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鄰居對女兒不軌,山東一父親索賠不成打人致其病死獲刑12年?

原文:如何評價鄰居對女兒不軌,山東一父親索賠不成打人致其病死獲刑12年?


以下言論僅代表我個人觀點,要罵的人自己掂量。

如果沒有索賠而打死對方,我會覺得這是個有血性有擔當的父親,但是索賠不成才打死,我覺得這個父親也不是好東西。


1、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罪刑判斷標準。。。

2、由於發生了第二次毆打,所以不存在激情問題。。。

3、考慮到被害人本身有過錯,個人認為這個判決稍重。


本是受害者一方,因為不懂法律和控制不了情緒結果致人死亡坐牢12年,12年無法照顧家人和孩子。衝動是魔鬼,如果及時報案讓司法機關處理女兒被性侵一事,司法機關應該會保護受害人隱私。再說可以搬家來保護孩子。


首先一碼事歸一碼事,強姦中止跟故意傷害應該分開評價,不論鄰居做了什麼,父親的行為都不會構成正當防衛,不具有法理上的正當性,確定無疑是故意傷害罪。

需要評價的,應該是死亡這一結果是否應該歸屬於故意傷害的行為。

「這個鑒定結果並不意味著與被告人無關,正是因為他的毆打,造成張成良骨折,局部及全身抵抗力降低,繼而引發大葉性肺炎。也就是說,劉法明的毆打行為與張成良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當認定劉法明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實。」孫曉霞介紹。

從介紹可知,故事的發展是,毆打——肺炎——拖延治療——肺炎死亡。根據不同的因果關係學說,會存在不同的判定結果。

可以發現,父親的行為沒有直接導致鄰居死亡,但是的確增加了鄰居死亡的風險(這個應該沒有異議)。然而,對於毆打會導致對方肺炎並死亡這一點,根據一般人的經驗,並不會預想到這一可能性(恬不知恥地代表了一般人),有專業知識的人是否會預想到這一點,我並不知道。至於拖延治療這一介入因素是否為偶發的還是常見的,是否中斷了因果關係,其實作為對生活並無太多經驗的我也很難斷定。因此,接連兩個不太明確,有點反直覺的點,讓一般人傾向於不將死亡結果歸因於毆打。但只能說,都是有合理性的,端看社會普遍認知如何,採取的學說為如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見本案法官是將死亡結果歸屬於故意傷害行為的。

個人觀點的話,此處如已將死亡歸屬於毆打(畢竟,不歸屬於毆打也沒可以說的通吧?),考慮到自首這一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區間內量刑更為合適。


不謝邀,這不是很正常嗎?

正常人想到這事肯定是報警,他說為了名聲和尊嚴不報警,難道去要錢傳出去女兒就不會因為類似於「肯定兩個人合夥騙鄰居的錢」「她肯定沒遭遇什麼不好的事情,不然肯定有證據,為啥不報警」的傳言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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