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物權後,未經登記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物權後,未登記,在法律上的事實是物權因繼承發生變動,但物權未經具有法定公信力的行為——不動產登記,與取得原因分離,處於受原因(繼承)效力影響的變動狀態(事實狀態),所取得的權利因而不具有物權的法定「排他的」效力,僅具有作為事實(例如這裡的受遺贈)的對抗(爭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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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問題里,不動產登記簿上的登記權利人是已經去世的被繼承人(遺囑贈與人),並且其遺產已經因受遺贈而發生了物權變動,事實上已不歸其所有,而是歸受遺贈人所有。遺囑和受遺贈都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與真實權利(real right)狀態(物權變動,事實)不符。


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物權後未登記的,原則上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看情況!沒有登記一般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知如何冒出的善意第三人 能否詳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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