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10歲女孩被殺害,13歲加害人僅被收容?怎麼才能嚴判此類未成年人惡性傷害?

公安通報對加害人13歲蔡某某收容教養,之後會如何處置呢?會成年之後判刑嗎?還是成年後會減輕?有可能判死刑嗎?求科普


全美50個州,有27個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年齡界限平均是10-12歲,最低是內華達州的8歲;而在沒有規定最低年齡的州,法官可以根據犯罪的嚴重和惡劣程度,決定在少年法庭還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進行審判。

一般面對14周歲以下的男性少年發生衝突時,我基本上認慫,因為現在孩子發育太好了,你未必是對手,尤其是我們的法律沒有發育到完善的情況下,面對14周歲的孩子時,你只能乖乖的慫。


我覺得很簡單。

部分罪名如故意殺人,強姦,持械搶劫等嚴重而且容易被青少年理解其犯罪事實的罪名,單獨降低起刑點。

因為「不能偷偷開爸爸的車」可能十一二歲的小孩並不能理解;一些道德感薄弱的少年容易被煽動誘惑然後去盜竊;可不能殺人應該是人類底線,絕大部分人應該是從很小的時候就能理解這種行為的後果。所以不能以「未成年人世界觀還未成熟」為由來免除他的處罰。

我可以接受一個少年的輕罪因為年齡而免於處罰,我可以接受一個人犯下重罪後因為年齡而減少懲罰,但我不能容忍他因此逃脫懲罰。


一下僅代表我的個人意見,多有疏漏和考慮不周之處請多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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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最近這麼多青少年犯罪案件浮出水面?為什麼最近各種有關校園暴力,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影視作品和文學作品越來越多?我想,其實這些都反映了一個問題——中國目前教育的缺失。

在我的周圍,至少有8成家長根本沒想過教育孩子。

我這裡說的教育,是韓愈師說中的君子之道,而不是句讀之道,用現代話說就是三觀,而不是僅僅把孩子送去義務教育,再嘔心瀝血把孩子送去高等教育的殿堂。

也許家長認為這很偉大了,因為他們都很辛苦,事實也如此。可當所有家庭都是這樣是時,那家長所謂的艱苦奮鬥不就成了待在自己的comfort zone里嗎?

世界就是這樣,你不想努力,總有人努力,你努力了,總有人比你更努力。用在現在的中國家庭里就可以是這樣的:

(家長)你掙錢養家,別人也掙錢養家,你不願意再花時間教孩子,總有人願意累了一周在休息日陪孩子去圖書館逛一逛,然後你的孩子還是你的孩子,別人家的孩子永遠是別人家的孩子。

(孩子)你不想做的題,總有人做,你不想刷的閱讀,總有人刷,你不想參加的比賽,總有人參加,你想上的大學,也就只能是別人去上了,你想要的工作,也只能是別人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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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正題

如果有一天,未成年人犯罪後,無論情節嚴重,都請去特殊監獄服刑,而他的家長,也必須去接受教育。這不是說公安局的口頭教育,而是徹頭徹尾的,進行再教育。

生了孩子是要負責的,我一直堅信一句話,養而不教是為過,現在的中國,不就是這樣的嗎?太過缺少願意給孩子精神養育的父母了。

歡迎指正,拒絕杠精。


1、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算高

從世界範圍來看,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為14周歲有德國、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奧地利等;15周歲的有瑞士、西班牙等;16歲的有比利時、羅馬尼亞等。

和世界主流國家相比,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並不算高。

2、彈性刑事責任年齡也不適合實施

除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外,還有一種呼聲,是仿效英國的制度,採用彈性刑事責任年齡。

英國普通法對於10-14周歲的未成年人,採用「惡意補足年齡」的制度。

原則上來說,不滿14周歲的人無法實施犯罪。但是,如果10-14周歲的人自己知道自己的行為是作惡,則要追究責任。

採用彈性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是,個體是有差異的,所以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比如,本案中的蔡某某此前已經劣跡斑斑,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彈性刑事責任年齡看起來會有更強的適應性。但是,如果實施則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如何公正地判斷有沒有「惡意」存在?

大家都能感受到,在惡性刑事案件中,每當報導行為人可能存在精神問題的時候,都會引來大眾一片質疑之聲。

在這種社會輿論環境下,如果採用彈性刑事責任年齡,無論最終認定結果如何,該結果會引來一片質疑之聲。

讓我們類比一下高考。

如果高考不再「唯分數論」,開始通過考核每個考生的「素質」招生,這種更有彈性的制度,是會讓招生更加公平,還是會成為腐敗的溫床?

答案不言自明。

3、問題在於對未成年人犯罪處分不完善

從上文可以看出,中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其實並不算低。

但是,這種結論,為什麼會引來如潮的質疑之聲和怒火?

問題的根源,並不在於《刑法》的規定,而在於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分並不完善。

目前,對於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現行法律更夠進行保安處分的有兩種制度: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

1、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2、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從上面規定可以看出來,工讀學校需要「申請」,收容教養限於「必要的時候」,二者都不是強制性的,所以才會出現吳某康大搖大擺要去原學校上課的鬧劇。

更為嚴重的是,無論是工讀學校還是收容教養,期限一般不會超過兩年。這麼短的期限,不僅教育結果很難保證,而且作為非刑罰的替代措施,確實難以服眾。

4、加強和完善保安處分是當務之急

正是由於工讀學校和收容教養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大眾才會將目光轉向《刑法》,要求修改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這無疑是關注錯了方向。

目前亟需做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安處分進行進一步的修正:

1、統一管訓機構,整合工讀學校、收容教養機構。機構應體現教育、矯正和懲戒的作用。

2、實施強制進入。比如10-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實施了犯罪行為,強制送往管訓機構進行教育管理。由於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客觀上等同於監禁,也有助於撫慰被害人及其家屬。

3、妥善設置期限。如果像蔡某某這種犯重罪者,可以將處分期限延長至18周歲-21周歲。

如果有上面的制度保證,相信大眾樸素的正義感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民間的情緒不會如此激烈。

本答案節選自作者「讓法律成為常識」專欄文章,歡迎到作者專欄閱讀更多內容和其他文章。


我算半個法學生吧

我現在一邊寫著讚揚中國法律的論文一邊看這個新聞

真的有點諷刺

女孩父母的朋友圈看得我心痛

她才十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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