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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里是否有「攜款潛逃」罪名?


基本概念:

攜款潛逃是違法行為,具體情況不同,定義不同罪名。其中,「非法所得錢款」包括侵佔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財產、非法挪用的公款、所受賄賂等。

個人攜帶公款20000以上潛逃躲避或非法離鏡,就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破:其行為已經構成攜款潛逃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刑法中並沒有這個罪名。

攜款潛逃只是一種事後行為。

侵害財產犯罪,只要將財產轉移佔有,並進行實際控制,就完成了犯罪。而事後攜帶贓物,逃避刑事追究是一種事後不可罰的行為。「攜款潛逃」一般影響量刑,而不會單獨定罪。


攜款潛逃這類行為本身只是一種對贓款的處理結果,通常情況下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其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是這類行為仍然是具有刑法意義的,是認定一些犯罪,比如貪污罪,合同詐騙罪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不知道,希望有機會攜巨款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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