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民法大家都是怎麼學的?

最近在準備法考,想問一下大家是怎麼複習民法這個科目的,


民法內容比較多,我寫一下我的看法:

總則:

總則比較抽象,例如什麼叫法律行為?我們沒有看見法律行為,我們只看到合同、遺贈、結婚、離婚、買賣、租賃、贈與,法律行為是從社會生活中形形色色具體行為中抽象出來的概念,所以比較難理解。所以同學們學習民法總論的時候都會覺得比學其他學科更難一些,這就是它的特點。

但是,我們如果將民法總論部分學得比較好,則向後學民法分論就比較容易。所以要先抓住總論,重點把總則部分學好、學紮實,然後分則部分就容易。民法和我們生活結合也比較緊密,其實民法總論離我們很近,不要畏懼它,認真聽課做題總結,是不難理解的。物權法:學習物權法要著重理解物權,物權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有三個要點: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特定物,指當事人具體指明「這個」、「那個」的物。現房買賣和二手汽車買賣,都是特定物買賣。

一般的買賣,只約定商品的廠家、規格、型號、質量,屬於種類物買賣。種類物買賣到交貨時,買受人說「我就要這一台(彩電或者電腦)」,這台彩電或者電腦,就變成特定物。支配性也不難理解,支配就是用人的四肢對財產(如手機、手錶、錢包)進行控制的意思。

大型財產,如汽車、房屋,不能用四肢控制,就採用變通辦法,通過控制車鑰匙、房門鑰匙的辦法予以控制。直接支配,就是不依賴任何人的同意和幫助,自己控制屬於自己的財產的意思。

排他性有點難理解,物權的排他性不是財產本身所具有的屬性,而是法律強行規定的。例如,開發商把一套房屋賣給張三,由於合同上的權利沒有排他性,開發商又將同一套房屋賣給了李四。在上海就有同一套房屋賣給了六個人的事例。

這就是一房多賣。為什麼會出現一房多賣呢?就是因為買賣合同上的權利屬於債權,而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屬於相對權。即合同上的權利只對合同當事人有效,對他人無效。

開發商把一套房屋賣給張三,張三請求開發商交房和辦理產權過戶的權利屬於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對合同之外的人無效,因此開發商還可以把同一套房屋賣給李四甚至再賣給王五,而開發商與李四訂立的買賣合同,與王五訂立的買賣合同,都同樣有效。因此,開發商之所以能夠一房多賣,是因為合同上的權利屬於債權,債權屬於相對權,不具有排他性。

但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個買房人辦理了產權過戶,他對該房屋就有了物權(所有權),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買房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就必須判決擁有所有權的這個買房人得到這套商品房。

理解了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再理解物權就比較簡單了。親屬與繼承:親屬與繼承這一部分與生活聯繫比較緊密,相對容易理解,在學習的時候可以多和生活實際聯繫。

但是要注意不要想當然,例如不要想當然的認為出軌就必須凈身出戶,得益於各路明星你方唱罷我登場的出軌離婚直播以及電視劇動不動就凈身出戶的渲染,讓不少人誤以為只要一方出軌,就可以讓對方分不到一毛錢,凈身出戶,然而這是絕對錯誤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原則上均分(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適當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義長久穩定居住在一起)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通常意義下的出軌僅僅是在婚姻期間與第三人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很少有人會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這個嚴重程度,也就是說出軌很難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所以僅僅以出軌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凈身出戶,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在學習親屬與繼承的時候也要認真,不要想當然。

債法與合同法:學習債法與合同法主要理解相對性,同時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多看、多分析一些好的案例,提高自己綜合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合同法部分的總則比分則要重要的多,在合同法總則中,主要是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三章。在合同的成立中,主要是要約與承諾;在合同的效力中,主要是合同的類型以及無效、可撤銷的情形;在合同的履行中,則是雙務合同中抗辯權的規定以及合同保全的內容。

另外,債權轉讓與債務承擔,合同的法定解除也比較重要。在合同的違約責任中則主要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比如實際履行與違約金的關係。合同法分則主要掌握四種合同: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委託合同。但也應本著全面複習的方法對其他類型的合同有全面地了解。

對於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要重點學習它們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不要畏懼這些法律術語,慢慢來就好。

侵權法:侵權是很訓練法律思維的一個部分,一般侵權分為四要件,對於無過錯侵權也就是三要件。當事件發生時,分析案例的思維是:

(1)判斷屬於哪一類侵權;

(2)是過錯還是無過錯;

(3)是三要件還是四要件(四要件就是比三要件多了一個過錯);

(4)是否存在抗辯事由。


我們法學教育和法律學習是以各個部門法來劃分學科,刑法、刑訴、民法、民訴等等。

你看,刑法的內容是有限的,就一個總則和分則,民訴法也是如此,總則和分則。刑法、刑訴法、民訴法都屬於公法,法律規則必須是法定的,如刑法,法律規定為犯罪才是犯罪,你不能創設,都是強行法,沒有所謂任意法。

民法就不一樣。

民法的內容是社會生活的法律規則,規範社會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而社會經濟生活在不斷發展,不斷變動,不斷產生形形色色新的關係、新的問題,要求民法制度、理論隨之相應發展變動。

我們在上課的時候就覺得民法學的內容太多。

且不說劃分了民法和商法,把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這些領域的規則作為商事法給分出去了,形式意義的民法學科就還包括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債權還分債權總則、債權分則,債權分則再分合同與侵權。

總之,民法的內容非常多,我們所使用的教材中的概念也就很多。

單說民法總則(總論)至少兩百多個概念。

我不知道同學們是否使用我的《民法總論》,該教材在九十六年出版,到現在已經修訂了四次,僅僅二十多萬字,雖然是薄薄的一本,但如果數一下其中的概念,至少兩百多個,這還僅僅是民法總則的概念。

那物權呢,也有物權總則和物權分則,債權也分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合同法內容也很多,也有合同法總則、合同法分則。

所以,學習民法面臨的問題首先是概念太多,要弄懂這些概念就有難度。

另一個困難是民法比較抽象,例如民法總論當中,什麼叫法律行為?

我們沒有看見法律行為,我們只看到合同、遺贈、結婚、離婚、買賣、租賃、贈與,法律行為是從社會生活中形形色色具體行為中抽象出來的概念,一開始就很難理解。

在總論部分,還有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構成,所謂主體、內容、權利、義務、客體、變動、法律事實、事件等等,都很抽象。所以同學們學習民法的時候都會覺得比學其他學科更難一些,這就是它的特點。

但是,我們如果將民法總論部分學得比較好,則向後學民法分論就比較容易。我不清楚咱們學校是否將民法分為總論、債權、物權、合同、侵權授課,在早期民法教學時就一本教材,作為一門課講授。現在一些法學院把它分開了,分成了總論、物權、合同、侵權,親屬、繼承等。

你是否注意到,總論部分基礎打得好,到後面學分論就相對容易。

學民法分論部分也是如此,例如學物權,如果把物權總論部分掌握得好,物權分論部分也就容易多了。

學合同法也是一樣,你把合同法的總論部分掌握得比較好,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變動、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消滅、違約責任學的比較紮實,學合同法分則如買賣、租賃、委託、承攬等就輕而易舉了。

所以說,民法學科的學習,有難的一面,也有簡單的一面,難的一面就是越抽象越基礎,越基礎越應掌握紮實,越到後面越容易。

剛剛講的,可以總結出一個學習竅門,無論是必修課民法總論、合同法、物權法、侵權法,還是選修課婚姻家庭法、繼承法,都要先抓住總論,重點把總則部分學好、學紮實,然後分則部分就容易。

在民法整個學科中,重點把民法總則學好、學紮實,學民法分則就容易。

剛才說到我寫的《民法總論》二十多萬字,200多個概念,是否這些概念都要掌握呢?也不是。要集中精力記憶特別重要的,如什麼是民法,民法的歷史,大陸法系民法、英美法系民法、羅馬法,中國民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這些內容大致了解就夠了。什麼最重要呢?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幾個構成要素--什麼是主體,什麼是客體?客體包括什麼?什麼叫權利?什麼叫義務?然後就是代理制度、時效制度,這些也是最重要的。

還有權利的分類特別重要,剛開始學習的時候好像對權利的分類不太注意,以後就往往發生混淆。

民事權利的分類,以有沒有財產價值為標準,分為財產權、非財產產權。財產權中又分為物權、債權。

以權利的效力是在當事人之間有效還是對當事人之外的人都有效,將權利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對權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都有效叫絕對權,例如物權,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是相對權,例如債權。

還有其他權利分類,如以權利的效力來劃分,分為支配權、相對權、形成權。

支配權是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的權利,物權就是支配權,支配就是直接控制,你支配自己的手機,自己的汽車,自己的房子等。

請求權是請求相對人(義務人)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如買賣合同上的權利,請求出賣人交貨,請求買受人付款,出賣人不交貨你不能自己到他庫房把貨物拿走,因為你的權利是請求權,不是支配權,你要擅自到他庫房把貨物扛走,將構成犯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所說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權利,是什麼性質?09年最高法院關於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沒有預先告訴承租人就轉賣房屋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承租人請求宣告轉賣房屋的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性質上屬於相對權和請求權,亦即債權。

剛才講到權利分類非常重要。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有解除權。解除權因法律規定而發生,稱為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時,一方當事人有解除權,稱為約定解除權。解除權、撤銷權在我們的課本上稱為形成權。一開始不容易理解什麼是形成權,形成權這個概念是翻譯過來的。看看定義便可知道,所謂形成權,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就可以決定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不需要任何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解除權人發出通知給對方,通知到達對方之時合同關係消滅。對方當事人如果有異議,那他自己去起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受欺詐、受脅迫的一方有撤銷權。有撤銷權的一方如何撤銷?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以訴的方式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把合同關係消滅。撤銷權和解除權都屬於形成權。有的人講所謂"附條件的形成權",這是沒有弄清楚什麼是形成權,權利的行使要有條件,那它就絕對不是形成權。

這就是民事權利的分類,一定要記住。

這些基礎的概念如果掌握得比較牢,在後來的討論案例中,便不會發生混淆,這是基礎的基礎。

民法學習是否有方法?

剛剛說的抓重點,就是抓好總則,學習好總論,下面學習分則就容易,便是一個方法。

學習民法還有一個方法,也是國外學者所提出的基本學習方法:

記憶-理解-記憶。

記憶什麼?理解什麼?記憶概念,理解概念。學法律難免要記憶,總論部分兩百多個概念不記憶行嗎?究竟民法有多少概念,誰也說不清。那我們記憶什麼?記憶最基本的概念。

民法總論中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合同法總則部分的概念便是最基礎的概念。

日本著名民法教授叫我妻榮,大概在七十年代去世了,但是很有權威。他講學習民法的基本方法:記憶-理解,理解-記憶。

我在他的基礎上提出,在記憶-理解的循環中,不妨嘗試運用,記憶-理解-運用。

結合新聞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件、老師所舉案例,同學們的親戚朋友的一些列子,嘗試運用學到的概念來分析,嘗試運用,運用中加深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強化記憶。這便是第二個方法,記憶、理解加運用。

現在講第三個方法。

剛才提到,如此多的概念,先重點記憶總則中的概念,但總則中的概念也很多,所以現在提出另一個方法:直接記憶法律條文,以條文為中心,將立法、理論、概念、規範構成、司法解釋、典型案例貫串起來。這與現在的教科書和教學方法不同。

此前的教學方法,大陸法系國家有一個名詞,叫"教義學"。

什麼叫教義學,教科書按法律概念來編排,講課按照法律概念體系教授,這樣的教學便是教義學。我們在課堂上學習的,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法律概念。

至多有的老師講到某一概念時指出在哪部法律哪個條文。

如講到形成權包括撤銷權和解除權,指出撤銷權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解除權在合同法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教學以概念為中心,同時提示條文,目的是使學生掌握法律概念體系,以法律概念體系作為學生的法學基礎,這種教學方法便是教義學。

我過去講學習法律的方法,提出了讀書的三種方法:精讀、泛讀和研讀。

什麼叫精讀?讀書的目的是掌握這個學科的概念體系,當然除了概念還有制度、原則和理論。以概念為基礎,我們簡單地稱為概念體系,說得詳細一點是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怎麼樣掌握這套概念體系呢?我提出的方法就是精讀,精讀一本好的教材。什麼叫精讀呢?前面說了,記憶-理解,理解-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理解,理解的基礎上加深記憶。精讀的目的,是掌握這套概念體系。什麼叫好的教材呢?字數不能太多,按照我的想法,不要超過二十五萬字。內容比較簡明扼要,但是概念體系要完整準確。任何學科,只要你找到這樣一本好的教材,通過精讀掌握它裡面的概念體系,就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什麼叫泛讀呢?泛讀,就是在通過精讀掌握基本的概念體系,打下基礎後,再通過廣泛的閱讀、廣泛的瀏覽,以加深、加寬自己的知識基礎。泛讀不是從頭讀到尾,很可能只是讀一本書的哪一章哪一節,比如我們看到一本新教材,翻翻這本教材的目錄,和我自己精讀過的教材對比一下,哪一部分是新的,就看哪一部分,或者哪一個概念是沒有學過的,就學這個概念。翻閱一本雜誌,對哪一篇文章有興趣,就讀這篇文章。泛讀就是廣泛地閱讀,不是每一本書都從頭讀到尾。是讀它其中的一章、一節、一頁,甚至一個自然段,是為了彌補自己通過精讀掌握的概念體系,予以彌補、完善、充實。如果你已經有了紮實的法律基礎,再通過泛讀來擴大知識面;如果還沒有掌握紮實的基礎,必須通過精讀來掌握這套完整準確的概念體系,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打下紮實的基礎。

什麼叫研讀呢?就是結合研究問題來閱讀。如討論一個案例,凡是與這個案子有關的資料我們都要去查,包括教材、著作、論文,都收集起來,把相關論述抄在一起,然後加以分析,加以研究,加以比較。研讀的目的,是訓練自己的研究能力、分析能力,是培養自己的法律能力。研讀的對象沒有限制,凡是與研究的問題、討論的案例或者要寫的文章、涉及的爭論有關的著作,都要去收集並加以分析研究。

這是我過去講授學習法律方法的時候,講到的三種讀書方法,就是精讀、泛讀和研讀。

還要明白,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精讀的,如好的教材;有些著作是供我們泛讀的,如別的教材、報紙、文章,等等;有些著作是供我們研讀的,特別是專著,大部頭的體系書,動輒幾十萬字、七八十萬字。

我曾經在某個法學院講這套學習方法,說到台灣史尚寬先生的著作,史尚寬八十年代就去世了,他過去是起草中華民國民法典的立法委員。

我說史尚寬的《債法總論》,九十萬字,你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後面全部忘光,這樣的書叫體系書,不是供你精讀的,是供你研讀的。

有的同學不懂讀書方法,不加區分,部頭越大越厚,就越是從頭到尾精讀,結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一半都不到。

我剛講完課,就有一名研究生同學,說他正在讀史尚寬的這本《債法總論》,九十多萬字,就是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後面全部忘了。

所以,我們要懂得哪些書是供你精讀,哪些書是供你研讀,哪些書是供你泛讀。

我過去講這個學習方法,都是為了掌握概念體系,屬於教義學的學習方法。

現在這套方法仍然有用。

但是,我剛才建議採用新的教學方法和學習方法,以法律條文為教學和學習的中心,直接讀法律條文。

直接讀法律條文,通過法律條文,掌握該條文規定什麼概念、採用什麼理論,它的立法目的是什麼、要解決什麼樣的社會問題,該條文是否構成完整的法律規範,其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最高法院針對該條文有什麼司法解釋,通過解釋解決了什麼問題,是明確了構成要件,還是擴張了適用範圍,裁判實務中適用該條文有什麼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這個條文一併掌握和理解。

有的年輕同志說:"你這叫條文中心主義。"

我說對,我就是提倡條文中心主義,即以法律條文為中心的這樣一種教學方法、學習方法。

與傳統教義學方法不同,是另外一種學習方法和教學方法。是特別針對法學院本科生,針對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新學習方法。

因為我們要參加司考,司考題大部分來自條文。通過讀這個條文,來貫穿立法、理論和實務。這個條文叫什麼概念,叫什麼制度,要解決社會生活中的什麼問題,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文,參考的是哪一個方案;它的立法政策、立法目的是什麼,要保護誰、制裁誰;它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果如何分析、怎麼理解;對於這個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最高法院做過什麼樣的解釋,最高法院公報刊登過什麼樣的典型案例,都通過條文聯繫起來一體把握。這就是我提倡的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

同學們會問,條文如此多,例如合同法四百二十八條,每個條文都這樣記憶、這樣學習嗎?

當然不是。我提出這個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是指基本條文、重要條文、常用條文。我們通過記憶這些條文,把它和立法理論、規範的構成、實務都聯繫起來,使我們通過條文的體系構築知識基礎架構。

這樣的知識體系,完全不同與前面談到的概念體系。為我們將來參加司考,將來當律師、當法官,奠定了基礎,我們運用法律的能力將極大的提高。

剛才說到合同法四百二十八個條文,我們不可能都讀都記。前面說過,總則部分最重要,但合同法總則部分條文也很多,合同法前八章都是總則有一百二十九個條文,總則每一個條文都記憶也做不到。

因此,我們記憶重要的條文、基本的條文、常用的條文。

我在前面提到合同解除的問題,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九十二條規定後契約義務;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協議解除,九十三條第二款是約定解除權的條件;九十四條前面提到了,是法定解除權的條件;那九十五條是什麼?規定解除權的存續期間。九十三條、九十四條最重要。前面提到了解除權的行使在九十六條,解除權行使採取解除通知方式,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法九十六條就馬上發生一個問題,如果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以後,對方有異議,卻遲遲不向法院起訴怎麼辦呢?半年以後他才去起訴,甚至一年兩年以後再去起訴,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不應該受理呢?我們要注意,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解釋說,自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後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項解釋為對方的異議,規定了三個月的異議期間。所以,讀條文時要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併掌握。

那還有呢?九十五條規定解除權的存續期間,如約定或法律規定了存續期間,期滿不行使權利消滅。前面說到形成權,形成權有除斥期間,期間經過權利消滅。九十五條規定,如果有約定期間或者法定期間,期限屆滿,解除權消滅。但問題是,既沒有約定解除權的期間,法律也沒有規定解除權的期間呢?因此就出現這樣的問題,一方有了解除權,他遲遲不行使解除權、不發解除通知,一直過了五年覺得解除對他有利時才發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這種情形,能不能讓他解除?

對此法律沒有規定。最高院公報上刊登了這樣一個案例,解除權人超過了五年才行使解除權,已經使對方相信其不會解除,這個時候突然行使解除權,將使對方當事人陷於極大不利,因此法院作出判決不准他解除。理由是什麼?一審法院的理由是,該行為構成權利濫用;二審法院改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你看合同法九十六條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涉及到最高法院的解釋、公報上的案例。通過這個條文的記憶,不可能倒背如流,但是知道九十六條是規定什麼的,反過來,一提解除權的行使,就知道規定在九十六條。再就是九十七條,規定解除的效果。這些就是重要條文,基礎條文、常用條文。

還有規定違約責任的第七章,當然是最重要的。你一定要非常熟悉,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一百零八條,預期違約;一百一十條,強制實際履行;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瑕疵擔保責任;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更重要,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不要忽略最末一句:不可預見規則。總額二三十萬元的合同,因為一方違約,對方向法院起訴,計算出來的損失幾百萬、上千萬,能不能都讓違約方賠呢?不行,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最後一句特別規定不可預見規則。該條文規定,違約方締結合同時預見不到自己違約會給對方造成如此巨大的損失,因此法院可以根據本案的情況,把損害賠償金減少到法院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數額。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更重要,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還可以約定計算損失的方法。第一款的違約金是我們理論上所謂補償性違約金;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更重要,規定如果違約金過高過低的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

這些條文都是合同法中最常用的基本條文,一定要熟悉債務。我在這裡背這些條文,是為了演示怎麼通過讀條文,把概念、理論、立法、實務貫穿起來。

同學們,特別是法碩的同學,可以參考我建議的以條文為中心的學習方法。

民法的學習太複雜,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講得完的。這個同學提的問題,我一下就講了這些。如果有時間的話,我還可以跟大家演示一下法律條文的記憶。目的是啟發大家,使同學們注意,你將來要從事法律職業,應該重視法律條文,僅僅記概念是不行的,要從記憶概念轉變為直接讀條文、記憶條文。

記憶是學習法律的基礎,學習任何學科的基礎都離不開記憶。記憶是靠自己訓練出來的。大家要特別注意,司考有相當多的題都是條文上的。如果你對這些基本條文、常用條文熟悉的話,你司考就容易過。

關於學習我就說到這裡,第一個問題我就講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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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於「中國法學網」,為梁慧星教授在北理工的講座,原題:民法若干問題研究

梁慧星 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發佈於 2020-09-24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莫逸莫逸左持天平,右握杠鈴

建立體系,精簡記憶,多做習題,時常總結。

遵循:「輸入-整合-內化-輸出」這樣的規律制定層次性學習計劃,按部就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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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體系,精簡記憶,多做習題,時常總結。

遵循:「輸入-整合-內化-輸出」這樣的規律制定層次性學習計劃,按部就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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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秀勇,每個回答我都推鍾秀勇,他真的太厲害了。法考認準鍾秀勇,民法認準鍾秀勇,學好民法不是夢。

法考是考試,最大的目標是要通過。認準一個老師跟到底,每個老師都有能力帶領你通過法考的。

如果不喜歡老鐘的風格,可以聽一下方誌平,孟憲貴,李建偉,段波,這些人的課每年也有很多人在聽。

法考不要迷信什麼過來人的經驗,不管怎麼安排,踏踏實實按部就班把每個階段課聽了,真題做了,知識點背了,就可以過了。這是普適的方法。


瀉藥

民法學渣一枚。民法課在大一下開始,課上聽得懵懵懂懂,下來整理筆記但是依舊看不懂(感覺和民商是天敵)。然後期末低分飄過,自覺不滿意,大三選擇重修不跟課,在此期間順便複習法考,決定採用法考的節奏打基礎,前前後後跟過鍾秀勇,孟獻貴,方誌平,段波。對自我節奏而言,老鍾很基礎但是略啰嗦,孟和方很正常節奏不細,但是法考足夠,段波超級適合我自己的節奏,感覺重點突出又講的比較快。於是,在他的帶領下甚至讓我不那麼厭惡民法了。

基本上都是,課上重點,課下整理筆記+理解。刷題。刷題能幫你在實際過程中運用。民法沒有刑法那麼容易上手,但是真正入門了,雖然過程是痛苦的,還是會發現還是挺有意思的。


初學者可以看看張翔的書,他的課講得一般,書我覺得很有體系,看似內容不多,但是覆蓋很全,而且知識點總結易懂。老鐘的書太厚,上課廢話太多(基本每個案例都是以「可以主張恢復原狀、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結尾」,太啰嗦了)。也可以看看韓祥波,他講主觀案例挺不錯,就是永遠處於省電模式,不捨得全力說話。。。。聽不清。。。。


如果你是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話,建議跟鍾秀勇的


為了考職業資格證而學,報班跟老師學的。講的很細。


寫在2019.3.11

本人大三刑事偵查專業 某警校生

現在民法已經過完一遍了 正在進行真題邊做邊複習

我個人推薦孟獻貴打基礎 鍾秀勇做補充 可以把鍾秀勇的當做課外書看

多投入時間 多理解 多思考即可

祝自己法考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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