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一規定合理嗎?為什麼?

問題由來:【黑龍江孕婦為夫獵艷案二審維持原判】被告人白雲江被判死刑、譚蓓蓓被判無期。宣判過程中白雲江情緒非常激動,三次試圖打斷審判長。去年7月,譚曾以自己是孕婦需要人幫忙為由誘騙女孩回家,供丈夫強姦,事後夫妻倆將女孩殺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不合理

孩子無辜同意,但可以等孩子生下來執行死刑,如果你不想被判死刑,唯一的辦法就是不做傷天害理的事情,做了靠孩子當免死金牌不合適

至於生了孩子後殺了娘不人道也是偽邏輯,那新生兒沒爹不是更慘?所以有新孩子的男性就能躲避死刑?說的通嗎?

更何況有的人為了鑽法律空子去故意懷孕,這樣的孩子心理生理健康都會被置於非常糟糕的境地,他只是母親用於避難的武器,這樣的孩子極有可能也會走上犯罪的道路,不能開這樣的口子


不合理。

理想做法是 少數罪大惡極者 在分娩一段時間( 如一年 )後執行。嬰兒則在出生後被即刻帶離。

麻煩是:

1、大眾對

孩子都生出來了,將她們生生分離不人道

的代入體驗。

當然,這倒也不是很難搞定:

這就是鐵的法紀。是罪惡無可迴避的代價。

2、西方勢力及其多比過江之鯽的大量中國國產西方主義( 本質是利己主義、精英利益優先主義 )馬仔們的反對。

這種反對本質上是政治問題,或更準確說是階級問題,是無可避免的必然存在,與 「 法律 」、「 文明 」、「 進步 」 從來沒有一毛錢關係。搞定他們需要足夠強大的國家實力和足夠堅強有力的意志,同時權衡是否值得付出被敵人攻擊的代價。

另外,這些人讚頌、熱愛的 「 美好民國 」 對處死分娩後的婦女這事可是經驗豐富、相當拿手。以至於經常自詡 「 民族良心 」 的他們偶爾也會咬牙切齒的 「 恨 」 民國:當年為什麼不把鬧革命的她們甚至她們的孩子殺的更多些?

3、同樣是應被處死的孕婦,最終是死是活更得 審慎處理,個別適用,而非一刀切:大部分孕婦還是可以放過也有放過的條件( 死刑核准環節 ),但也不能讓 極少數人 搭便車,佔便宜。

需要把握好這個度。

總的來講,雖然不合理,但合理化的代價也不小,付出代價後的收益卻很有限:主要是通過更充分的正義實現彰顯治理者的堅強有力,給治理認同再加分,屬於錦上添花。

目前看,這問題無解。


我覺得是合理的。

首先孕婦肚子里的孩子是無辜的,所以在孕婦不能用死刑。

然後如果孕婦流產後要執行死刑,那麼絕對有人會想方設法讓孕婦流產。

最後如果孕婦生下孩子在處死刑,那麼在獄中孕婦會故意讓自己流產。

因此,如果孕婦能被判死刑,無論如何也要牽連到肚子里的孩子。


不合理

犯罪就是犯罪了,不能夠因為其它理由就不承擔其罪行,但可以等孩子生下來後再執行


我認為不合理。

我們老師給我們講過說電視劇里經常出現的保大還是保小的情節是不成立的,當孕婦與嬰兒只能保住一個的時候,法律規定只能保大人,任何人做出保小孩的決定都是違法的,因為國際法律默認規定在嬰兒還沒有生出來之前並不完全為人,而且母親的一個器官,只有當嬰兒出生開始呼吸的那一刻,才在法律上認定他為一個人,所以在未出生的嬰兒與母親之間必須選擇保母親,因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為器官放棄一個人的人權。

照比此說,孕婦肚子里的孩子並不享有人權,又為何為保障孩子人權而不對孕婦執行死刑。


從個案看某個法律規定是否合理本身就不科學。


問這個問題的,顯然是沒有搞清楚立法者的意圖。

孕婦不適用死刑無論從道德層面、法律實踐、嬰兒保護方面都有重大意義。


罪不及無辜。

孩子是無辜的。如果孕婦也可以被判處死刑了,那就會殃及無辜的孩童。而即使終止妊娠也不能被判處死刑,則是防止對犯罪孕婦惡意的墮胎。


合理。

法律不是針對某一個人的,也不是針對一群人。法律針對的是全體公民的利益。

懷孕婦女,意味著有新公民的誕生。如果孕婦能夠判死刑,那就意味著公民權力遭到破壞。

如果去懲罰犯了重罪的婦女公民,是技術問題。但從立法角度看。百分之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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