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以免除死刑?

首先這是一個單純的提問,希望大家可以從各種角度來理性的說出自己的觀點,不要用高高在上或者撕逼的語氣來回答。


因為按照刑法的基本預設,沒有自由意志,沒有責任。

沒有責任當然就沒有刑罰。

這事兒傳統挺長了,中國秦律里就有,國外的話,黑格爾康德都有這個意思。

(這兩個還真不是聖母心,人家實實在在要求殺人償命。)

但認為對精神病人和幼兒的處罰沒有責任對象。(這在當時是個事實判斷而非價值判斷)

不過後來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見,也就是社會刑事學派。他們認為只要你對社會有危害,我就把你抓走,這事兒甚至不需要通過刑法。

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生效。

(與其在刑法中糾結哪些犯罪是主動的惡,哪些是一定程度上被逼迫的惡,不如直接把所有犯罪從"惡"上切割開,犯罪者都是被一定社會歷史條件和一定的遺傳條件綜合作用,被迫犯罪的。沒有任何自由,也就不存在責任問題了。)

因為處罰的立足點僅在於你有沒有危害性。

以至於沒有有期徒刑了。。都是找專家組評估你還有沒有危害性。有就繼續關著,沒有上限。沒有可以立即釋放。

其實理念挺先進的,不過,執行的最成熟的是墨索里尼和希特勒。理解理解。(大批不經審判直接抓走,只需要利維坦覺得,你可能有害。)


一、直接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為什麼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有特殊對待?

其實這個問題要擴大,即應不應該給「老弱病殘孕」特殊對待?

我們的社會一直提倡對「老弱病殘孕」要特殊照顧,比如公交車上留有特座位,火車站進站有特定的通道。

三、應該「一刀切」嗎?

有的未成年人已經心智成熟、人高馬大,和成年人有什麼區別?還差一天十八歲,就可以不用判死刑,而剛滿十八歲就可以判死刑。我在以下兩篇文章中詳細討論了一個類似問題:59分不及格,60分及格,一分為什麼會造成巨大的不同?

劉bob:(一)59分和60分的區別(上)劉bob:(二)59分和60分的區別(下)

簡單來說,如果我們需要界限,那麼一旦界限設定之後,都難逃「界限兩邊有這麼大區別嗎」的詰問。這種詰問並沒有多大意義,因為界限必然是設立在灰色的地方,兩邊不會有多大不同。

四、一些題外話

從理論上講,「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免除死刑」並沒多少詬病的地方。取消了最高的懲罰,但還有等而下之的其他懲罰,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最該詬病的是「十四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對這些犯罪人員沒有任何的懲罰措施。


淺一點來講其實這個問題就是答案,因為他們的身份原因,因為他是精神病或者因為他是未成年人所以可以免除死刑。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對於精神病,我們要求犯罪時是處在發病時候的人因為精神病中有一類屬於間歇性精神病。

現在我們分開來看精神病人免除死刑與未成年人免除死刑的原因。

首先,精神病人免除死刑的原因,主要因為其在犯罪中處於一種對自己的行為沒有具體認知的情況下,這種狀況是不可控的,舉個不是十分恰當的例子,這就好像我手上拿著一把水果刀正在削蘋果突然有人撞我了一下,導致把水果刀扎進了別人的胸口上。

這裡的危險來自於哪裡?刀,和外力。而造成這一結果並非我故意,而是存在不可控的因素。

那麼精神病人呢?精神病人同樣是因為不可控的因素,那就是精神疾病。有人可能會說:為什麼不通過精神病院以及監護人來進行管理呢?

其實關於精神病人的管理也有著一系列的規章制度,這其中就有歸責的一些制度。比如利用精神病人犯罪,以及精神病人利用自己的精神疾病犯罪,這些就是比照正常的人犯罪處罰一樣。利用精神病人犯罪,以間接正犯論處,精神病人利用自己的精神疾病犯罪直接以其犯罪具體進行指控。因為此時精神病變成了一種行為人所能利用的工具。

也就是說在這種條件下,精神病人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再有一個就是關於精神病人同樣也是人,殺人就要償命,以及精神病人存在著危險,所以殺了人就更應該處死。這些類似觀點,我推薦一本德國的名著《累贅》。(持這類觀點的人有沒有認真研究分析過精神病有哪幾類?精神病對人的作用?有時候開啟惡的口子往往就是這種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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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講一下未成年人免除死刑,其實個人對此還是有一定思考的,暫且不談是否支持,以及從學理上來論述未成年人免除死刑的一些問題。就單純的說一下為什麼吧。

未成年人免除死刑其原因同樣是基於生理學上來講,由於不成熟所以對行為沒有具體認知。對行為沒有具體認知這是一個很模糊的劃分,但是我們直接乾脆地使用了用年齡來免責這樣的一種措施。這顯然是值得討論的。

未成年人是否應當一律免除死刑一直都有爭論。

贊成的主要原因有好幾個,一是死刑廢除,認為死刑本來就是不道德,不文明的,這類觀點的支持者大都認為不僅未成年人應當免除死刑,死刑本身就應該廢除。這在一些國家有,像韓國廢除死刑,美國的一些州廢除死刑。二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本身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所以基於此未成年人應當免於死刑。第三類觀點其實是大部分支持免於死刑的人所共有的一種觀點,也就是前兩類人很多都支持的一種,對人性的一種樂觀態度,認為人是可以被改造的,且我們的刑罰實施主要也是為了改造人。

那麼反對的聲音也很高,同樣也有好幾種觀點,一是從學理上來講,十六周歲以上的人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那麼十八歲以下一律免除死刑,顯然這在從邏輯上是錯誤的。二是從立法意圖本身來看,既然是由於未成年人對行為沒有完全具體的認知出發的保護條款,那麼現在來看這個條款已經明顯不能普遍適用了,因為教育的普及以及獲取信息渠道的廣泛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心智早熟,這個時候以十八歲為界限就明顯不再合適了。

以上列舉的僅僅是幾個觀點,關於未成年人不得適用死刑的爭論從各個角度論述的都有,而且都是基於幾個原因故而來支撐其觀點的。

個人傾向於通過詳細地調查,來重新劃定適用死刑的年齡範圍。

(題外話:關於天生犯罪人是好多好多年的一個事情了,可以自己去搜一下,不要來不來就是天生犯罪人。這種觀點懶得闢謠了,畢竟大部分人懶得看。相信這類信息的人絕大多數都是伸手黨)


就講一個點吧,這個要涉及到法學社會學等等一系列,不是三言兩語能說清楚的

先給題主講一下死刑,所有判死刑的都是要有一個死刑複核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複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複核是一個特殊程序,複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複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那麼問題來了,就算是立即執行,死刑複核期間的精神病犯人關在哪裡?由誰負責他的安全?精神病犯人在全世界各個國家都是個頭疼問題,關押他們需要特殊的房間,專人看管等等這都是錢啊,賊考驗一個國家的經濟能力。

雖然我是支持未成年人死刑的

放過傳送門

你支持未成年人死刑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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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覺得精神病人不應該執行死刑,因為可能會引發一些社會問題,比如精神病人家屬可以通過死刑得到解脫,那麼通過精神病人犯罪率可能就高了,那麼法律就成了某些人剝奪他人生命的一種手段了。

精神病患者的違法管理還是有待完善的

以上。


其實這種問題到百度查,或者自己想一想,都可以輕易得到答案。

精神病、未成年屬於特殊群體,前者免去刑罰是有限制的。精神病是個大的分類,有很多精神病的分枝。抑鬱症和暴躁症都屬於精神病,抑鬱症和暴躁症的本質有區別。暴躁症發病的時候無法判斷自己在幹什麼,而抑鬱症可以。也就是說被暴躁症患者所害的人,不是被患者傷害而是被這個病傷害。所以免去刑罰。


因為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是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換成大白話就是他們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就十分重要,也就是說並不是只要有精神病就一定不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精神病人做出違法的事情,雖然不會受到法律制裁,但還是會加強收容和管制,並不是說精神病人就可以殺人放火毫無顧忌,進了精神病院這輩子也就沒什麼別的可能性了,只是現實中這點執行不到位。

未成年人這一塊確實是法律有缺失,但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鍋,這個鍋應該刑法背。隨著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突飛猛進,國外一些國家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應對這種情況,就是惡意補足,意思是未成年人如果明知事情的後果惡意去實施犯罪行為的,以成年人對待,即最高可以處以極刑。即便沒有死刑也會終身監禁,毀掉一輩子是沒跑了。希望我國能趕緊跟上。


不應該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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