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坤在《火鍋英雄》里飾演的劉波挖穿銀行金庫的行為是否違法?


最近又看了一遍秦昊主演的火鍋英雄,由於職業的原因在看的過程中往往會不自覺的對劇中人物的行為進行法律上評價(定性)。而且本劇中也確實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定性上有些難度的法律問題,下文中將對劇中一些情節簡單做一些分析。

一、挖洞挖到地下金庫是否涉嫌犯罪?

劇中主人公為了將火鍋店賣個好價錢進而擅自對對房屋主體結構進行了改動,不慎挖到地下金庫後,大家十分害怕進而有些人決定自首。個人認為單純的擅自施工挖通地下金庫如果構成犯罪也僅僅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該罪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構成要件中必須達到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而劇中人物僅僅是未經批准的擴建行為,並未有實際後果的發生。因此行為只是一般意義上的行政違法,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

二、三兄弟中另外二人是否要對陳坤飾演的角色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劇中,陳坤飾演的角色因為賭債的壓力進而拿走了金庫中的現金,那麼就有一個問題,就是其餘參與擴建施工的人員是否要對陳坤的行為承擔責任?是否要承擔責任,則涉及到如果陳坤拿錢的行為涉嫌犯罪,其餘二人於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我們可以看到,兄弟三人謀劃的計劃僅僅停留在擴建上,挖到金庫純屬意外,而且在挖到金庫後,三人開始沒有竊取銀行財產的預謀以及行為,因此陳坤飾演角色個人拿錢的行為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實行過限」,即其實施超出另外二人主觀故意的行為(擴建的故意)。因此其行為造成結果只能歸屬於其個人承擔,與另外二人沒有關係。

三、陳坤飾演角色拿錢的行為是否是可以定性為盜竊?

一般慨念上,這個人物未經銀行同意就拿走了銀行的財產,肯定構成盜竊罪。但是,我個人認為,不能單純考慮行為是否是「竊取」,還應當充分考慮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劇中,陳坤拿走錢後想通過賭博賺取更多錢進而歸還賭債,這種行為可以充分說明其並沒有將銀行財產據為己有的目的,可以說是一種「挪用」的行為。也許有人會說,賭博風險很大,完全有可能造成銀行損失,這一點我同意,但是事實是其中途退出了賭場,而且在債主追債時還拚命保護這筆現金,這更反映了其主觀賞沒有將財產佔為己有的目的,如果是想佔為己有,其大可直接拿錢還債即可。

綜合以上分析,劇中角色拿錢的行為雖然客觀上可以評價為「竊取」,但是綜合其對財物用途以及後續保護行為來看,其僅僅是想將財物挪用一段時間,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應當屬於盜用而不是盜竊,不夠成盜竊罪。


肯定是違法的呀。

首先是違建了,非法擴建地下通道,而且這個通道還是防空通道,

然後就是挖到銀行金庫,這就是明顯的破壞公共建築,而且是重大建築。

但是要說違法,僅僅這個還談不上,他並非為了惡意的盜取銀行資金而可以挖通金庫的,這個跟盜竊挖通金庫是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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