區乘坐計程車到湖口縣城入住柳穎賓館409房,在房間服下隨身攜帶的氯氮平藥片自殺未遂。經鑒定,被害人周某乙系被他人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一審判決,故意殺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鐘山無視國家法律,因感情糾葛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鐘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應予嚴懲。
經查,鐘山雖曾因雙相情感障礙住過醫院進行治療,但經雙相情感障礙學鑒定,鐘山在作案時處於雙相情感障礙間歇期,其辨認和控制能力正常,有完全責任能力。認定被告人鐘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提出上訴,認為鑒定意見證據不足:
辯護人提出,省市兩級××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認定鐘山作案時處於雙相情感障礙間歇期依據不足,不能證實鐘山作案時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結論。
二審法院認為,維持堅定,事實清楚,但量刑過重,改判死緩,限制減刑:
上訴人鐘山因感情糾葛,採取扼頸方式將被害人掐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但考慮到鐘山在案發前後曾多次因雙相情感障礙(狂躁症)入院治療和歸案後如實完整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認罪表現,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結合上訴人鐘山有前科劣跡和造成的嚴重後果,應對其限制減刑。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九中刑一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鐘山的定罪部分;二、撤銷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九中刑一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鐘山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鐘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兩案共同點,對鑒定意見認可,認定被告人犯罪期間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但該案改判,原因有二,一是患病頻繁,二是社會危害性稍有不同。
萬某弟作案地點在公共場合且選擇對象上有隨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險性大,而且造成了極其惡劣和巨大的社會影響。
相較兩案危害性上,紅谷灘案遠大於鐘山案。
第二個問題:
二、自首情節能否在二審成為「免死金牌」(從輕減輕)
2016年曾受廣泛關注的上海"殺妻藏屍案"兇手一審同樣認定了自首情節,但還是被判死刑。
二審法院認為:
朱曉東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
朱曉東雖投案自首,但始終否認自己系預謀殺人,並未真誠認罪、悔罪,其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判認定朱曉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萬某弟的行為雖被認定為自首,但在法院量刑中,自首是可以從輕,而不是必須從輕的情節。在作案對象的選擇上具有隨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險性大,其故意殺人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
綜合兩案,胖乎律師認為二審在沒有新證據和新事實情況下,二審維持可能性較大。
這次總算沒有讓「精神病」、「自首情節」獲勝
但震懾不了其他有同樣殺個女人配陰婚動機的潛在犯罪者
真正能震懾這類人的方法有,但現代文明社會不能用
不是要配陰婚么,咋還想著放棄呢?
此案件的判決得以大快人心,重點就在這麼一句:
&-->這正是這句,讓他的上訴基本不會成功。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順道解釋一下雙相情感障礙(Bipolar Disorder)。
它是心境障礙的一種類型,是指既有躁狂發作又有抑鬱發作的一類疾病,又稱躁狂抑鬱症。雙相障礙會帶來認知功能障礙,但不同於精神分裂症認知功能的全面下降,雙相障礙患者的認知功能障礙主要集中在執行功能、記憶力和注意力等方面。
BP的表現可以分為抑鬱發作、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
躁狂發作的核心表現:三高一大,包括情緒高漲、思維能力高、活動頻次高以及自我誇大。
抑鬱發作的時候表現:「三低」,情緒低,思維能力低、行為活動頻次低;「三無」是指感覺自己沒有價值、沒有能力、沒有希望;「三自」則表現為自責、自罪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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