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人趁你外出時用偷配的鑰匙打開你家門鎖,往你家放了40公斤黃金,再鎖門離開。他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他的黃金來源完全合法,就是想送給你,採取這種極端方式來偷偷送給你。

這種情況下,他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他因為這件事情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選擇無條件簽署刑事諒解書,

畢竟像這樣的罪犯不多了。


看到有的朋友說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啪的一下就給出結論,很快啊!

老濕我的結論是,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們在判斷行為性質的時候,一般先割裂開來看,然後再整合起來評價。

題主,你大聲告訴我,這個人傻錢多的大款在本案中有幾個行為?很明顯是兩個!一個是非法進入他人家裡,一個是贈與黃金。

利用偷配的鑰匙非法進入他人家裡,在法律上可以被評價為非法侵入住宅。所謂非法侵入住宅,是指違背住宅成員的意願或者無法律依據進入他人住宅,或者進入他人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構成刑法第245條的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會問,說老濕,刑法沒有安排一個情節嚴重的犯罪構成要件,你咋能自己加戲呢?

其實,這不是我加的,這是司法實踐中把握的一般標準和認識,也是根據刑法理論推斷的結果。舉個例子:北京一中院在一個判決中認為,擅自進入他人房間、處置他人物品,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1]

在這個案件中,法官認為,雖然被告人進入了被害人的房間,處置了其個人物品,但是沒有對其人身造成傷害,也沒有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難以認定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全,因此情節顯著輕微。根據實質性的犯罪構成理念,犯罪必須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基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應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侵入他人住宅的時間很短,也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而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但是也有例外,雖然侵入他人住宅時間短,但是已經對被害人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那麼也涉嫌犯罪。舉個寧夏高院參閱案例:

2013年一個凌晨,被告人周某與朋友在酒吧喝完酒後,推開被害人租住的房門,進入房間接著手機燈光看到床上有個女人,便推搡她往裡睡。被害人誤以為是住在隔壁的丈夫,便問:「你在哪喝了這麼多酒?」周某支支吾吾不說話。被害人於是把自己的被子給周某蓋上。相互撫摸和對話中被害人感覺不是自己的丈夫,於是讓女兒開燈,被害人隔壁的丈夫過來把周某抓個正著。檢察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提起公訴,法院最終判決周某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2]

所以,要論證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入時間、情節輕重、是否已經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而在本案中,這個大款雖然偷開了你家的門,但是時間比較短,也沒有惡意,所以可以被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認定為構成犯罪。

至於贈送黃金嘛,有很多種可能,洗錢?行賄?亦或者是想要誣告陷害?那就要具體分析了。

總結一下:這個大款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普通的違法行為,當然,如果他贈送黃金是有其他犯罪目的,那麼還要具體評價。如果單純是人傻錢多,浪得慌,想散盡千金,那麼他在整個案件中都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有錢人和你想的不一樣》,題主,別做夢了¥ 25.10起2

參考

  1. ^(2009)一中刑終字第2141號
  2. ^(2013)彭刑初字第39號


大家都覺得這個問題不是個問題,對方就是想極端條件送給你錢嘛。

但是這裡是不是涉及到違法行為,得看你的身份。

假如你是個普通老百姓還好,就當天降財富了。

但如果你是國家公務人員,突然家裡多了40公斤黃金,emm,估算下大概不到2000萬吧。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了解一下。當你跟紀委的同志解釋,有人潛入了我家,什麼都沒幹,就是給我送了40斤黃金的時候,你覺得是你傻還是紀委的傻?

當然題主問的是,放黃金的人有沒有罪過呢?同樣取決於受黃金的人的身份: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裡邊就是涉及到,有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問題了。但這與題目中的設定並不衝突,題主只描述了黃金來源合法,但是送禮目的並沒有說明。

所以往你家裡放了黃金的人,你可能就愉快的收下了,然後某一天,他突然出現說,拿了我的錢,就得給我辦事,後續省略12000字。


40公斤黃金啊!

當我打開門的那一剎那,收穫的不是驚喜,肯定是特么的驚嚇啊!

那麼一大坨…怎麼拉上來的?

既然是腦洞問題,那肯定沒刑事責任了!

誰要說有責任,我立馬就把這40公斤黃金外加一百塊捐給希望工程。

別問我為什麼這麼大方,因為我兜里現在就只有100塊現金了,這是真的!


按照我國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的觀點,並不成立任何犯罪。

認為構成此罪的人,採取的觀點可能有公共秩序說、占有權說以及住宅權說

公共秩序說認為侵入住宅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或者社會利益。譬如張三認為跑進別人家裡十分新奇,決定將A棟大樓里的住宅全跑一遍。顯然這種行為不構成對住宅權持續的侵犯狀態,但這種行為也不能被也不應當被允許,那麼應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按照我國的觀點來說,張三的這種行為成立尋釁滋事罪。

占有權說則更傾向於民法中的所有,即未徵得他人同意就不能進入住宅,堡壘法便是基礎這個主張,而且採取了更為嚴苛的對侵犯人的懲戒方式——無限防衛。

住宅權說則認為行為人擅自進入破壞了所有權人是否許可他人進入的許諾權。本案的這種擅自配鑰匙進而打開房門的行為就破壞了這樣的權利,那麼就構成犯罪。

我國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的觀點則是安寧說,保護居住者生活哦平穩與安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被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為,都是嚴重妨害了住宅成員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對於單純違反被害人意志侵入住宅的行為,都沒有認定為犯罪。譬如典型的暴力催收,未經允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並未實施任何暴力行為經勸說而仍不離開持續時間長,便構成本罪。譬如 @猴子老濕 的回答中所舉的例子,當行為人侵入住宅後對住宅中的人造成了一定現實的危險性——恐懼後,那麼法官傾向於認為行為人破壞了這種安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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