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捅死小偷屬於防衛過當被判七年,你怎麼看?


1.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條規定了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正當防衛(無過當防衛)。

2.只有特殊正當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情形。題干中捅死小偷的行為是否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張明楷教授指出:

「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有兩個區別:(1)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特殊正當防衛的最重要條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對此,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對於非暴力犯罪、一般違法暴力行為、輕微暴力犯罪以及一般暴力犯罪實施的防衛,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仍然存在防衛過當問題;只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才不存在防衛過當。……(3)並非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這裡的人身安全,應僅限於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即造成死亡或者嚴重的重傷的危險性並不緊迫時,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並不限於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還包括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也不限於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果對物行使有形力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嚴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所以,對於並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屬於搶劫、強姦、綁架罪,也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00-201頁。)

依此,在張明楷教授看來,特殊正當防衛成立的關鍵因素在於是否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不在於是否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幾種罪名。

3.捅死小偷是否屬於防衛過當,要看小偷的行為是否嚴重危及捅人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僅僅是出於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而非基於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法益的目的捅死小偷的行為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而只能適用一般正當防衛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已涉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現在能確定的是如果小偷並未危及捅人者的人身安全則該男子行為屬於防衛過當,至於判七年是否屬於量刑適當在不了解事件詳情也未看到具體的判決的情況下不予置評。


謝邀。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我常想如果我半夜睜眼發現有人趴在我的窗子上,我一棍子把他捅下去,不管是摔死還是摔傷,該承擔什麼責任。我本人認為正當防衛無疑,因為他半夜爬窗入戶,我不能確定他是要盜竊還是殺人,不能確定他隨身是否攜帶兇器,即便他赤手空拳,你也不能確定他就只想偷不想殺人傷人,我們家裡各種武器都有,捆綁的,膠帶,菜刀,斧頭,盜賊無需自帶,我們無法猜測判斷,所以對正當防衛必須從寬認定,本案如果是小偷行竊過程中被打死,我認為是判重了,如果是事後尋仇,那麼,又似乎是判輕了一點點,關鍵看案發時的具體情況,望題目給出詳情,以便準確分析。


蠻合理的。抓小偷帶刀,說明你有傷害小偷的想法,然後看深度及次數,還有間隔,是否報警叫救護車等等,就知道你的目的是想制服小偷還是傷害小偷。防衛呢就像你和小偷比武,你需要講公平及點到為止,小偷不用,小偷用拳頭你就不能用刀,小偷拿刀你搶過來意味著小偷沒刀,趕緊扔掉,用了就是過當。否則法院說對方已經沒刀,無法對你造成致命傷害,你還去捅別人,明顯要別人命。小偷不反抗了,你也不能繼續打,小偷都無法對你造成傷害你還去打別人。小偷死了或者進醫院你就準備賠錢吧。聽我一句話,抓小偷用喊的,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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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捅死小偷是不是正當防衛,要看當時在具體情況。

如果對嚴重危害人生安全的行為,比如殺人,綁架,強姦,而且要證明對放正在對你進行這類犯罪活動會被歸結為特殊正當防衛,是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況。

如果是輕微的暴力行為,而像上面說的是保護自己的財產,而進行的防衛,把對方打死了,是防衛過當,如果能證明對方嚴重的威脅人生安全,就可以套用第一條特殊正當防衛免除刑法

如果是在過程中,小偷意圖是謀財害命,帶有兇器,先發制人,捅死小偷,判七年是重了

如果是事後小偷偷到錢跑了,追上去將對方打死,判的就太輕了


謝邀!防衛過當只是對被侵權人的一種量刑減輕方式。如果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那不是七年的問題,至少不是死刑也是死緩。

小偷確實令人憤恨,但又罪不至死。抓住小偷,人人都有一種無比憤怒的衝動,總想把他打個半死,才解心中怒氣。然而越打越來氣時,小偷被打死了,從心裡上說並不想打死他,只是出手時失去了輕重。這種情況一般都按防衛過當來量刑。如果以故意殺人論處,顯然不成立。小偷必定侵權在先。小偷不偷他的私人財物,他怎會出手打死小偷呢?既然出了人命,那當然就要承擔至人死亡的後果。反過來講,如果小偷偷東西,反而捅死了受害人,法律決不會以小偷防衛過當論處的,犯罪性質反而變成了搶劫殺人,法律必須是以重罪論處,決不輕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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