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勞務派遣,我該何去何從?

我今年40歲了,2009年進入勞務派遣公司X,被派遣至第三方單位工作。

2009年6月,我與勞務派遣公司X簽訂勞動合同,(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後變更為X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派遣至N廠駐東莞海關保稅倉,從事倉庫管理員職位。兩年後,2011年5月底,勞動合同及派遣協議到期,N廠將我退回至派遣公司X,X公司要求我在家等待安排再次派遣。此段工作經歷X公司以時間太久沒有檔案存留不認可,本人也沒有紙件證據,只有社保繳納記錄可做憑據。

2011年7月15日,派遣公司X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安排我至某五百強大廠H從事作業員崗位。期間每隔兩三年續簽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三年、或兩年。直至2019年12月31日,派遣期滿H廠將我退回至派遣公司X。 在H廠工作期間,2012年10月,我被查出身患一型糖尿病,需終生使用胰島素自行注射治療。

2019年11月29日,派遣公司X安排駐H廠人事管理專員L,口頭通知我,因我的派遣協議到期,自2020年1月1日期,H廠決定將我退回派遣公司X,同時L含糊的提示我:我與X公司的勞動關係就此為止,希望我做好後續的安排。在網上查閱了相關法律條文後,我約談了派遣公司人事專員L,我與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如X公司不願續簽合同,需給予我經濟補償金,且因沒有提前一月書面知會我,另需給予1個月的待通知金。或者X公司需繼續與我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之前我與X公司已經連續簽訂了不少於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L同意將我的訴求轉達給X公司管理層,同時約定我在2020年1月初至X公司協商相關事宜。

2020年1月3日,在派遣公司X辦公處,L向我展示了X公司的相關決定。可以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為廣東,工作單位為「X合作單位」。但是從1月份開始,我將進入待崗期,等待公司為我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在此期間,我第一周將每日到X公司打卡,第二周起在家等待公司的工作安排,等待時間待定。等待期間每月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並扣除五險一金,公司代繳部分照舊繳納。我諮詢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後提出,X公司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不得惡意安排員工待崗。於是L再次與X公司彙報後,於1月上旬以EMS快件形式向我發出了「等待改派遣通知書」。將待崗改為「等待改派遣期」,工資待遇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我以此諮詢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監察人員表示此通知合規,要求我照此執行。

自2020年1月3日與派遣公司X簽訂勞動合同至今,已經5月6日了,X公司從未向我安排過一次工作機會或面試,始終處於不聯繫的狀態,且在疫情期間,多次拖欠工資,每次都是我打電話給L提醒,才會在稍後幾日把工資發放至我賬戶。現國內疫情已基本結束,X公司仍在繼續拖延履行與我的勞動合同,本人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請問我是該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為由,提出被迫解除與X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追討經濟補償金,還是繼續等待X公司無限期延長的「等待該派遣期」,謝謝各位知乎的法學大佬。


主動要求離職吧,兄弟,其實你們這邊算是死循環,勞務派遣公司難受,你也難受,如果你可以自己去找一些兼職,貼補家用最後熬個幾年,也是沒有問題的額,要不去試試做臨時工,或者自己擺攤賣東西。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此處不適用。

無工作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五險一金不停,沒毛病。

鑽了法律對無工作期間的長短沒有限制的空子,逼你自己辭職呢。

維權難度很大。

下次試著不要提醒L給你發工資,幾個月不發工資後,你再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提出辭職,並基於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主張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還真有按照法律規定辦事的派遣公司

實務當中,都是把勞動關係轉移到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代收管理費

你這是實實在在的派遣,派遣公司招人,與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哪裡需要派遣去哪,不需要退回。。。

工齡連續計算,一直繳納社保就OK了。。。


謝邀,你說的我都看完了,覺得你現在應該騎驢找馬,勞務派遣不是長久之事,工作調動太頻繁,不穩定,工資什麼的更不用說了,隨著年齡增大,更不可能給安排工資高的崗位了,所以現在還不算晚,該創業創業,擺個煎餅攤也行,該找其他工作就找其他工作,或者學一門手藝,通過這幾年的工作你應該看到依靠派遣公司給找工作太被動了,無論把你繼續派遣到其他單位,還是終止合同給你補償,主動權都在別人手裡,反正現在是等待派遣期,社保啥的正常繳就行,正好去試試其他工作,謝謝


初步判斷,你很難從派遣公司拿到補償。其實,你只能趕緊另找工作了。


別人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工資,又不用你上班。。。你肯定也去勞動監察諮詢過了,合法合規。現在的矛盾點就是你嫌工資低了,建議還是另謀出路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字面意思應該是要你去排雷不給你防護服,要你去天上摘星星的意思。。。不是說不給你工作。


施工單位?考出一建,幾大央企正式職工隨便進。


第三方隨時可以退回去,你只能找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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