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連 13 歲男孩殺害 10 歲女童案相關民事訴訟案判賠 128 萬?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可能的常識,該男孩父母智力正常,會立刻轉移財產,女孩家屬需要自己偵查確認對方是非法轉移財產並拿出證據給執行庭,否則不了了之。這是我國目前常規操作。

根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1月20日,全國共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5987508例,限制乘坐飛機35702070人次,限制乘坐火車6322720人次,目前仍在公布中的失信被執行人還有5639080個。一百個中國人里有一個經過法律判決成為老賴的人,刨除老弱病殘,適齡人口這個比例更大,完全可以按照人口比例稱為老賴之國。辱母殺人案,翟欣欣逼死程序員案,各類集資爆雷案,詐騙案等等案件,你關注後繼報道,執行往往一筆糊塗賬。

如果不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法院執行庭來執行的方式,這種令人震驚的數據會一直增多,地方法院的執行法官實際就是地方公務員,執行警很多是合同工,根本沒有強制執行能力,所以才會有山東曹縣,被執行人押送做異地執行的法官去解開被封銀行賬戶,才會有東北某地法院執行能力強的先進案例是開車帶著狼狗去淄博的公司參加公司會議,才會有石家莊執行能力強的法官是二十年前搶劫運鈔車殺人案的案犯,有那個父親被撞後花費巨款搶救,不得已微博喊話的白領,撞人的女人卻轉移財產名正言順理直氣壯成為老賴。這類報道太多太多。

經濟案件執行是眾所周知的肥肉,沒有一個地方政府願意放,完全變成了一門生意。然而地方法院根本沒有執行能力,普通公務員帶領一幫合同工,怎麼能執行,只會讓受害人受到二次傷害。

中國必須成立一個垂直領導的直屬執法機構,最好是警察系統直管,而不是法院直管,法院出判決直接發送給直屬強力執行機構,該機構拿判決執行,不和第三方有任何接觸,同時配合各類科技手段,通過大數據和徵信,才會解決執行問題。

更要改變法律,我們的執行追責是認為親戚也是獨立的自然人,學習西方法律制度,但東方人家庭觀念遠強於西方人,造成轉移財產給親戚來躲避執行比比皆是,而執行庭查到財產轉移給親戚就不查了,無法可依,無法來判,不了了之,我了解的執行案子轉移財產給親戚無法追查佔了三成以上,以西方法律套用東方人的經濟關係,是完全不適合的。讓債權人去查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荒唐可笑,明明應該是獲得老賴財產的親屬朋友,應該自證,偏偏需要債權人自己去做偵探工作去查線索,怎麼可能查到。

以上已經成為中國特殊國情,執行庭無執法能力,法律與現實嚴重脫節。從特例變成國人皆知的逃避執行的常識,名義是經濟糾紛,實則是詐騙案件的事情也越來越多,也和這種現實息息相關,而且越來越嚴重。

法律不改,執行機制不改。很可能老賴里又添了兩個人名。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解決不了問題。

14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法律認為14歲以下的人心智不成熟,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對他們的懲罰沒有意義。

人的生理心理發育速度是不一樣的,有的人七八歲就不知道年少輕狂只知道勝者為王,有的人四十多歲還尿炕。不存在一個確定的年齡,過了這個年齡就成熟,沒到這個年齡就不成熟。

但就司法實踐而言,一定要有一條線,用以區分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否則一定會產生大量的徇私枉法和冤假錯案,兩歲的牢底坐穿,四十歲的逍遙法外。

現在這條線定在了十四歲。

今天發現13歲的孩子為非作歹,那13歲也坐牢,後天發現12歲的殺人放火,那12歲的也坐牢,前段時間還有個10歲的小女孩虐殺嬰兒,那是不是這個年齡要定到9歲?

不管定到幾歲,也一定能找出具有主觀惡意而未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那麼除了不能動的嬰兒,個個都得坐牢。

這條線就失去了意義。

對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考慮:

能否由權威機構研究一種心理評估方案,用於評估未成年人犯罪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有惡意的坐牢,沒有惡意的從輕。如果有技術手段能評估未成年人在違法犯罪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那麼這條線有沒有也就不重要了。如果技術手段達不到,那麼這條線就應該存在,作為制衡,應該發揮工讀學校的作用。

前些年大法黨上躥下跳,工讀學校改成了由家屬決定進不進,實際上是廢掉了。對於不用坐牢的未成年人,應該強制送到工讀學校去。此外,應該加強工讀學校的教育作用,而不是像以前一樣根本就是犯罪培訓學校。

對於沒有主管惡意的未成年人犯罪,應該追究監護人的責任。這跟連坐沒關係,既然認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那麼理論上他什麼事都做得出來,監護人就應當加強監管。就像狗咬了人,狗主人要承擔責任一樣,狗沒有理智,那麼狗主人就應該把狗管好。


1、目前司法實務屆普遍混淆了「犯罪」與「刑罰」的邏輯關係。

目前一說未成年人犯罪,很多實務人士就會說——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立案。

不承擔刑事責任,在法律的框架下,只是「責任承擔」的問題。即,即便實施了法不允許的行為,也不用接受刑罰。

但是,事實是什麼?刑事立案的一個很大的功能是對事實的發現。從對法律的合理解釋上看,即便不承擔刑事責任,一個公民死亡或收到嚴重侵害,國家有義務去幫助被害者,應當立案去查明事實過程。相關查明證據可以幫助被害人進行有效的追責和索賠。而現在,只要不立案,各方就各有各的說辭,使勁推卸自己的責任,最後導致民事賠償其實也不充分。

2、我國這個18歲的標準,在世界範圍內是比較高的。

當然,你可以說是為了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但與之相對的是,誰保護被害人?無論從身體機能還是心理認知能力,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越來越多的所謂的「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也越來越「早慧」。你覺得他還是個孩子,其實他懂得比我們這些老叔叔老阿姨還多,對於作案細節的考慮可以稱之為縝密。

對於刑事責任的年齡劃線,其實是一種價值觀的鬥爭。我個人認為,從人類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進化角度看,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國外很多國家其實已經降低了責任年齡或者規定了一些可以突破年齡的標準。

3、當然,還有一種價值觀是,刑罰不是目的,降低了年齡,也改變不了悲劇,還是要多教育。

但是,未成年犯罪者,有幾個犯罪後接受了「教育」而變好的?可能微乎其微,相反,犯罪學研究倒是普遍認為,一個未成年犯罪者在今後的成長過程中,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極大,不管你怎麼去教育。那種突然間痛改前非的,其實是少數。

那麼現在的問題是,面對大量的「幾乎不可能教育好」的未成年人,你怎麼辦?那些突然變好的未成年犯罪人,是因為什麼變好的?其實也沒有結論,有些因為宗教,有些因為家庭,有些因為朋友,有些因為影視劇等等,其實偶然性都很大,不具有可複製性,變好與否,似乎全憑運氣。

而從被害人角度看,人們給了未成年人機會,誰給被害人機會?犯罪者倒是「被教育」去了,被害人被埋了,這公平嗎?

4、還有一種觀點,懲罰不是目的,預防犯罪才是目的。

這個觀點看起來很人道,但邏輯上存在一個問題。所謂目的,是指的未來。在我看來,這種論證邏輯屬於典型的「稻草人謬誤」。

沒錯,我也覺得如果解決了犯罪的成因,會降低犯罪。比如貧富分化不嚴重的地方,反社會犯罪的比率一定比較低。

但是,這是解決犯罪預防啊。換句話說,這是解決如何讓人不去犯罪的辦法。可是,對於已經犯罪的人呢?我們如何評價?難道一個人搶劫殺人了,我們說要降低貧富分化,然後對這個已經搶劫的人置之不理?

邏輯有個基本定理,即「真命題的逆命題,不一定為真」,如「男人是人(真),人是男人(假)」。所謂刑罰,固然有犯罪預防的目的,但更重要的是犯罪評價啊。不能因為「犯罪預防是刑罰的目的之一」,就推導出「刑罰只是解決犯罪預防」這樣的錯誤逆命題啊。

也有人說,輕刑的國家,重大犯罪的發生幾率在降低。

這是一個理由嗎?在我看來不是。邏輯學上有個「吃冰棍殺死北極熊」的關聯性謬誤,說夏天很多人吃冰棍,同時夏天北極熊死亡數量會增加,所以吃冰棍會殺死北極熊。

其實這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是同時發生的,但同時發生不意味各種事項之間就必然存在因果關聯。二戰後,歐洲國家大量廢除死刑等重刑,但這不是犯罪率下降的原因。犯罪率下降是歐洲國家的整體國力也在高速發展期。與其說廢死刑降低了犯罪,不如說均衡的經濟發展降低了犯罪。

而隨著08年金融危機的出現,以及各種恐怖襲擊,人道難民問題的大量湧現,雖然歐洲國家如今依然是輕刑(相對存在死刑的重刑國家而言),但犯罪率問題卻出現了波動,支持死刑的聲音也開始出現。如果說輕刑就可以降低犯罪,那麼顯然邏輯上,如今依然是輕刑,犯罪率就不應該出現波動。但現實是波動了,你覺得用輕刑去預防犯罪的邏輯就不成立。

5、很多人一提到重刑,就說秦國用重典,二世而亡,進而推導出「亂世重典」是錯誤的。但事實上,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因為所謂秦國因重典而速亡的前提就是不符合史實的。

秦國從秦穆公開始就變法圖強,一度興盛,可惜秦穆公死後,保守勢力重新掌權,秦國又衰落下去。但隨後秦孝公重用商鞅,開啟了著名的「亂世重典」的商鞅變法,迅速再次崛起。雖然商鞅本人因政治鬥爭而身首異處,但眾所周知,「商鞅身死而新法不滅」,殺死商鞅的人繼續沿用商鞅的「亂世重典」策略,自秦孝公開始,繼而是秦惠王、秦昭王的東征西討,直至秦始皇滅六國。這幾百年間,恰恰是「亂世重典」幫助秦國從蠻夷一隅走向一統。

於是,這裡的問題是,為什麼「亂世重典」維持了秦國幾百年的高速發展,但到了秦二世的時候就亡國了?

原因,早就有人說清楚了。《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載:「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採金。採金之禁:得而輒辜磔於市。甚眾,壅離其水也,而人竊金不止。夫罪莫重辜磔於市,猶不止者,不必得也。故今有於此,曰:「予汝天下而殺汝身。」庸人不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猶不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則雖辜磔,竊金不止;知必死,則有天下不為也。」

這段話翻譯過來,楚國南部地方,麗水裡出產砂金,很多人偷偷地開採金子。按照楚國有關採金的禁令,私採金子被抓住,就在街市上處以分裂肢體的酷刑。被處以酷刑的人很多,屍體被拋到麗水裡,把河流都堵塞了,可人們偷採金子的行為還是不停止。罪刑沒有在街市上分裂肢體更重的了,但偷採金子的行為依然不停止,是因為偷採金子不一定被抓到。所以假如現在有人在這兒說:「把天下送給你,但要把你殺掉。」平常的人是不會幹的。擁有天下,是莫大的利益;人們還是不會做,是因為知道一定喪命。所以不一定被抓住的話,雖然有分裂肢體的酷刑,偷採金子的行為依然不停手;如果知道一定要丟掉性命,那麼即使給他整個天下他也不幹。

「重典」的核心。大到秦國的百年興盛,小到岳飛、戚繼光的嚴肅軍紀,事實上,亂世重典都是有效的。秦國二世而亡,主要原因不是法律的嚴苛,而是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鬥爭。即便談論法律,其失敗也不是太嚴,而是偏離了賞罰的統一性、明確性和必然性。換言之,「重典」失敗的本質,是執法者自己不遵守法律,執法標準不統一,基於個人需要或主觀喜惡而隨意曲解法律。「重典」的失敗不在「立法之重」,而在「執法之亂」。

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這個問題。我不認為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齡標準就是不少的。如果真有不好,那些事執法標準不一的結果。如果能夠做到「伸手必被抓」的統一,我相信對於犯罪預防是有作用的


我估計這128萬也很難拿到手。

這麼說吧,法律不只是一張紙,米有背後的強力執行機構和社會的共識,紙上寫的再多都是屁。立法容易,立完法後有相應的執行條件嘛?就拿這個13歲的孩子吧,判死刑的話社會輿論估計又會反過來。要是關監獄裡,你不能把13的孩子和成年人一起關吧?專門監獄,專門看守。等等。講透了,公共服務是要錢的,要社會基礎的


未成年人判刑其實應該跟精神病人判刑類似。在判刑之前做心智測試,確認他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有認知能力。

通常意義上的保護未成年人,是因為覺得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概念。另一方面是覺得未成年人還有無限未來,也許有希望能改好。所以一刀切根據年齡來判斷是否應該入刑,並不能解決「年少而陰毒」或者「年長而弱智」的問題。

如果僅僅因為犯罪年齡降低了,就降低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齡界限,那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出現,是不是又要降低呢?又該如何來界定哪個年齡是最恰當的入刑年齡呢?

所以就需要心理學專家制定出一套專業全面的心智測試系統。對犯罪的孩子(和精神病人)進行測試。同時應該發展處一套有針對性的教育方案,能教育的教育,能改造的改造,不能的就判刑坐牢。

有點悲劇的是這樣的心理學專家大概不存在吧?


推薦閱讀:

買了一輛偷來的車,會被判刑嗎?
離婚後債務如何劃分?
對方欠我錢一直推辭不還,我現在手上有他欠條,我應該怎麼處理這件事?
被舍友抓到偷東西怎麼辦?
為什麼國家不能把老賴或者強制執行拒不執行的人抓起來強制勞動。?

TAG:法律 | 社會 | 大連 | 犯罪 | 未成年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