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解答一下為什麼不直接審問綁架章瑩穎的嫌疑人章瑩穎在哪兒?

嫌疑人被抓住了,章瑩穎還下落不明,警方為什麼不審問章瑩穎的下落呢?


Self-incrimination is prohibited in USA subject to the Miranda Warning. 根據米蘭達規則,任何人都有沉默權,且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新聞里已經講的很清楚了,犯罪嫌疑人對警察的訊問行使了沉默權。


你意思 嚴刑逼供?辣椒水?老虎凳還是扒指甲?

如果不是啊,那麼,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這麼一句經典的台詞····你沒聽過么?


先問是不是


你有權保持沉默。


上面的都提到了米蘭達規則,莊周先生還補充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該規則的部分修正,都挺好。

我不揣仄陋,說兩句:

從「不得逼迫任何人自己證明自己有罪」的刑事訴訟原則引申出來,英美法系的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可以選擇是否回答警察的詢問,如果選擇不回答,也是基於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所賦予公民的權利,同時,警察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這種憲法權利,否則所獲得的證言將被法庭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為什麼警察不訊問綁架章小姐的嫌犯被害人在哪裡,從邏輯上說,如果嫌犯供述出章小姐的被拘禁地,實際上就等同於其自己承認犯罪(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綁架等相關罪名),正是「自己證明自己犯罪」了。


謝邀,其他人說的不算全面,實際上最高法院根據實際案例也規定了一些米蘭達規則不適用的情況,例如:

如果嫌犯知道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如爆炸物/人質在哪兒,或者從嫌犯身上發現了槍套,槍卻不見了——性命攸關之時,警方可跳過米蘭達規則直接問話,得到的供詞也有效。

警方違反米蘭達規則拿到的口供雖然不能作為證據,這樣的口供卻可用來質疑當事人在法庭內外的陳述不一致。(摘自網路)

我推測本案可能存在爭議的點就是:警方在抓獲嫌疑人到宣告被害人已死亡之間的期間,是否符合米蘭達規則的例外情況?


多看看新聞,審了,人家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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