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打贏了官司卻還不一定能拿回錢?


我們曾經互動過一個話題:讓大家聊聊打官司的哪些事。很多朋友都熱烈地談了自己的經歷和感悟。

錢粉@草原狼說:現在官司好打,可就是打贏了官司拿不到錢,執行太難。

有@草原狼這種感觸的朋友還不少,@快樂就好就是其中一個。

@快樂就好有一個鄰居,買房時借了她3萬塊錢,已經過了還款期很久了,也沒有還她。於是@快樂就好就把那個鄰居告到了法院,法院判了勝訴。

雖然判決下來了,可對方就是裝瘋賣傻不還錢。無奈,@快樂就好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時,查到對方名下沒有一分錢,估計對方是提前做了準備。

因為是一牆之隔的鄰居,所以彼此家庭情況都很清楚。據@快樂就好了解,老賴家承包著10多畝地,一家3口都有收入,就3萬塊錢,不可能沒有能力償還。

後來,錢沒執行到,法院就把老賴拘留了起來。

可拘留也只有15天,15天後,老賴出來了,錢仍然不還。

我對@快樂就好說:申請把他拉入法院黑名單吧。

@快樂就好說:他,一個農民,50多歲了,生活範圍就在我們村裡,連縣城都很少出,黑名單中那些不能坐飛機,不能高消費之類的限制,對他根本就沒有用,所以列不列黑名單沒有意義。

@快樂就好無奈地說:表面上看我打贏了官司,也強制執行了,可實際上,錢不僅沒要回來,還增加了訴訟費,律師費,誤工費等成本,所以,最後我才是真正輸的那一方。

這確實是一種現實。

有時,我們經歷了訴訟之累,打贏了官司,對老賴也強制執行了,也把他列入了黑名單,可結果呢?錢還是沒有要回來,還是一無所獲。

不怪很多朋友說,打贏官司也不一定贏,因為有一種輸就叫官司打贏了。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怪象?

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就是對老賴太過仁慈,沒有嚴厲的懲罰制度。

現行法律中,對老賴最嚴的一條懲罰就是:最高可判7年。

可事實上,老賴判刑,也並不是現在才有的。

我國1979年在《刑法》中就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可判刑。也就是說,在那個時候,就有了老賴可判刑的規定。

然,這麼多年過去了,我們聽說過多少人是因為這個罪名判刑的呢?

在現實中,要將這條法規實施起來存在諸多的困難和問題,所以即便是有法可依,也很難做到違法必究。

遇到老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時,我們使用最多的方法,還是強制執行。

可強制執行偏偏又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

比如:

如果對方名下沒有資產,執行也沒用,拿不到錢。

如果對方轉移了資產,而我們又沒有足夠的證據,執行同樣還是拿不到錢。

如果執行人員不給力,或者執行單位搪塞推諉,那麼執行更是沒有用。

即便對方名下有錢,執行人員又用心,那也未必能拿到錢,因為老賴會抗法,阻撓執行。前幾天很出名的,山東壽光執行法官去曹縣強制執行,遭到當地30多人暴力阻撓,就是最好的例子。

如果強制執行也拿不到錢怎麼辦?

沒辦法,只能等,等到老賴主動償還,等到老賴名下有資產了,或者先把老賴列入黑名單。

黑名單,是近幾年才有的,它是對老賴的一種信用懲戒。可在誠信制度還沒建全的當下,作用又有多大呢?

黑名單禁止老賴住星級賓館,出入高檔場所,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禁止的都是一些高消費的行為,可在現實中,有多少人會進行這些高消費呢?

比如我們出行,一般人選擇的交通工具就是汽車、火車,一般也就是個硬座、硬卧,有多少人會乘坐軟卧呢?

還有像@快樂就好遇到的那種老賴,活動範圍就在村裡,這些禁止對他壓根就沒有用。

打贏了官司要不回錢,強制執行也拿不到錢,上了黑名單也沒用,面對老賴,我們常常就是這麼的蒼白無力。

面對這種現狀,難道就任由老賴這麼猖狂下去嗎?

就在前不久,最高法表了決心: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很多人對此報有懷疑態度,認為到最後估計也只是喊喊口號,做做樣子,因為解決實在太難了。

其實,如若真的想要解決,也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難,只要加大對老賴的懲罰力度,把處罰點與他們的切身利益相結合,就能治理很多老賴。

比如像@快樂就好遇到的那個老賴,禁止他承包土地,不減免他的農業稅,不給福利補貼,不能享受農村醫保.....這樣的處罰會不會更有效呢?

比如列入黑名單的人,全面禁止購買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不管什麼檔次的,那怕是站票都不能購買。同時還要禁止老賴的愛人、父母、孩子高消費,甚至禁止單身老賴結婚登記.....

當然,如果想做受限制的事,也不是沒有辦法,比如買車票。想要買車票,可以與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同意了,出一證明,就可以購買。這樣還能減少很多老賴"失蹤"。

把對老賴的懲罰力度加重,不僅能震懾到老賴,避免很多新老賴產生,還能扭轉欠錢是大爺,要錢是孫子的不正常現象,最重要的,法院執行起來也就不在那麼難了,因為到時,估計有很多老賴會主動還錢。

當然,這些都還是我們的想像,但既然最高法決心要解決這個問題,我想,在將來的兩到三年內,對老賴的懲罰力度,一定會有改變。

所以,即便現在我們打贏了官司輸了錢,但,該打的官司還是要繼續打,因為真的最嚴懲罰正在來的路上。


官司贏了後,若被告不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條款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則原告需要申請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階段,若法院能掌握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並及時採取措施,則通常能執行到款項給債權人。若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法院一般會中止執行,等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這就造成了這種現象:官司贏了,拿不到錢。


打贏了官司只能證明你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判決支持,並不是說你就一定能夠拿到這筆錢。敗訴者如果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你可以申請執行。但如果敗訴者確已沒有償還能力,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就你申請執行也是個空。所以說,當面對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時,還是應該慎重考慮,靈活處理。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給他時間和空間,讓他能夠掙錢還債。如果逼他太甚,即使他坐牢了,可拿回錢的目的仍然難以達到。


一方面,現在執行難是全國的共性問題,老賴們想方設法的躲債,所以執行難度很大。另一方面,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現在通過執行查控系統,可以查詢以被執行人名義開設的所有的銀行賬戶,如果裡面都沒有錢,而被執行人名下又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那債權人只能自認倒霉了。至於說到被執行人財產問題,銀行賬戶,法院可以通過查控系統查詢。房子,車子,股票等,如果再法院所在地存在,那也可以直接去房管局,車管所,證券公司查詢,都不是問題。問題是,如果被執行人在外地有房子,車子或者股權等,那執行法官就沒辦法知道了,畢竟這些東西,也不聯網,法院如果不知道具體地點,是無法查詢的。這時候,就需要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了。所以,執行難,需要各方共同解決,不能單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全社會要共同行動,讓老賴無處躲藏!


最主要的是法院要去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什麼線索都叫申請人提供,一個平民哪裡查得到,特別是交通事故,認都不認識對方哪裡知道對方有什麼資產,還有為什麼查不到被執行人的行蹤?現在什麼都用實名制,難道他不坐車?不工作?不住宿?平時通緝犯罪分子只要一用實名制就知道了,為什麼查老賴就不行了?歸根究底還是執行力沒到位。


官司贏了只是第一步,判決書生效後,對方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履行判決的,原告應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是不管你的。

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兩年,就是說超過兩年,即使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不會受理。

當申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進入強製程序。

有的案件雖然強制執行了,但確實找不到財產可供執行,只能中止執行。

我們律師團隊承辦涉及財產案件時,在起訴時會建議客戶申請財產保全,就是在起訴的時候就要凍結對方的財產,而不要等到判決生效後再凍結財產。

有關法律問題,歡迎關注我們,我們律師團隊會努力為大家解決各種法律問題。


執行難是現實,目前全國只有10%的結案率。官司還是要打的,取得法院認可你的合法訴求,取得判決書等證據,一方面申請強制執行,不過難於執行,可以把債權轉賣,取回部分資金。科勒迪公信平台債權通可以提供這樣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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