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像怎樣處理和媒體的關係?
05-12
公眾人物如何處理與媒體的關係
最近,公眾人物與新聞記者之間發生的糾紛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制定專門的新聞傳播法,保護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權。但是,在專門的法律出台之前,並非沒有法律規範公眾人物與新聞記者的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如果公眾人物認為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具體而言:第一,如果記者不請自來,侵犯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或者擅自闖入民宅,那麼,公眾人物可以在第一時間求助於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處理彼此的糾紛,公眾人物不應該採用「自力救濟」的方式,與記者發生肢體衝突,更不能動手打人;第二,如果記者侵犯了公眾人物的肖像權,那麼,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超出新聞監督範圍,濫用公眾人物的肖像做出裁判。如果法院認為新聞媒體不當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構成侵權,那麼,新聞媒體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公眾人物可以通過召開記者會的方式,公開表達自己的意見,但是,公眾人物必須按照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藝術創作或者職務性行為中濫用自己的話語權;第四,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專門的發言人表達意見,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不能利用新聞媒體自身的話語平台表達不滿,因為這樣做既違反了迴避的原則,也違反了新聞平衡性的原則。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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