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連 13 歲男孩殺害女童案開庭,被告方無一人出庭?


你知道10歲的淇淇死亡會陪多少錢嗎?

1、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網上查到的大連2018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587元。所以死亡賠償金=40587*20=811740元。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網上沒查到大連2018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只查到遼寧職工月平均工資是5610元。以這個數算吧,也就三四萬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個無法量化。但根據以往判例,一般都只是幾萬元。

所以,13歲男孩的家屬,最多也就賠100萬左右吧。

而他們,不僅錢不願意賠,道歉都不願意道。

難怪培養出這麼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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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未成年惡性事件發生,最終都還是會回到社會和家庭教育的「討伐」上。

用一位網友的話來說:只有家庭、校園、司法、社會機構都做到該做的,並且能在一方缺失後,起到替代性角色作用,才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

不得不說家庭真的能影響一個孩子。

但是在這次大連的案件中,蔡某某的父母既不出庭也不道歉,不管他們是因為什麼原因不出庭,但是到現在受害女童的父母也沒有得到對方一個完整的道歉,他們是真的羞愧不願面對嗎?還是想用沉默來掩蓋一切,等到案件結束就回歸平靜?

我們無從得知,但是無論如何,作為父母,他們必須做出一個表率,沉默並不會讓大家忘記他們的惡!只會讓大家更不恥、更憤怒!


首先要強調的是,今天開庭的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刑事訴訟,被告人不出席的,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

這個案件的案由應該是侵權責任糾紛,而主要索賠的範圍也是侵權責任糾紛中常見的損失:

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

總體上都是有依據的,唯一可能存在爭議的就是死亡賠償金

有朋友可能會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適用死亡賠償金。

但是我想說的是,請看清楚,本案是民事訴訟,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且本案中被告人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不存在所謂的刑事訴訟,更不可能適用刑事訴訟的相關司法解釋。

而從民事訴訟的角度看,法院應該予以支持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一百多萬的賠償,總體上也是合理的。

有朋友可能會問,13歲的孩子沒有財產承擔責任怎麼辦?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本案中原告應該是把行兇者及其父母列為被告,由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一條人命只要三年,連出庭都不需要,三年過去,16歲,生活才剛剛開始,對了16歲未滿18歲,如果這個13是虛歲的話,三年後15歲,嗯,還可以再殺一個人,,再教養三年,三年後出來報個野雞大學,美好生活剛開始啊。

至於賠錢???連庭都不出,還想賠錢???再說了他家長完全沒有賠錢的動力啊,反正不管賠不賠都是三年?為什麼要賠呢?留著給三年後出來的買個文憑不是美滋滋???

至於逝者家庭的傷痛,誰會關心?反正殺人犯不露名字,沒有照片,因為要保護殺人犯的隱私么?!如果我在這裡發一句這個畜*什麼的,估計還要被刪除回答。


選擇走民事訴訟,也是被害小女孩家屬的無奈之舉。

在現行法律無法對未滿14周歲的「孩子」判處刑罰的情況下,爭取經濟賠償已經是合法框架下所能做的全部了,雖然對於父母來說,骨肉的性命遠遠不是一百餘萬可以衡量的。

被告方無一人出庭,從法理上可以成立,法院以缺席審判的方式依法作出的判決,同樣存在法律效力的,即使缺席,被告仍然需要履行判決書的內容。

但是從情理上,我覺得對方是心虛了,覺得理虧了,以至於不敢在法庭上與原告方當面對質,不敢接受來自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

養不教,父子過。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父母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上行下效,孩子模仿、學習,自然而然能夠學習父母的為人處世和道德修養。

而這一案件中被告父母的做法,無疑向孩子傳遞了一個錯誤的信號:做錯了事,可以逃避;傷害了別人,無需道歉!

這一做法比案件本身更為可怕,因為一個13歲的孩子尚且還有改正的空間,但是一對30多歲的巨嬰父母,已經無法奢求他們做出什麼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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