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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中間經歷了哪些過程?


拋磚引玉。

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的濫觴應該是古希臘—雅典時期的民眾大會,大家濟濟一堂,圍坐在火爐旁,吃著火鍋唱著歌,談笑風生間斷案於無形,深藏功與名,只留下一地直接民主的餘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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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的「陪審團」不但陪審,還集法官、觀眾、公訴人、證人、法律於一體。一直到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民眾大會和刑事法院集體法官制度基本上都是和古希臘的這個如出一轍。之後許多歐洲國家沿用了這一制度,例如德國、瑞典、挪威等。8世紀左右法蘭克王國就曾設置「鄰居調查陪審團」。而在9世紀以後,挪威的入侵讓陪審團制度在諾曼底地區又煥發了新的生機,並為它在英國開花結果埋下了種子。

於是歷史的車輪終於來到了這一天,英國國王「懺悔者愛德華」逝世了,具有維京血統的他舅,小雜種「征服者威廉」渡海征服歐洲,與2016年歐洲杯並稱兩次維京入侵(大誤)。諾曼底征服標誌著英國政治,司法大變革時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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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要說的是威廉的孫子,開創了英國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二世。在亨利二世之前,英國存在著盎格魯—撒克遜的「酷刑」審判法和諾曼人的「決鬥」審判法,在這兩種審判制度中,已經存在將證人們傳喚到一起進行聽取意見的傳統。

而到了亨利二世,頒布了《克拉靈頓詔令》,建立了巡迴法庭制度,由國王派出的巡視工作小組到各地巡迴斷案,不拿群眾一針一線,同時要求各地的自由民組成12人證人陪審團參與審訊,達成了法律與民主的有機統一,將中央的普遍指導和地方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建立起了一套符合大不列顛特色的司法審判制度。

而在這個過程中,開始的時候陪審團只是作為證人,不能聽取證據和作出裁決。但是在實務過程中,法官和國王發現獨樂樂不如眾樂樂,民主審判不是小好是大好,應當跑步進入正式的陪審團制度。於是從亨利二世開始,建立了由陪審團承擔了聽取證詞以及做出法庭裁決的職責的,最初的正式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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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此時英國的陪審團亦然沒有擺脫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弊端。此時的陪審團又被成為大陪審團,或者起訴陪審團,同時具備檢察官和陪審員的職責,自己舉證自己審,玩得不亦樂乎。而之後亨利二世的孫子,「長腿愛德華」—愛德華一世即位,在正式法律化《大憲章》和欺負威爾士、英格蘭之餘,他頒布了《韋斯特明斯特詔令》,規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須通過大陪審團起訴,將萬千寵愛集於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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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總不是個長久辦法。「長腿愛德華」的孫子,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在進行主線任務「開啟英法百年」戰爭之餘,順便開了一個副本,雖然明面上沒有動自己爺爺和自己爺爺的爺爺留下來的大陪審團制度,但是卻將大陪審團的審判權剝離出來,重新成立了一個12人小陪審團負責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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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陪審團制度成為了英國陪審團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延續了數百年。但是此時的陪審團制度依然生活在王權的陰影之中,陪審團的裁定需要承擔過錯責任,這是和如今陪審團制度巨大的差別。直到17世紀的Bushell案,才正式確定了陪審團不需要就過錯審判承擔責任,不會像過去一樣受到王權的處罰。至此,陪審團制度才正式獲得了司法上真正的獨立地位。

而隨著英國近代殖民,並堅持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將陪審團制度的火苗灑向了世界各地,並在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分別形成了風格迥異的陪審團制度(Jury)和參審制度(Assessor)。但是陪審團制度的移植卻遇到了滑鐵盧,法國早在1808年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就做出規定,但卻做出了只有重罪案件才適用的限制。德國在1849年開始實行陪審制度,但是由於人們對陪審制度沒有信心或缺乏認同感,1924年陪審制度的被廢除標誌著它在德國的失敗。

1948年,愛美人不愛江山的溫莎公爵的弟弟,《國王的演講》原型喬治八世在位期間,正式廢除了大陪審團起訴制度,改採用現代檢察官制度,同時規定了小陪審團制度只限於詐騙,文字誹謗,非法拘禁,誘脅迫等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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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英國陪審團制度走向衰落。然而陪審團制度的熊熊聖火還沒有熄滅,它在英國殖民期間的一顆火苗,如見已經燃燒成了熊熊的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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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在獨立戰爭後,逐漸成為了美國審理絕大多數刑事案件時的最基本的制度。現在一提起陪審團制度,我們首先想到的便是美國。著名的電影《十二公民》便是對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經典演繹。我之前追過的美劇《逍遙法外》中也有多處體現了美國陪審團制度的鮮明特徵。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一看。

這個制度如今不但作為美國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對法庭程序的其它方面產生巨大的影響。美國法律的許多特點都環繞在陪審制度的四周,就像鐵砂環繞著磁石一樣。以後有機會,希望能夠和大家好好聊聊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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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提起陪審團制,人們往往想到的是各種驚險刺激的法庭劇,律師的雄辯滔滔、當事人的喜怒哀樂、陪審員的一顰一笑,無不讓人有身臨其境之感。好萊塢百年來,銀幕上塑造無數陪審團與英雄律師形象,經典鏡頭至今令人難忘。

目前法律界普遍認為,陪審團起源於加羅林王室,後由諾爾曼人經由諾曼底傳入英國。此後,英國人才逐漸發展出具有現代意義的陪審團制度,並傳遍世界各國。

一、鄰居調查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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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8世紀

歐洲的法蘭克帝國皇帝,處於抑制王室土地遭私人侵佔,而命王室官員赴全國各地清查。為了有效的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採用了提供證據實情的團體證人,即【鄰居調查團】作為推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鄰居調查團的推問方式擴展至有關國民稅收調查等等方面。

公元911年

諾曼底公國建立後,諾曼人將鄰居調查團引入自己的公國。但是作為一流的行政管理者,諾曼人擴大了鄰居調查團的適用範圍,使之成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行政和司法官吏向相關人直接發起調查,而後者必須發誓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官方詢問者的問題可以包括:要求回答者提供土地佔有以及財產等經濟或其他方面的資料,並指出犯罪嫌疑人;或就對嫌疑人的指控是否真實發表意見。通過這樣的做法,加強了中央王權對全國的控制與管理。

公元1066年

諾曼底公爵威廉率領五千精兵渡海征服英格蘭,不久後,便將鄰居調查團的模式引入英格蘭。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末日審判書》對地產與徵稅人口的統計。這次全國性質的「摸底調查」中,鄰居調查團對威廉如期完成調查計划起到了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因為鄰居調查團的模式,使得王室獲取各種信息變得十分高效,威廉及其後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均廣泛地採取這種模式。

同時,諾曼人還將「派遣法官主持地方法庭」的早期做法引入了英格蘭,以在地方上召集這種調查陪審團來查問有關地方官員有無違犯王室的不軌行為,藉以控制與監督地方的行政與司法活動。

公元14世紀

由於有地方各郡代表參加的議會出現,使得國王無需委派官員四處奔忙,也能從議會上獲取全國各地的信息。價值兼任行政職責的巡迴法官越來越不受民眾的歡迎,很快便被專職審判的巡迴法官取代。

至此,王室的專業化、規範化運作的官僚機構在全國也已基本建立。原來以鄰居調查團為主體的取證方式,也越來越難以適應這種專業與規範的運作需要。因此,王室的行政事務中的鄰居調查團開始衰微,並逐漸演變為與專業司法審判相關的調查陪審團。

二、亨利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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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諾曼人征服後的英王室一開始便從諾曼底引入了12人的調查陪審團制,但是直到亨利二世,調查陪審團才被真正應用於英格蘭的司法審判中。在亨利二世以前,王室的司法權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權幾乎全部在地方封建勢力中掌握,王室干預地方司法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法則的」,這嚴重阻礙了王室的集權。

亨利二世在英國歷史上顯然是個了不起的國王,為了盤剝地方封建的司法權,他對傳統的「令狀」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司法化。

令狀

令狀最初為征服者威廉及其後繼者統計英格蘭時,王室對全國進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令狀有王室頒發,命令封建領主糾正、處理那些引起國王注意的不法行為。這些令狀的種類較多,每一種都被設計用來解決國王所干預的個案。因此,這些令狀實際上是國王想地方滲透權力的有力工具。

令狀司法化

由於這些令狀肩負著國王向地方下達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狀的封建領主必須著手處理令狀所指的不法行為,因此,這個時候的令狀是行政化的。但是亨利二世為了更深入的伸張王室的司法權,他將令狀予以「司法化」——令狀不再單純的命令地方封建領主如何做,而是命令其不法行為的當事人傳喚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進行訴訟,由王室法官著手審理裁決案件。

這樣就使得對不法行為的最終處理權,在事實上轉移到了王室手裡。也正是因為如此,國王的每個令狀都會引起一場訴訟。

陪審團制度的確立

為了改革的有效性,亨利二世還把調查陪審團與他的司法化的令狀制度結合起來:每一類根據國王的司法令狀由王室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均必須採用12人陪審團,以詢問陪審團作為取證方式,而不得適用宣誓斷訟法貨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證手段。由此全體公眾可以在王室管轄範圍內的特定類型明史案件中,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正規的制度予以運用。

因此,亨利二世便確立了王室對辦法令狀和隊陪審訴訟的專有管轄權,使得王室司法權獲得正當性。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案件中,適用12人陪審團來審理案件,成為制度性的做法。

三、證人與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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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陪審團制度被引入司法領域開始,它就不再僅僅是證人了。因為法官對陪審團提供的有關案情的意見通常不加分辨的奉為「事實真相」,並根據陪審團的意見進行判決。陪審團也因此逐漸由「集體證人」向真正的「裁判者」轉變。

最初,陪審團是從案件發生地附近的鄰人中召集,陪審團通常了解案情,並依據自己所了解的事實向法官提出有關案情的實施意見。後來由於社會糾紛日漸複雜化,案件涉及的區域之廣大已非往日可比。在這種情況下,單靠鄰居陪審團已經無法獲得關於案情的足夠信息,因此陪審團開始從跨地區中召集而產生。

後來,情況逐漸演變為,陪審團需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而非自己所知來認定事實,陪審團主見褪去證人的色彩,開始向「裁判者」的角色接近。

啊,要說的太多了,明天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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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的母國.但是,從19世紀中期開始,英國在民事訴訟中逐漸淘汰陪審團,至1993年根據新的法律民事陪審團的適用僅涉及公民名譽的案件.另外,適應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國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檢察制度相繼得以發展.終於,英國於1933年基本廢除了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1948年正式廢除),而代之以檢察官制度.並於1948年,法律准許以簡易程序對輕罪進行審判,無須陪審團參加,這使審判陪審團的適用範圍銳減.據80年代中期的一個統計,如今英格蘭和威爾士,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的案件只佔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佔4%,民事案件佔1%.如此,陪審制在英國,看來確是衰落了.不僅如此,自19世紀後期以來,陪審制事實上是在世界範圍內逐漸地趨於衰落.然而,陪審制在英國歷史上(乃至一度在世界範圍內)曾長時間的興盛卻亦是歷史事實;並且即使陪審制在英國業已衰微,但仍被認為是普通法的一大傳統性特徵,它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迥異於以大陸法系國家為典型的司法程序,並由此發展出了英美法獨特的證據規則.而對於大陸法系,雖然在19世紀初期也曾嘗試著引進英國式的陪審團制度,但是不多久即「蛻變」成了參審制度或者其他樣式;有的甚至根本無法正常運作,以至於不得不忍痛廢棄.可見陪審制度對於英美國家具有獨特的適應性,以及由此帶來的獨特的制度功能與特徵.出於陪審制度之於英美法系具有如此特徵性的意義,以及其歷史命運之今昔巨大反差,筆者一直對這樣的問題深感好奇:「作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審制度到底是如何在英國歷史上形成的? 」雖然,現在國內已有諸多學者對陪審制度大致的來龍去脈進行過概略探討,但是,至今為止尚未見學者對「陪審制度如何在英國歷史上形成」這樣的基本問題進行過較為清晰的研究與敘述.筆者認為對這樣的問題進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或許可以告訴我們陪審制度為何在兩大法系命運截然不同,以及為何昔盛今衰.法國哲學家 德日進說:「過去已經向我們顯示如何建設未來.」歷史對於我們永遠是一種可敬畏的並因此值得我們去挖掘與反思的存在.

英國陪審團的原初——團體證人

近現代陪審制度成型於英國,並且自英國遍傳世界各地,這為時人所共識.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英國是近現代陪審制的母國.但是,筆者認為這樣的歷史判斷決不意含著英國的陪審制是源於其本土的.當然,許多學者談到陪審制起源一般總是從古希臘雅典與古羅馬的民眾陪審法庭說起,筆者對這樣的方法也心存疑慮,因為它們不久即從歷史上消失,與現今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實無歷史聯繫.因此,我們理應直接從英國的陪審團著手去尋找其起源與傳承.

英國陪審制度的起源問題似乎相當模糊,研究者的意見分歧較大,有的追溯其源於盎格魯——撒克森時期的類似做法,有的傾向於認為它是由諾曼輸入.我們確實可以在盎格魯——撒克森國王埃塞爾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這樣的規定:「在每個百家村(wapentake)的集會上,得由十二個年長的鄉紳及邑長(reeve)一起手持聖物宣誓,不起訴無辜者,不隱匿罪惡者.」這的確很象後來的起訴陪審團.另外,十世紀早期,法蘭克王國的教會法院偶爾也有過將某人有罪或無罪的問題交給十二人組成的民眾團體裁決的作法,而英國的教會於Dunstan和Oswald時期也曾借用過法蘭克教會的這種作法.儘管如此,由於它們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帶有偶然作法的性質,因而大部分研究學者(包括權威學者)仍傾向於認為嚴格意義上的陪審團是諾曼征服後由威廉一世從法蘭克的諾曼底公國引進來的,而上述類似作法充其量不過是為陪審團制度的引入準備了一些有利條件而已.

據記載,至少從公元8世紀起,法蘭克皇帝和國王就曾經傳喚鄰居調查陪審團(Inquest或 Inquisitio),讓他們回答一位巡迴王室官員提出的問題——主要是關於當地習慣所確認的王室權利和違反王室命令的問題.史料表明,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在當時主要是為恢復王室土地之權利而採用的.由於當時王室土地時常為私人所佔據,國王為清查土地佔有狀況,而命王室官員赴各地探求事實,以恢復王室土地之權利.為了有效地獲取證據和事實,王室採用了鄰居調查團作為推問方式.後來國王將這種推問方式(鄰居調查團)擴及於有關民人身份租稅調查等方面.法蘭克國王的這種鄰居調查團之推問方式初獨為國王特權,國王憑藉這種推問方式有效地維護和伸張王室的權利,[8]地方封建權威(如封建領主)[9]斷不能使用.因而,這種調查陪審團實際上是當時國王面對眾多封建地方割據勢力而採用的用以伸張王室權利的手段.同時顯然,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僅是提供證據實情的證人,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團.

後來從北方來的諾曼人從法蘭克人手中接過了這種辦法,也使用鄰居調查陪審團.但是,諾曼人具有非常強的行政管理能力,他們將調查陪審團的使用範圍加以擴大,把它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來運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當地人調查時,可召集調查陪審團,後者要發誓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採用這種調查陪審團來獲取有關信息資料,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詢問土地佔有以及財產等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問題,司法官吏責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實發表意見等.通過這樣的作法加強了中央王權對全國的控制與管理,不久,諾曼底公國便確立起了一套中央機構體系.可以說,這種調查陪審團事實上也是諾曼王室面對封建狀況而努力確立其體系化的官僚管理機構的一種手段,是中央王權向地方封建勢力進行權力盤剝(中性)的一種有效方式,如同法蘭克王室所作的那樣.

諾曼統治者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這樣一種作法,在諾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不久,便被引入英格蘭的實踐,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審判書》對徵稅人口的調查統計.在這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中,王室官吏廣泛地採用了十二人鄰居調查陪審團,調查陪審團必須如實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問題,否則要受罰.這種鄰居調查陪審團能夠快速有效地給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詳實信息,因而鄰居調查陪審團對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調查計划起到了難以估量的重要作用.《末日審判書》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蘭後對土地的佔有,剝奪了廣大農民的權利,對英格蘭的集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毫不誇張地說,這一次由從地方民眾中召集的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又在王室為自己攫取權力的艱難路途中扮演了」開路先鋒」的尷尬角色.並且我們可以看到這種調查陪審團在性質上仍是團體證人.當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後來者在王室的各項行政事務中廣泛地採用了這種團體證人,因為憑藉它來獲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種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並且王室通過派遣巡迴法官(justices in Eyre)在地方上召集這種調查陪審團來查問有關地方官員有無違犯王室的不軌行為,藉以控制、監管地方的行政與司法活動.陪審團對英王室的重要意義由此可見.直至14世紀,由於有地方各郡代表參加的議會的出現,使得國王無需派官員四處奔跑,即能在議會上獲取其所需的全國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負行政職責的巡迴法官(justices in Eyre)越來越不受民眾歡迎,應公眾的強烈要求很快被司專職審判的巡迴法官(justices of assize)所取代;並且王室的專業化、規範化運作的官僚機構體系在全國也已基本建立,原來的取證方式(調查陪審團)也多少有些難以適應這種專業化及規範化運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紀王室行政事務中的調查陪審團逐漸地衰微,調查陪審團演變為主要與司法審判相關了.

當然,調查陪審團並非直到14世紀才被引入司法審判.如前所述,諾曼征服後的英王室一開始從諾曼底引進十二人調查陪審團就是為了在政府管理中廣泛地加以運用的.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調查陪審團才被固定地應用於英格蘭的司法審判中.之前,司法審判中運用陪審團(jury)的事例較少,據記載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傑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採用過陪審團.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對於十二人陪審團絕對不會陌生,無論是在行政事務中,還是在司法審判中.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權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權幾全操於地方封建勢力手中,王室干預地方司法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法則的、不可容忍的.這嚴重阻礙了王室集權.並且「司法中有大錢」(英格蘭格言),司法能帶來豐厚的經濟收入.因此,無論從政治上謀略,還是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司法權對於英王室無疑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亨利二世在英國歷史上是個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國王,為了盤剝地方封建司法權,伸張王室司法權 ,他對傳統的「令狀」進行了微妙而又是根本性的變革——即將令狀「司法化」.

令狀(writ)初為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後繼者統治英格蘭時,王室對全國進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令狀由王室頒發,命令封建領主和郡長等糾正處理那些引起國王注意的不法行為(有礙國王安寧的行為).這些令狀種類較多,每一種都設計用來解決國王所干預的個案.因此,這些令狀實際上是國王向地方滲權的有力工具.由於這些令狀負載著國王向地方下達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狀的封建領主必須著手處理令狀所指向的引起國王注意的不法行為.因此,這個時候的令狀是行政化的.但是亨利二世為了更深入地插手地方事務,伸張王室司法權,他將原行政令狀予以「司法化」——令狀不再單純地命令地方封建領主如何如何做,而是命令其將不法行為所涉之當事人傳喚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進行訴訟,由王室法官著手審理裁決案件.這樣就使得對不法行為的最終處理權事實上轉移到了王室手中.這是一種王室對地方權力的絕妙篡奪.也正因此,國王的每個令狀就引起一起訴訟,而不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命令,在這個意義上說,國王的令狀「司法化」了.這種司法化的令狀所帶來的明顯後果是王室的司法權得以伸張,拿到司法令狀的糾紛(是民事糾紛,刑事案件通過重罪上訴或大陪審團提起,不通過司法令狀提起)當事人只能到王室的法官面前進行訴訟.

為了改革的有效性,他還把調查陪審團與他的『司法化』的令狀制度結合起來.這樣,每一類根據國王的司法令狀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轄的民事案件,均得採用十二人陪審團審,以詢問陪審團作為取證方法,而不得適用宣誓斷訟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證手段,由此全體公眾可以在王室管轄範圍內的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訴訟)中將調查陪審團作為正規的制度予以運用.同時,亨利二世還輔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迴法官(justices in Eyre)制度.這樣亨利二世就確定了王室對頒發令狀和對陪審訴 訟的專有管轄權,使王室司法權獲得正當性.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審團來審理案件成為制度性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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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就不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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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現代意義的陪審團制度發源於英國。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並成為主要的訴訟制度。1635年,弗吉尼亞建立了大陪審團制度。大陪審團負責指控刑事案件與調查犯罪,並決定是否給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馬薩諸塞自由綱領》規定,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法官或陪審團審判。獨立戰爭勝利之後,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開始分離,陪審團負責裁定案件事實,法官負責如何適用法律。隨後,陪審團權利載入了憲法第七條修正案。


美國的陪審團是在公民里隨即抽選12位公民組成的,權力相當於我們這裡的法官。在英美法系的審判程序里,法官的權力沒有大陸法系大,最終裁決結果要靠陪審團內部投票決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簡單的陳述,下面是載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衛平老師的詳細解析:

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審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權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審團。而在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審團。眾所周知,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訴訟程序,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

對於需要陪審團審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的產生往往十分複雜,陪審員的挑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陪審員的挑選是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法官的助手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法官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最初陪審員候選人數,有時候選人數可多達二三百人。

陪審員的挑選是公開進行的。挑選時,法官和雙方的律師都應在法庭現場。法官在開始篩選候選人時,要向候選人簡單介紹案情。經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內旁聽。陪審的候選人通過抽籤確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編號。陪審的候選人的編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挑選陪審員時是按照編號順序進行的。確定編號,候選人按照編號坐定後,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幫助下填寫調查表。具體案件不同,調查表所要調查的問題也有所不同。在關於環境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對環境保護與工業發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環境污染的侵害」等;在關於煙草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也許會有「你吸煙嗎」、「你的好友中有無患與吸煙有關的疾病」等;在有關艾滋病的訴訟中,調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對同性戀如何看」這樣的問題。調查表還會涉及候選人與本案律師的關係問題,例如是否認識其中哪位律師,是否委託其中哪位律師等等。候選人與證人的關係也是所要調查的重要問題。調查表將列出以後訴訟中將出庭的證人名單。法官和雙方律師將根據這些調查內容對候選人進行篩選。法官也可以直接詢問候選人,例如詢問候選人是否有什麼因素會影響他(她)作出公正的裁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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