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教會法對後來的歐洲有哪些影響?


教會法是中世紀歐洲的一種重要法律,與羅馬法、日耳曼法一同構成了歐洲封建時期的三大法律支柱。在本質上是一種神權法。教會法的依據主要來源於《聖經》以及其中的指導思想,內容不僅僅涉及了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的生活守則以及教會與世俗政權關係,同時也對於土地、婚姻家庭與繼承、刑法、訴訟等有相關的規定。可以說是在約定俗成的法律以及古典法律之上發展出來的適應新的歷史狀況的法律。

教會法對後來歐洲的影響主要在兩方面,法律和觀念。法律方面,主要是在社會世俗法方面。比如說,教會法關於婚姻家庭關係方面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在後來很長一段時間裡都制約著西方國家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比如說在歐洲的一些天主教國家,曾經離婚、通姦、重婚都是違法的。再舉一個更加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訴訟法方面的影響,比如說大家在很多歐美的影視劇中看到的法庭片段,證人都會手按《聖經》,宣誓自己所說是事實,這一點就源於教會法要求在審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則」,到了後來發展為西方的「自由心證」原則。總之還有很多的教規、原則以及制度都被西方近代法律所吸收,影響了西方的法律傳統。

此外就是觀念上的影響,這個更容易理解的就是對於民眾道德觀、社會觀的影響,這幾乎是滲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最明顯的例子仍然在婚姻兩性關係、家庭觀念(比如說女主內、男主外,這樣的觀念在一些天主教國家並不少見,也仍然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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