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思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案 12 月 7 日開庭,此前撤銷 9 次不正當手段減刑恢復無期徒刑,你怎麼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12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郭文思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12月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對郭文思的九次減刑裁定,恢復對其原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罰的執行。

此前報道:

此外,「郭文思減刑案」所涉相關人員行賄案,公職人員受賄案、徇私舞弊減刑案也將開庭審理。

9月13日晚22時,北京市紀委監委發布《中共北京市紀委、北京市監委關於「郭文思減刑案」中有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問題調查情況的通報》。

通報稱,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經9次減刑,於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14日15時許,郭文思在超市購物時,對提示其正確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實施侵害,致段某某受傷死亡。案發後,社會輿論強烈要求嚴懲郭文思故意傷害行為,並對其多次減刑和改造成效等問題提出強烈質疑。

北京市委高度重視,市委政法委加強督辦,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郭文思涉嫌故意傷害罪,且其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再次實施暴力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3月28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郭文思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郭文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已經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3月31日,北京市成立聯合調查組,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監委、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參與,對郭文思多次減刑問題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市紀委監委同時成立專案組,對涉嫌違紀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郭文思先後在天河監獄、潮白監獄、清園監獄、延慶監獄、柳林監獄服刑,其違規減刑問題主要發生在潮白監獄、清園監獄。郭萬普(郭文思之父,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退休職工)在郭文思服刑期間,以直接或通過他人請託監獄系統、檢察院、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並給予款物的方式,謀求關照郭文思服刑生活,幫助郭文思快速減刑。主要存在以下涉嫌職務犯罪事實。

1.郭萬普直接請託王乃聰(時任潮白監獄分監區指導員),並給予禮品禮金,請其對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關照,為其快速減刑提供幫助。王乃聰違規安排郭文思擔任多個有利於減刑的崗位工作,違規安排會見,為郭文思私轉信件,對郭文思違反監規的行為未予處罰;指使同事對郭文思予以關照,為郭文思在潮白監獄服刑期間多次減刑提供幫助。

2.郭萬普通過甘佳良(北京星牌體育用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請託隋建軍(時任潮白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先後多次給予現金,請隋建軍對郭文思在減刑方面提供幫助。隋建軍通過暗示或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屬對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關照;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減刑條件的情況下,6次主持監獄長辦公會並簽批報請減刑文件;向趙雙月(時任市清河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處副處長)請託,並給予現金及購物卡,為郭文思減刑向程麗霞(時任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審判員)等人打招呼。

3.郭萬普通過李楠(北京漪林順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銷售員)、王昱(北京漪林順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請託劉永清(時任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黨委委員、副分局長),先後多次給予現金,請劉永清對郭文思在減刑方面提供關照。劉永清遂向段炳川(時任清園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和陳偉(清園監獄黨委委員、副監獄長)打招呼,要求對郭文思予以關照。段炳川、陳偉分別向下屬打招呼後,接受李楠、王昱宴請。在申報減刑時,段炳川、陳偉參加監獄長會議,同意為郭文思違規申報減刑。

4.郭萬普通過王曉(北京廣播電視台員工)請託郭京霞(時任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向程麗霞等人打招呼。程麗霞等人在郭文思減刑案件審理過程中,降低證據審核標準、違反案件審理的程序規定,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郭文思裁定予以減刑。郭京霞收受王曉給予的現金,程麗霞等人收受郭京霞給予的現金。

北京市紀委監委研究決定,劉永清、隋建軍、段炳川、陳偉、王乃聰、郭京霞、程麗霞、趙雙月,以及郭萬普、甘佳良、王曉、李楠、王昱等人涉嫌受賄罪、行賄罪、徇私舞弊減刑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將上述人員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對劉永清、隋建軍等9名黨員、公職人員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取消退休待遇)處分。此外,對郭文思減刑案中其他違紀違法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並對失職失責人員嚴肅問責。


謝邀。

郭文思在2005年2月24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按照法律規定,無期徒刑並不意味著要永遠呆在監獄,除非是新刑法修正案規定的限制減刑的無期徒刑。在2005年,新刑法修正案還未實施,所以,郭文思在服刑期間若沒有重新犯罪,表現良好、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在實際服刑兩年(2007年2月23日)之後,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我沒有看到郭文思何時減為有期徒刑以及減刑幅度的信息,按照一般情況推定,應該在2007年,但必須在2007年2月23日之後。已知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郭文思實際有期徒刑服刑時間在12年左右。郭文思當時年輕力壯、文化程度高、能說會道,加上長得精神,如果他在服刑期間能夠好好反思、踏實改造,不難獲得減刑。如果他分到老弱病殘犯為主的監獄或者監區,減刑會更加容易。推測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他的後八次減刑總共減刑接近6年(72個月)。實際服刑時間從2005年2月24日到2019年7月23日,為14年零5個月。減刑次數很多、減刑幅度(平均每次9個月)不算大。至於我為什麼得出「減刑幅度不大」這個結論,各位知友先不要噴,有認得法院、檢察院、監獄系統朋友的、或者認得10幾年前、20多年前服過刑的可以去驗證。10幾年前,每次減刑18個月(一年半)的很平常,某些改造特別突出的罪犯一次可以獲得2年以上甚至3年的減刑幅度,當然也有假釋,以至於後來法院專門出台規定,要求「卡1/3」,意思是減刑幅度一般不要超過總刑期的1/3. 但在實際執行中,相當多的罪犯減刑幅度是超過了三分之一的。

必須要承認,人是很複雜的,罪犯尤其複雜,要把一個類似郭文思一般好勇鬥狠、兇殘暴戾、善於偽裝的傢伙真正地改造好,難度超乎一般人的想像,需要家庭、社會、家庭的共同努力。一個罪犯是否改造好,出獄以後是否會重新犯罪,很難判斷,甚至連他自己也不知道。

必須要承認,新中國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犯罪率在世界範圍內幾乎是最低的,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證重新犯罪率為零。哪怕一個普通人都難免有犯罪的可能,作為一個受過刑事打擊、有污點的群體,要求他們完全不再重新犯罪,是不可能、不現實的。

浪子回頭金不換,不意味著所有的「浪子」必能回頭。

郭文思刑滿釋放後不到一年,又重新犯罪,傷害他人致人死亡,並且是在關鍵時期,打死上了年紀的疫情防控人員,更是性質惡劣。現在看來,郭文思當然是沒有改造好,是年度「坑爹大賽」榜首的有力競爭者。現在看來,郭文思在服刑期間獲得的九次減刑有理由撤銷、也應該撤銷。那麼請問,現有的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罪犯可不可以獲得減刑呢?在新的相關法律出台之前,現有的有關罪犯減刑的法律條文要不要遵守呢?任何人都不能不保證一名罪犯出獄以後不會再重新犯罪,刑釋人員重新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由此產生的執法風險都讓監獄民警、法官承擔,是否合適呢?

個人認為,郭文思故意傷害案是在2020年3月,距離2004年8月發生的故意殺人案已過去了將近16年,屬於刑釋後重新犯罪,不宜與2004年發生的故意殺人案併案審理。鑒於郭文思是累犯,犯罪性質、主觀惡意、犯罪後果和社會危害性,應當判處無期徒刑(限制減刑)、死緩或者死立執。

2020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只是「裁定」,裁定撤銷以前的九次減刑。

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郭文思故意傷害案,還未宣判,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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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題,本人取匿。


先是故意殺人,獄內九次非法減刑,出獄後推倒勸他戴口罩的老人致其死亡,判他死刑應該夠數了吧。


我怎麼看?祝願祖國繁榮昌盛唄……我還敢說別的?


先殺了一個人,判無期。出獄後又殺一個人,還判無期,這是搞笑的嗎。


法律在懲治罪犯,威懾犯罪人方面一隻都是格外凱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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