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自己父親的屍體違不違法?

醫院醫療事故,我們強烈要求解剖屍體。醫院、病理教研室、殯儀館均拒絕將屍體從醫院太平間運到病例教研室。

請問,將自己父親屍體搶出來背到病理教研室讓他們解剖違法嗎?


認真看了看你寫的東西。

我想說的是,對於疾病,如果醫院儘力救治,沒有醫療原則上的錯誤,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判斷是不是醫療事故,不是看結果,而是看過程。如果看結果的話,人終有一死,那醫院還敢於救治病人嗎?

所以只能看過程,醫院有沒有盡責,有沒有過錯。

從你的描述看,過於情緒化,少了冷靜的事實經過,所以,我難以作出判斷。

不過,在此描述中,我沒有發現什麼問題。至於你說的主刀醫生換了人,這個不可信。因為是麻醉後再手術,你父親怎麼可能說出手術醫生不對的話?

對於這一點,我表示強烈質疑。

至於屍檢,你也說了,醫生告知了你,這就對了,是否選擇屍檢,是你和其他家人來決定的。醫院不會阻撓,否則也不會作出建議,但你說了醫生還是建議做的。

至於運輸車輛,這個應該有相關規定,可能各地不同,但不是什麼車都能拉。車輛應該不是醫院提供,我估計醫院沒有這個資質。你說的打了相關電話後解決的,我的看法是應該依法辦事,否則上面說怎麼做就怎麼做,這樣就合理了嗎?

最後,我認為,對於醫療糾紛,家屬不懂,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也可以申請醫療鑒定。

至於你說的醫院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問題,這個可以由醫療鑒定來判斷,如果重要的文書材料真的缺乏,醫院肯定要擔責。但是,不是所有的一切都有詳細的記錄。醫生在發現問題時肯定要先處理病人,而不應該先想著留證據。當然,現實情況在逼迫醫生這樣做。

所以,申請醫療鑒定比較好。


如果你要起訴,法院不認什麼教研室的結論,只認有資質的法醫司法鑒定所得結論(意見)。

而這類鑒定機構一般不對私人辦理業務,只公對公。通俗點說,要不就是法院開介紹信,要不就是公安局開介紹信,實在不行律所開介紹信也行。

所以,你搶了根本沒啥用,你私自去做的解剖法院不認,你去正規鑒定機構人家不給你辦。

這事吧,要不就是你們和醫院協商好,找一家正規的鑒定機構鑒定,要不就是你正常錄音錄像證明是醫院不同意鑒定,這樣他們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還有就是只有去世七天之內才能做鑒定,超過七天就不會給鑒定了。

當然你們如果不想走法律途徑,就忽略上面的文字吧。


你背過去就確定有人給你解剖了?

有人給你解剖,結論就能當合法依據了?

把法律的交給法律,情感的留給情感,自己不會,就在當地雇個律師去辦這些事吧。


1、假如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那解剖屍體的目的是什麼?

2、醫院這些地方當然有權利拒絕解剖,解剖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進行的

3、為何非得自己在這裡和這些人抗爭,可以選擇報警啊,通過正常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啊

4、思路要清晰,別總是一副別人欺負了你,你要各種干傻事,各種毫無邏輯的提要求,搞清楚你什麼訴求,懷疑什麼問題,是否有證據,缺乏哪些證據,獲得證據的途徑有哪些,需要政府部門做哪些協助》

你搶到屍體了別人照樣可以拒絕解剖的,假如屍檢報告是關鍵證據,那你只要報警/起訴,屍體不會被火化,然後有關單位會根據必要性進行解剖申請的。


按照你說的如果是因為在就診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那麼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你可以申請醫院所在地的衛健部門介入,這樣可能問題好處理一些。因為在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是需要三方參與的,包括醫患雙方以及政府部門也就是衛健部門,他們介入了,那麼作為其主管對象的醫院配合的概率就大了。至於你說的要搶屍體,建議不去做,因為由於醫療事故而要做屍檢,對保存屍體是有要求的,如果不符合條件而強行將屍體搶走,導致最後無法做鑒定,那麼狠有可能導致無法認定事故責任,而對你不利。同時,醫療事故其實最重要的並不一定是屍體,更重要的是醫生的病歷、檢驗報告以及相應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規範,這個相對來說院方的篡改可能性比較高,這個也是直接影響事故責任認定。


醫院有義務告知屍檢的。

怎麼會醫院拒絕屍檢??

以上三方拒絕屍檢,你同時報警和找到當地醫院所在地的區縣衛健委醫政科投訴,要求其組織屍檢


鑒定要法院委託的


為啥,屍體上有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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