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哪些文物需要上交?


1.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文物保護法》第五條里對哪些文物歸國家所有規定得很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2.回到實際情況,有時候,大家在生產生活中,會在無意中發現原本在地下埋藏的可移動文物,這些文物已經被法律賦予了國家所有的性質。一般來說,國家委託文物部門來收藏、管理文物,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國家鼓勵發現者把這類情況上報所在地的文物局,由文物局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理。當然,如果自行取出來上交給文物部門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可能會丟失部分珍貴的專業信息。有的省份比如陝西省,已經制定了地方性法規,通過物質和精神獎勵的方式鼓勵人們用這種方式來保護文物,這也是《文物保護法》里所提倡的。當然,如果藏匿起來不上交甚至私下進行買賣,則是違法法律要求會受到嚴懲的。

我見過的最好的對文物發現和上交者的獎勵,是2007年國家文物局在首都博物館舉辦展覽,展覽開幕式的主角則是陝西寶雞發現青銅器窖藏的農民,他們不但獲得了物質獎勵,還獲得了精神榮譽。

寶雞的農民們在參觀自己保護下來的青銅器在首博展覽

3.《文物保護法》還規定了如何合法的獲取文物: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所以還存在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動把自己收藏的文物交給專門的文物收藏機構保存、研究、展示和教育,一般把這種行為叫做「捐贈」,這種情況是不屬於「上交」的。

4.不過,目前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文物如何認定的問題,文物保護法里並沒有明確,而國家文物局頒布的《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可操作性並不強,指定的幾個文物認定機構也沒有大規模認定文物的能力。我們大家在生產生活中一旦發現了地下埋藏的古物,也並沒有能力判定是否一定是文物。這個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方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由此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所有在中國境內地下挖的、水裡撈的文物,都應該上交國家。

將文物上交國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迹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中國人民大學文化遺產法博士胡姍辰@挖啥呢所言:「關於獎勵辦法和標準,目前尚沒有通行全國的法規政策文件,給予主動上交文物的主體獎勵的多少,完全由各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但總的來說,獎勵金額只是象徵性的,遠遠低於文物本身的市場價值。如2015年陝西省出台的《陝西省群眾保護文物獎勵辦法》中,主動上交來源合法的文物,根據保護文物行為情節和文物的等級、數量,分別給予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陝西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現金獎勵。」明確和提高對文物上交行為的獎勵程度,確實是當下在中國需要被解決的問題。

簡言之,將地下、水下文物上交國家,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公民也有權利因為上交文物而獲得獎勵,但「獎勵」不是「生意」,不要認為自己是將文物賣給了國家。反之,如果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還將地下、水下文物私自買賣,則會犯「倒賣文物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這是私人的不用上交,,,


1985年,何剛在老家建房挖地基時,發現了一缸埋在地下的銀器。消息傳出後,文物販子拎著一麻袋錢來找他,要買下這些東西,還說「你要多少我給多少」。

面對誘人的條件,何剛沒有同意。他意識到這批東西可能是文物,覺得應該交給國家。最終,他同村支書等人一道將東西捐給了故宮博物院。經鑒定,該批元代銀器共計19件,其中二級甲文物1件、二級乙文物11件、三級文物5件、一般文物2件。1986年2月,何剛又將存放銀器的缸也一併捐贈故宮博物院。

其實,像何剛這樣將意外發現文物捐獻出來的人還有不少,時常見諸報道。比如「壺關一農民挖出文物無償捐獻」、「寶雞農民蓋房挖出青銅器捐給國家」等等,也都得到了相應的榮譽。但也有人挖出古墓葬,發現文物後意圖倒賣,得到應有的懲罰。之前曾有報道稱「西安農民自家院子挖出青銅器,私自倒賣獲刑15年」。

我國現存文物的評定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其年份長短、藝術水平高下、學術價值大小等不同情況,主要分為一、二、三級。二、三級暫且不論。一級書法、繪畫藝術品的參考標準是: 元代以前比較完整的書畫;唐以前藝術水平較高、首尾齊全有年款的寫本;宋以前經卷中有作者或紀年且書法水平較高的:宋、元時代有名款或雖無名款而藝術水平極高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名人手跡;明清以來重要藝術流派或著名畫家的精品。(錄自《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1987年制訂)

根據這一標準,一級品中極少數的精彩之作,才稱得上是國寶。所以,儘管流傳至今的古代書畫作品堪稱汗牛充棟,但真正夠得上「國寶」資格的並不多,特別是流傳時間超過千年以上的,更如鳳毛麟角。

「我國《文物保護法》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位律師向記者表示,法律也規定主動上交文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筆者查詢律師所說法律條款,發現其提及的《文物保護法》中有如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又分為兩種情形,即「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以及「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如果是祖傳的文物,所有權明確,是不用上交的。」該名律師表示,按照我國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地下埋藏文物所有權歸國家,「地下挖到文物不上交,屬於侵佔,是可以判刑的。這個就與文物價值有關係了:價值大,量刑就會比較重」。


我是講堂空空——寶玉石文玩知識傳播者,網上經常爆料,民間發現了文物後,上交國家,給了上交者一點獎勵。很多網友都說上交者很傻,大部分民間文物都被交易了,那麼到底有多少人清楚什麼東西是文物?假如你得到一件寶貝,那麼什麼該交,什麼不該交呢?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

《文物保護法》第五條里對哪些文物歸國家所有規定得很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說,你從地下挖到的所有有歷史性的東西,都是屬於國家的。

回到實際情況,

有時候,大家在生產生活中,會在無意中發現原本在地下埋藏的可移動文物,這些文物已經被法律賦予了國家所有的性質。一般來說,國家委託文物部門來收藏、管理文物,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國家鼓勵發現者把這類情況上報所在地的文物局,由文物局決定下一步如何處理。當然,如果自行取出來上交給文物部門也不是不可以,我見過的最好的對文物發現和上交者的獎勵,是2007年國家文物局在首都博物館舉辦展覽,展覽開幕式的主角則是陝西寶雞發現青銅器窖藏的農民,他們不但獲得了物質獎勵,還獲得了精神榮譽。

所以空空覺得啊,挖到寶貝的話,還是儘可能的交到有能力保存的地方去,這樣才能使得文物更好的保存下去。所以,儘管我們提出上交,但國家也應該進一步完善文物管理辦法,便於可操作才是當前最需要的,怎麼樣,你覺得呢?


回復幾個有意思的評論:

講的很有道理。空空和講堂夥伴們對國家文物的看法是首先必須認識到將珍貴的文物上交到國家,文玩愛好者們會更放心,國家會有更專業和更科學的技術手段對文物進行保護和管理,對我們整個國家來講都是好事一件,同時國家也會通過博物展館的方式讓我們看到這些珍貴的文物,所以也算是一舉多得的好事。但是呢,我們也應該對上交文物的這些老百姓的行為給與一些實質性的獎勵,除了鼓勵發揚光大的這些行為之外,也是對他們的精神的高度讚揚。

一語道醒好多人啊,哈哈。空空認為,不管是於誰而言,交出自己的心愛之物,內心當中有些掙紮實屬正常。但是站在更高角度上來講,為了讓文物更好的得到保護和管理,我們還是更建議上交國家,從保管方式上來講,國家讓人更加放心、安心。文玩人不就是希望這些珍貴的遺產可以得到更好地珍視嗎?於此同時,也要更多提及的是能夠適當給與一些獎勵或許也是一種慰藉了。


從土裡剛挖出來 上交,地皮一下文物礦產,化石都是國家的,都上交

但有些文物,青銅器,玉器,由於歷史原因,流傳於民間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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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非常明確地指出來出土文物的所有權。

哪些文物是公民可以合法收藏的呢?第六條: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祖傳文物這個概念比較模糊,但根據實際案例我們大概可以得知,祖上一代代流傳、沒有在建國後入過土的傳世文物在這一條的保護範圍內,而在你家祖墳里埋了幾百年,最近出土的文物,不屬於祖傳文物。


北周時期太宗陳士忠1O97一1O11年鑄,不知真應不應亥上交開平元寶古幣一存世太少實是真貴。


在中國,哪些文物需要上交,這得首先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有關規定來執行。簡而言之,有以下幾點值得我們注意,一是凡屬在中國境內出土的一切文物都屬國家所有。任何團體,任何組織,任何人都不得持有。二是進行盜墓等盜竊手段獲得文物必須上交國家或依法沒收為國有。三是國家有明確規定的稀有文物如,國寶級的文物是不能私人持有的。


古代

中國

有著輝煌燦爛高度發達的

物質文明

,在廣袤的華夏大地之下,埋藏著數以億計的遺物。在現代生活中,大到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小到農民的犁田耕地、取土建房,往往都有相當大的概率挖出埋藏地下的文物。近幾年來,村民挖到文物的新聞屢見於國內各大新聞門戶網站,由此引發的對於「挖到文物的歸屬、上交文物是否該獲得物質獎勵、獲得獎勵的多少」等問題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討論與關注。對這一社會現象的看法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從大多網民的討論來看,缺乏對該現象深層次的思考。為什麼會出現這一社會現象?如何解決?筆者想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我國目前正在

法制

社會的康庄大道上邁步前行,法制觀念和意識日漸深入人心,但是並非所有人都是如此,挖到文物卻拒交這一行為正好是部分人法律觀念與意識淡薄的反映。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文物保護

法》規定,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屬於國家所有。毫無疑問,除非特別情況(比如能證明所挖到的文物為自己所有),所挖到的文物應該上交給國家。那麼問題來了,長期以來,「誰發現就屬於誰」的觀念深刻影響了人們,就像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一樣,使得美洲相當長時間裡被認為是「歐洲人的美洲」而非「美洲人的美洲」;我國數千年前的青銅銘文中更有「子子孫孫永寶用」的套語,在自家院落或者附近所挖到的文物,使得人們相信這可能是祖上留下來的,強烈的佔有慾瞬間就澎湃而來。實際上,更為關鍵的一點是「文物」自身的價值可能會給人們帶來豐厚的收益,上個世紀七十年代,可能每個家庭都會有一些有年頭的老物件,但是當時並未認識到它們的經濟價值;伴隨著改革開放,特別是近年來一些「鑒寶」類節目以及混亂的文物市場伴隨而來的收藏熱使得人們逐漸認識到文物巨大的經濟價值,當無意挖到一件老物件時,拒不上交或者上交之後所得到的物質獎勵與預期的少得多所伴隨的失望情緒自然就這樣發生了。

首先來看看中國是怎麼界定文物是否應該上交的?

我國文物保護的有關法規,其中規定:傳世文物、祖傳文物可收藏、拍賣。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一旦發現,要立即報告有關文物單位,其中包括私人宅基地下出土的文物。

文物分時間段

對於文物中國分為古代、近代、現代。

對於古代一般的文物劃分,是從遠古時期起到

乾隆

60年,也就是

1795年

,這算是一個界限在這個界限範圍的文物,傳世的是可以收藏的,但是這個方面的文物收藏之後在買賣方面,比如拍賣公司在買賣的時候,是不允許出境的,也就是說不允許賣到境外去。

2010年3月9日,香港,

清朝

雍正皇帝上朝所戴的珍珠項鏈在

蘇富比

拍賣行進行拍賣前的展覽。

近代文物就是從

1795年

,也就是

乾隆

60年之後,一直到

1911年

就是

辛亥革命

這段時期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但是特別珍貴的文物,也是不允許買賣的,一般的文物是可以買賣,可以收藏的。

近年來,文物古董、名家字畫、玉雕等藝術收藏品成為貪腐官員收受賄賂的「熱門」,被人們稱為「雅賄」。

現代文物是從

1911年

到1949年這個歷史時期,這個時期一般的文物是可以收藏的,也是可以買賣的,但是有一條就是,革命文物一般來講是不允許買賣的。

但這些規定也是語焉不詳。比如,1949年12月,毛澤東同窗好友鄒介圭給毛澤東寫信獲得親筆回復。鄒介圭將毛澤東的回信當成傳家寶珍藏。然而,1977年,當時的縣檔案館派人將信「借閱」後,再也沒有歸還,鄒家只拿回了一份複印件。但該館相關人員表示,偉人的信應該由國家保管,目前這封信已上交中央相關部門。

鄒介圭的女兒鄒娟娟表示,38年來,她和家人一直在努力追索這封信(其手持為複印件)。

像這樣的涉及領袖物件收藏權的歸屬問題,在全國尚無先例,很難從法律予以界定。

中國文物保護的怎麼樣了呢?

2012年,蔣介石重慶行營被破壞。當地文管部門回應稱,這是「保護性拆除」。

2007年國務院進行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這項始於2007年4月,止於2011年12月的普查顯示,中國共有登記在案的不可移動文物76萬處,其中包括了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近現代重要史跡。但這些數量龐大的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卻令人堪憂。

2006年5月17日,黑龍江滿井鎮,正待發掘的的遼金至明清時期遺址被松花江大頂子山航電樞紐工程施工部門用推土機破壞,被推平的遺址上還立著當地文物部門樹立的牌子。

相當一部分文物在最近20年左右的時間裡通過境外走私流到境外。據

美國

《商業周刊》2014年報道,作為文明古國的中國,每年有包括翡翠、瓷質花瓶和名人古畫在內,價值百萬美元的古董,被投機分子以低價報關等手段帶出中國。

近段時間沸沸揚揚的中國肉身佛像在歐洲展出,據悉,這很可能是福建被盜的文物。

數量龐大的古迹遺址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難度。大量文物古迹被冷漠對待,更多的「非國寶級」文物和古迹成了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的犧牲品。

2014年10月14日,湖南省婁底市,一處新建城市建設道路施工現場發現一座古墓,現場用挖掘機的古墓進行挖掘。

對文物保護的財力、物力投入不夠,措施不到位,也往往導致了與保護文物背道而馳的尷尬局面。

浙江紹興300年的古橋與背景下的高樓大廈顯得格格不入。

2015年3月20日,河南鞏義,攝影師探訪宋太祖趙匡胤的永昌陵。目前陵前石像散落麥田,路人任意踩踏拍照。

那麼外國的文物可以怎麼處理?

西方有些國家規定,百年以前的遺存物算文物。西方國家很早通過法律賦予了對遺留物、埋藏物、隱藏物等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並明確了獎金應佔總值的比例。有法可依,就可以放心大膽地挖。而在中國,土地非私有,非法挖寶,挖了也是白挖。

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採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2014年2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對夫婦在自家院子里,挖出了1427枚19世紀古金幣,價值高達1千萬美元,這極有可能是美國歷史上出土的最有價值的古金幣。

但是,在私有土地之外挖到寶藏,私人無權獨佔。對此,美國的《考古資源保護法》做了詳細的規定,違法獨佔者可能吃上牢飯。據美聯社報道,2005年,美國猶他州一名叫做斯科特的男子,在沙漠山區遠足時,偶然發現了一處150多年前的寶藏,其中包含10箱金磚,至少價值上千萬美元。由於無法和美國政府達成一個適當的寶藏「發現獎勵金」協議,斯科特最後選擇讓這筆寶藏長埋原處,政府也束手無策。

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施米特一家在大西洋海岸一個沉船遺址附近,尋到總值30萬美元的金飾,包括19米長的金鏈。根據

美國

及佛州法律,他們可與擁有遺址發掘權的公司瓜分最少80%的寶藏。

英國:挖到寶可以賣給博物館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劃入「寶藏」之列。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2009年,英國考古學家赫伯特在一家私人農場發現了迄今為止全英最大的盎格魯-撒克遜黃金製品文物群。這批文物將由一個專家委員會負責估值,然後出售給一家博物館,所得收益由赫伯特和他的農場朋友平分。

另外,根據英國法律,任何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發現都應上報相關管理部門。但這並不意味著「有關部門」會隨意扣押寶藏,而是體現了英國對於歷史文物的保護意識。

大英博物館世界上規模最大之一,據悉,裡面的中國文物就有超過兩萬件。

那麼

中國

與外國差別根源在哪?

土地所有權。土地私有的國家情況大體與上述的相似。在問答網站知乎上,網友龐東東詳細介紹道,德國、法國、

日本

、義大利、我國台灣等地區,一般規定,在自己土地(或動產)中發現的,則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者動產)中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由發現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瑞士較為特殊,規定由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一章第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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