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該不該下調?

近年來,未成年違法犯罪的新聞屢屢出現在各大媒體的報道中,校園暴力以及霸凌問題頻發,並引發輿論熱議,但鑒於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法律在進行責任判定與追究時往往會「網開一面」。這種處理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劇未成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因此,廣大網友發出了下調未成年人刑責年齡的呼聲。你認為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該不該下調(至12周歲)?清華大學vs成均館大學(辯論賽)


圖片來源:中國新聞網官方微博


↓以下圖片均截取自新浪微博(2019年6月15日以來)↓


1、我認為中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該下調到7歲,跟英國看齊,但我認為有用嗎?沒用。

2、其實,7歲到14歲的未成年人,想惡意殺人或者惡意虐殺他人,也並非就沒有辦法——譬如投毒、縱火或者結夥欺凌,譬如使用各種違禁藥物(麻醉藥、毒藥、毒品等管製藥物),都不需要未成年人有多麼的身強力壯和對人生有多麼深刻的認識。

惡毒且缺管教的人,是不分年齡的。

往往一些全國轟動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會成為推動一些國家(日本)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誘因和導火索,日本有過一個震動全日本的少年惡性虐殺案件,導致日本修改日本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條款。

貌似英國也曾經有過一個案例是2個10歲未成年人虐殺1個2歲兒童,震動英國,因為「主觀惡性」等理由判了8年徒刑(也有一種說法是判了15年,但因為折抵刑期和某些其他原因,真正坐監只有8年)。不過英國作為海洋法系國家(普通法系),是沒有具體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據說法律實務中以7歲為刑事責任年齡最低下限。

據說香港也一直沿襲英國的成規,直到2003年,香港把刑事責任年齡最低下限改為10歲。

但也還有一種說法英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殺人_百度知道

對世界法制史沒有什麼了解,上述關於英國法律規定之信息的來源是否權威可靠,我本人是無從查證的,僅供參考。

我認為,刑法應該修改為,不管任何年齡段,任何超乎正常人想像的,那些嚴重的惡性案件、故意以暴力傷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嚴重案件、惡意校園霸凌案件,以及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應該制定特別條款追究刑事責任,從重懲罰,不受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限制。

3、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很有必要下調到10歲以下,而且還要設立特別條款,在刑事責任年齡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故意犯下特別嚴重的惡性案件【犯有謀殺、蓄意謀殺、殺人、強姦、故意縱火、故意投毒、故意且惡性的校園欺凌 和 嚴重性侵害等重大罪行,具有主觀惡性犯罪故意的 】,也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其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即使因為刑事責任年齡而免予刑事懲罰的未成年人,國家也應該專門立法予以強制矯治,建立起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感化矯治強制機制,不能讓這些犯罪了而因為刑事責任年齡而免責的未成年人逍遙法外。

5、英國小孩10歲就可以判刑,為何我們要等到14歲? | 冰川觀察

摘要:

我們看到了一個很奇怪的現象,14周歲以下兇狠殺人、傷人且逍遙法外的案件,越來越多,但是,媒體上呈現的專家幾乎是清一色的認為,不能降低刑事責任的年齡。

為什麼?這其實是一個「路徑依賴」的問題。

事實上,一出未成年人兇殘行兇的案子,媒體就會找「青保法」領域的專家,而這個領域的專家註定會說:這是社會的錯,不是孩子的錯。因為這個領域本身就是這些專家的飯碗。

而且因為學術資源分配的問題,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不為刑法界主流所重視,相反成了「青保」領域禁臠。後者往往傾向於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因為(其中制定的法條規定)重保護,輕懲戒而飽受詬病,被譏之為「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

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主要問題還是刑法規定的鍋;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法條,其實說起來也沒有那麼重要 ,真正的問題在於《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沒有規定 對犯罪而免受刑事處分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 強制矯治、強制感化幫扶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條款,以至於當未成年人犯罪因為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受刑事處罰的時候,整個國家和社會都束手無策、茫然無措了。】

的確,很多犯罪少年屬於留守家庭、社會貧困,很多與家庭缺乏正當教育有關。但是,留守家庭的問題能解決嗎?這背後是中國城鄉二元機制、東西部發展不平衡,要解決這個問題,要等到猴年馬月?在可以想像的10年8年里,政府能解決這個問題嗎?既然不能解決,就不要把這個東西當成藥方,行嗎?

從「自然法」的角度說,一個人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僅僅只能因為「他不懂」,不明白自己行為的嚴重性,而不是因為他沒有到具體規定哪個年齡段,不是因為他是未成年人。


最近幾年發生的未成年犯罪幾乎因為那些未成年人渣有恃無恐的認為不會受到刑事責任處罰,那些作案手法和事後的審訊筆錄簡直冷酷殘忍到令人髮指。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公正保護相對弱小的受侵害個人或群體,維護社會秩序,對於公民的保護不應該一刀切,舉例說,11歲的小孩連環殺死一群比他弱小的多的幼兒,這樣的案件按照現行法律絕對是釋放處理,然後民事賠償,那麼在12歲以下的更多的相對弱小的群體和個人怎麼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保護?何談公理?人性本應該往最壞處想,然後往好的一面去發展。健全的法律更應該考慮這一點。對於小孩的社會秩序教育,中國人自古就有「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一說。怎麼到了現代就不行了?那怕是自己的孩子我都需要讓他知道這一點,如果每個小孩都清楚他犯了刑事案件,不會受到刑事責任處罰,這絕對不是一件好事情,畢竟每個人內心裏面都有一隻惡魔。


瀉藥

太應該了 我支持取消年齡限制

不管什麼年紀 都應該讓他知道 要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責

未成年應該保護而不是袒護 十幾歲就作惡多端 法律還拿他沒辦法 還指望他長大了變成好人?

還記得殺了親媽那個男孩怎麼說的? 大家覺得他以後會怎麼樣?


應該直接撤掉刑責年齡這種門檻,改為減刑年齡,而且還應該擇罪減刑

小孩子偷了東西搶了東西,沒造成其他損失,讓他還回去,給施主道個歉,再好好教育,適當減少懲罰,這樣可以

但是如果一個小孩子殺人放火,使人傷殘,強姦輪姦幼女婦女,給他人給社會造成了不可逆的嚴重傷害

該殺的殺,該關的關

減刑免刑?換位思考一下好嗎?他們犯的罪發生在你身上,這樣的結果我不信你能接受!少一點聖母


應該!現在的小孩真的什麼都懂

而且很多小孩是知道自己年齡不夠,不用負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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