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法律保護的利息一般是多少呢?


點擊校園法治苗潤華頭像+關注,與校園法律風險管理專家、中國兒童權利教育第一人苗潤華互動交流

民間借貸: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應予認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藉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對於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於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的,法院也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借款人返還;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關注頂部「校園法治苗潤華」頭像,與校園法律風險管理專家、中國兒童權利教育第一人苗潤華互動交流


隨著我國民間金融市場 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問題是司法實踐中處理的難點。到底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合法?看完下面的文章您就明白了。

一、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合法?

(一)什麼是民間借貸?

首先,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

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二、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

民間借貸問題,是民間發生較多的糾紛之一。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計算民間借貸利息時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沒有約定利息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二)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在這裡要注意,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出現糾紛時利息要分兩種情況計算:

1、約定利率超過四倍,但當事人實際沒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沒有支付利息,出現糾紛後,法院對超過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內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約定利率超過四倍,當事人支付以後又起訴要求對超過四倍部分予以返還的,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該部分合同條款無效,按無效合同的規定,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三)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

以上就是對「民間借貸利息怎麼算以及民間借貸利息多少才合法」所做的解答。在實際民間借貸中,雙方約定的利息往往都比較高,因為出借人往往是為了獲取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才將錢借給他人。但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約定的利率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是無效的,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事法律,對於那些想要靠所謂的「高利貸」而獲利的人來講,應當謹慎為之。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法釋(2015)18號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份新的司法解釋,這份司法解釋對現有的民間借貸的法律適用做了重大修改,其中關於利息的上限問題是其重要改動之一。

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是法定利率的四倍,這次司法解釋做了較大幅度的改動。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要求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條明白清楚的把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定位年利率24%。

但是該條下一款又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這款規定,很多人不理解,對於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究竟是年24%?還是年36%?認識不清。

對此法曹認為,24%的年利率上限是一般的普遍的適用,36%的年利率上限是特殊的例外適用,兩者的關係是一般規定和但書的關係。即24%的年利率是民間借貸的上限的一般規定,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的年利率24%之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年利率36%之下的也受到法律保護,超過36%的年利率就是絕對無效的了。

那麼什麼情況下不超過36%的年利率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呢?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借款人自願支付。

2、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

請注意這兩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1條的「自願支付」是指「自願」且「已經支付」而不是「承諾支付」。即該利息已經實際支付給出借人而且是借款人「自願」的。

把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整體的理解,就明白24%好36%的關係了。

所以就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為24%年利率是符合司法解釋的本意的,36%的年利率是極其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例外。

註:

法曹:唐制,設立法曹參軍、司法參軍,專司司法,是古代專職司法官。曹洪林律師區區不才,忝列法律人行業多年,自知才疏學淺,不敢言知;但尚能虛心就學、小心踐行、活學活用,獲得了合作夥伴和客戶的認可和支持,被客戶譽為「法曹」借古喻今,有褒揚之意。故接受「法曹」為號,以酬眾生。

特設「法曹參軍」公眾號,以此為媒,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踐行法律實踐,履行弘法利生之夙願。


這是筆者做的一張關於民間借貸的圖片,根據現行司法解釋,民間借款的利息要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種:不超過24%的利息均受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保護。

另外還需注意其他情形: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好了分享就到這裡,麋鹿說法讓你在生活中不再迷路,有任何疑問可以關注我們並私信。


簡單回答一下:首先借款合同中要約定支付利息以及利率。其次,約定的利息在24%以下的,受法律絕對保護(在訴訟時效內)。約定的利息超過36%的,法律絕對不予保護超過部分(24%)。約定利息在24%~36%之間的,若已經支付利息,請求對方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若未支付的,可以不予支付超過部分。


利息,從形式上看,是貨幣所有者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從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貸者使用貨幣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利息實質上是利潤的一部分,是利潤的特殊轉化形式。

如果是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均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控範圍之內,探討的意義不大,按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即可。我們主要探討民間借貸中的利息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其利息計算主要分為借貸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1、借貸期內利息

(1)若借貸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則以「24%」和「36%」兩個數字為分界點:年利率在低於24%(含本數)區間,是可以得到司法保護的;24-36區間之間(36含本數),按自然債務處理,司法機關處於中立狀態,如果債務人已經支付該部分利息的,債權人可以不予返還,但債務人未支付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權利,司法機關(包括法院和商事仲裁機構)不會支持;超過36%的部分,即不論何種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2)若雙方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得到司法支持;在已經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均不支持;超過36%部分利息則會支持返還。

(3)借貸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司法機關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也就是由司法機關認定最後的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2、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

(1)明確約定逾期利息

仍然堅持24和36的界限,若借貸雙方之間對逾期利息一併做了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息24%,依約計算即可。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司法機關不予支持。

3、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係。通俗地講,就是兩者「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具體而言,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當然如果是合法約定的債務利息法院一般會直接支持);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則應根據『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同時要注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應按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計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為基數。


民間借款利息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至今為止已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的有: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90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24%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約定的未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請求給付,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對於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借款人沒有給付而出借人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於借款人已經自願給付了的,法院也不認定為不當得利,也不會判決借款人返還;

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應認定超出部分無效。


好像是銀行4倍啊,而且借錢到期後兩年內因沒還錢要起訴,不然不受理。但現實好多借款都抽了利息給你,借一萬給八千等,但借條一萬,還有就是別的名目,利息12%,管理費12%等。體會了!


推薦閱讀:

美陪審團判孟山都賠償一名園丁2.9億美元!孟山都回應:搞錯了
剛買的房子出現問題向開發商要補償合理嗎?
喪假中的「直系親屬」都有誰?10大問題全搞懂!
90後男子陷「網貸」旋渦,詐騙錢財補「窟窿」!

TAG: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