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和男友沒領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同居15年,並育有一子,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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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權問題

首先你們因為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應當認定為同居關係,但是需要注意到,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依然可以參考如下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共同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便成了一條司法慣例。

(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綜上所述,對於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係、經濟關係、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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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一個可憐的女人,同人生活十五年並生育一子,都沒得到同同居男人一紙合法之證,請問你在同居期間、是否心存有朝今日才不想跟他領證還是其它有因…?不管你有何因素,同男人玩身理遊戲的女人~特別是同居生育小孩的女人,倆人末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合法結婚證的~都屬無效婚姻。所以,你所提出同居期間的共同只財產分配只能是一一你倆人的小孩歸屬權跟誰,法院可適當同你倆協商調解,如小孩歸你撫養,你可要求法院要孩子他爸提供孩子的撫養費,具體幾多撫養費你倆可自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法院根據你居住地的基本生活費強制男方提供~所以,這就是你唯一的合法權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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