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量刑能否設置為將孩子找回則不判死刑;未能找回則判死刑?

看了很多關於人販子是否該判死刑的爭論,本人想能不能設置為將孩子找回則不判死刑;未能找回則判死刑。讓人販子有動力記錄買家信息並找回孩子。


我猜題主的出發點是人販子為了不用死會全力提供線索找回被賣掉的孩子。但我認為這個出發點雖然非常好,實踐起來卻很可能沒有任何效果甚至有反效果。

首先拐賣兒童在人販子的角度是貿易類的生意,且是私密生意,這種生意買賣和一般買賣不一樣,雙方十分忌諱「知根知底」:買家怕花了錢孩子被尋回人財兩失,人販子乾的是掉腦袋的生意更不消說。所以雙方在接洽時必定盡量模糊掉真實信息,例如採用假名、虛構籍貫、虛構背景等等。更何況客觀上還存在多層轉賣等情況,就算人販子願意配合,效果可能也很有限。

其次就是很難對「找回」這個結果定量定性:假設某個人販子落網,表示願意協助警方尋回孩子,最後根據線索也真的找回了孩子。那麼問題是:怎麼判斷這人販子到底拐了多少個孩子?是不是要全找回才能不死?找回的孩子是否四肢健全?如果不是,怎麼處理?這些問題一來無法操作,二來也從道德角度也十分不妥。

最後就是會影響法律的震懾力,拐賣婦女兒童一旦被抓獲,要觸發「死」的量刑其實是比較容易的,和販毒差不了多少,正因為這種「一干必死」的設定在,人販子才多少會掂量下風險,任何一個「免死金牌」的出現,最直接的結果只能是令人販子更果斷去犯罪,這完全是起反效果了。


這樣說吧:

首先,請你放下偏見。將人販子手中的孩子 看成商品。

沒有有一個企業,當初在生產商品時的目的,是未來某一天將商品召回。

企業的生意是合法的,人家況且還不這樣想。人口販賣可是重罪,人販子會這樣想嗎?

還有,被販賣的孩子 找回的越多,對人販子的量刑應該越重才對。因為,每一個找回來的孩子 都是人販子犯罪的證據。

你以為人販子傻嗎??!!會自己吃飽了撐著找自己的罪證。還TM越多越好。很矛盾的問題吔,不是嗎?


這樣只會加深人販子的僥倖心理,如果這樣立法,人販子會更加的肆無忌憚,被抓了就找孩子唄,反正找到就不會判死刑。

不如這樣立法:

對於販賣人口者,無論犯罪程度深淺,犯罪嫌疑人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追繳犯罪所得;

對於對犯罪嫌疑人提供掩護、協助其躲避追捕的,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買賣人口的家庭,主犯處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處以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追繳其犯罪所得;

對於舉報買賣人口確定信息者,提供五萬元以上獎勵,如舉報者是從犯,無現金獎勵,但可適當減免刑罰;

提供部分線索,並確認線索屬實,獎勵500-10000元不等。


不能。有一個違背道德的方式可以阻止人販子。買家不受罰並且舉報人販子有獎勵,小山村窮啊,為了錢沒有人性,人販子可能送貨當天就被買家綁上警察局換錢了,本來人販子只要擔心警察,現在還要防著買家,風險太大了就沒人做了。


每次我看到人販子死刑的建議,都會想起一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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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限定能不能找回?比如他拐了100個孩子,找回95個,另外5個搬家了或是其它什麼原因。你是判他死還是活?

你給他多長時間來找?出去找的時候得配備警力跟著吧?萬一跑了怎麼再抓回來?


與其這樣,不如定為沒收買方一切財產來的靠譜。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


我認為這個題目有點模糊,孩子找回來,那麼這個孩子能否四肢健全的回來,能否心理健康的回來,這些都沒說,只是把回來這個最美好而且最模糊的結果放在這裡了。並且,當一個人選擇當人販子的時候,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不是法律專業,僅個人觀點)而這個死刑是要告訴我們,人是獨立的人,不是商品,進行人口交易就要付出代價,而且這個交易上升到人的領域了,有一定的必要把處罰力度上升到死刑。而且即使他找回了孩子,也不能改變他犯罪的事實,為了不降低法律的公信力,我認為不可以這樣量刑。以上,僅個人淺陋觀點,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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