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人的野外,我遇到一隻熊貓攻擊我,我反擊的話犯罪嗎?


反擊還行,想的夠多。

熊貓疾奔過來,你可能躲不掉。

奮力一掌下來,你可能挨不住。


如果行為人是單純地攻擊熊貓致其喪失攻擊能力而沒有將其殺害,那麼通過其他的部門法或者行政法規、規章便可以予以規制,不會涉及到刑法上的犯罪。

如果將熊貓殺害,按照三階層的角度分析,從該當性層面,屬於刑法上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從違法性層面,雖然該行為侵犯的法益應為保護珍貴瀕危物種所帶來的環境公共利益,但是生命權同樣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保護生命權的刑事規範價值遠遠高於保護極為有限的環境公共利益的刑事規範價值,按照刑法上關於緊急避險的相關理論及規定,一般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緊急避險,從而阻卻違法。一旦行為人不符合違法性,有責性也就無從談起。因而,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也就是行為人必須舉證他的殺害行為是必要的、不得已而採用的,並沒有超出適當的範圍和必要的限度,否則,行為人可能會構成避險過當,也就是其行為滿足違法性層面,構成犯罪,不過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犯罪,是針對人的犯罪,動物是不會犯罪的


想多了親,如果熊貓真的攻擊你,你還來不及反擊就基本上廢了。可以搜搜當年喜妹VS曾經照顧過她的飼養員。這還是圈養大熊貓,野生的攻擊性更大。不幸遇到護崽的熊貓媽媽可能會更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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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


①無論攻擊你的是人類還是動物,你的反擊都屬正當防衛,不算犯罪。

②看你的問題如此理智,相信你還能做到在緊急情況下自我剋制,制服對方就停止反擊。連「防衛過當」都不至於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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