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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有界定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滿足生活所需而負下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建立在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所以夫妻共同債務是建立在夫妻為了生活而欠下的債務,那麼為了瞞足個人私慾而欠下的債務法律上明確規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小編對《婚姻法》也不太熟悉,想了解的話你可以去看看,這裡我大概說一下。

第一: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以賭博或吸度等從事非法活動欠下的債務不算夫妻共同債務,由欠債一方承擔。

第二: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非法偽造債務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夫妻雙方約定婚內財產各自所得,也就是各管各,有一方舉債應明確約定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還有很多,夫妻共同債務建立在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的債,生活所需即指日常的開銷、醫療、養育子女、老人的贍養、等一切家庭活動開銷,為了滿足私人的慾望、從事非法活動欠債的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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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中,為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夫妻雙方往往會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藉以逃避債務。這種現象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比較突出,欠發達地區也有所反映。 但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夫妻一方為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往往會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等。面對此兩種情形,為有效平衡債權人的債權利益與未舉債夫妻一方的利益,立法層面也是多次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與完善,但截至目前,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大體上有了一個較為明確的界定。即根據不同情形做不同處理,具體而言:

  一是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係上(即在離婚時如何分配債務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時,如果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這時,夫妻中舉債的一方,就必須舉證證明該筆債務是基於夫妻雙方合意(如有借款的授權委託書)或者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舉債用於子女教育),如果無法舉證證明,則該筆債務即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為夫妻共同債務,未舉債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是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係上(即外部債權人要求夫妻雙方償還債務時),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即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下幾種情形除外:

  (1)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2)夫妻一方所舉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3)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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