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18歲前故意傷害他人,作案者剛好過完18歲生日以後被害人死亡,有沒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霸凌本身並不是法律術語。

我姑且理解為「實施了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

一個未成年人,對某人實施了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行為,後送醫院治療,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

結論:無論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既遂),這個未成年人都死不了。

因為是否適用死刑,是看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是否年滿十八周歲。

至於可能的量刑區間,這個要綜合全案的證據來分析,無法準確答覆。


一個是看行為發生時間

另一個是生日當天並不屬於已滿十八周歲,當天24點之後才屬於已滿十八周歲


法律規定,不滿14歲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不滿16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除對8種(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販賣毒品,強姦,搶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外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不滿18的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已滿18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而題主問危害結果發生在18生日以後而行為是18以前所做的該不該屬於已滿14不滿18的範疇。我認為行為發生在18以前,應當屬於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所以不會判死刑!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要不要負,要負什麼法律責任看實施行為時,嫌疑人的年齡。

其實我更好奇的這個問題的進一步理論推演。前提是:假設一個嫌疑人在14歲生日當晚實施了傷害行為,傷害過程跨越了他的14歲生日(傷害行為一部分未滿14歲前,一部分在之後)那麼下列每一種不同的條件下要不要負法律責任?如果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1.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行為發生在0點前還是0點後
  2. 受害人有很多刀傷,但沒有證據表明致死的一刀是0點前還是0點後
  3. 0點前和0點後都出現了足以致死的刀傷,但證據顯示0點前受害人已經死亡
  4. 受害人是由於長時間的失血死亡,但證據顯示0點後的刀傷單獨不能致死
  5. A,B兩種藥物單獨對人無害,同時出現對人劇毒。證據顯示嫌疑人在0點前想殺人,於是給受害人注射了A。在0點後,嫌疑人改變主意不想殺人,但由於記性不好(或者注射A的時候在酒精、毒品的影響下)忘記曾經注射過A,結果注射了B致人死亡

實際生活中應該不會出現這些極端的案例,不過這些極端條件下的思考還是有點意思的,可能是我閑的無聊吧....


完全有可能,如甲十八歲生日當天持刀傷害乙,乙休克,過了零點,如果甲能把乙送往醫院救治卻沒有這樣做,乙因為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那麼甲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不作為的行為發生在年滿十八歲時。


刑事責任是要承擔的,死刑是不會死刑的。


看性質,根據法律規定16-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以下幾種會追究責任:1.故意殺人 2.故意放火 3.強姦 4.販毒等等,其他的幾種應該不會出現,如果沒有以上幾種那麼在18歲之前犯的罪,應當從輕處罰,並不受時間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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