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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有沒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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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間就著作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爭議。發生著作權糾紛,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採取調解、仲裁、訴訟的方法解決。

1、調解。《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是糾紛當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當然,達成協議後,很可能也會出現一方反悔、不執行調解協議,調解失敗,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

2、仲裁。《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仲裁機構依法行使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只有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才可以提起訴訟。

3、訴訟。訴訟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用於:

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後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訴訟的時效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失去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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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或其他新聞媒介報道的關於某一事實或事件的單純消息。《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八款規定「本公約的保護不適用於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由此可見,時事新聞沒有著作權, 原因如下:

1.它反映的是客觀事實的存在,不需要付出什麼創造性勞動,不構成作品的範圍,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

2.從鼓勵、促進人類信息交流的目的出發,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保護有利於及時擴散信息,方便公眾了解近期國內外發生的事件,也有利於實現新聞報道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

1.當對單純的消息報道,進行了加工整理,增加了自己的分析評論,這一不是單純的傳播消息的實時新聞,而是獨創性作品

2.時事新聞經過創造性版面設計和修改編排組成的整個版面,能夠形成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3.

傳播是新聞也存在標明出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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