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緩刑是什麼樣的情況?


歡迎關注何air,持續為您帶來公安領域的實踐乾貨,您的閱讀與關注是我最大的動力!

對於緩刑,我們要清楚這是一種刑罰制度,它只適應在刑法領域,不會適應在行政處罰領域,它是一種對刑罰暫緩執行的刑罰制度,通俗的說,就是公安機關考驗犯罪嫌疑人一段時間再考慮原判刑罰!

對於緩刑,我們就要全方位去理解一個制度,這樣你們就可以對緩刑有一個概念,那麼,何sir的普法也就達到效果。

緩刑的適用條件: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本身就是針對犯罪行為較社會危害較輕,才會予以考慮緩刑;那麼落實到具體法律,《刑法》就要求是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對於3年有期徒刑,在實踐中,一些盜竊少量金額(不過要大於3000元),故意傷害輕傷等犯罪行為,所以緩刑不是每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請適用,是有一定範圍!

拘役,在刑法上是指短期內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並且需要實施勞動改造的一種較輕的刑罰。

二、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而且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的社區產生重大的不良影響

這條規定必須是同時符合,就是說要滿足所說的所有條件,假如犯罪分子宣告緩刑,但是對居住的社區會有重大影響,那麼法院就不能判處犯罪分子緩刑!

因此,緩刑也要考慮到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和所對周圍人的影響程度。

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這條規定,表明累犯的犯罪程度較高,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的犯罪,說明法律對他的處罰沒有起到震懾作用;還有一個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犯罪,本身性質就比較惡劣,首要分子控制著犯罪集團,相應的犯罪性質也是十分惡劣!

緩刑的考驗期限

在刑法規定中,宣告緩刑,那麼就要對犯罪分子進行一定期間的考察;對於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其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

對於有期徒刑來說,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這也是緩刑相應的兜底期間限定。

緩刑是如何接受考察一、緩刑者要遵守相應的行為規範

根據《刑法》規定:

第一,被宣告緩刑者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第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第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的,應該要通過考察機關批准;

第五,要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第六,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在宣告緩刑時可以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緩刑的考察機關就是在社區進行矯正,那麼機關就是該社區單位。

在考察期間,考察機關要考察其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關於緩刑的管理規定。

二、緩刑的法律後果

一、在考察期間,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予以宣告;

二、如果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況,那麼就要撤銷緩刑,將前罪和後罪一起判處刑罰;

三、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和法院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話,應該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決。

這些就是緩刑的重要內容,希望何sir的講解能夠幫助到您,歡迎關注何sir,祝您生活愉快!


一,緩刑的概念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在刑法中的適用情形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在基層法院適用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同罪行量刑標準不一樣。例如盜竊罪,犯罪嫌疑人是初偶犯,涉案價值不大,法定量刑三年以下,積極退臟,尋得被害人諒解,認罪態度好,社會危害性不大,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採取取保候審或檢察院以無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在法院審理階段一般是會判處緩刑的。再例如交通肇事案件,因此類案件主觀上都屬於過失,如果錢款賠償到位,取得被害人諒解,一般都適用緩刑。當然,如果檢察院逮捕了的案件,一般都會判處實刑,正所謂「十捕九判」!


緩刑,全稱為緩期執行,其不是一種量刑制度,而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即:刑罰宣告後,不立即執行,而是給予一段時間的考驗期。如果被告人在考驗期內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判處的刑期就不再執行。簡而言之吧,就是刑罰中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執行方式。

緩刑可以分為兩大類: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執行;死刑的緩期二年執行。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期執行,通過社區矯正的方式進行考驗。成功通過考驗期後,不再執行原刑期,視為原刑期已經執行完畢。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考驗地點在監獄,考驗期內如果不存在情節嚴重的故意犯罪,兩年之後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5年。

因此簡單的說,緩刑就是給犯罪分子一個不實際執行的機會,但這個機會要經過考驗的,如果考驗通過即不在執行,如果考研通過繼續執行。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驗條件為: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條件為:

【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巳構成犯罪、應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紆所判處的刑法。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察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緩刑期滿後,原來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死刑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會變無期,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就可能是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理論上說,緩刑是給雖然觸犯了刑法,但是社會危害性不大,判處緩刑不會嚴重危害社會的人設的。緩刑的適應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應緩刑; 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遍觀各國刑法規範,緩刑制度一般分為兩種類型:刑罰暫緩宣告和刑罰暫緩執行。我國刑法總則表述中的緩刑制度屬於刑罰暫緩執行,應當說明的是,我國的緩刑制度是一種刑罰裁量制度而不是一種刑罰種類。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滿足上述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同時如果犯罪人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就應當對其宣告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一下,但不得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一年。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三、緩刑的法律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符合法定條件的,即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之前的漏罪,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緩刑考研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公開宣告。


具體來說,緩刑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法的不予執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或未被發現漏罪。如果再犯新罪或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刑罰。

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前提,緩刑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獨立存在。例如判處有期徙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徙刑的犯罪分子。緩刑是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在判處刑罰時宣告,並在宣告的同時確定一定的考驗期。如判處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是法院對被告人不僅作出有罪判決,而且判處一定的刑罰,雖然也宣告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但卻保留著執行刑罰的可能性。考驗期內未犯新罪,不執行原判刑罰,也不等於沒有被判過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新罪或漏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所謂緩刑,在刑法中主要有兩處體現,一是刑罰定性上的緩刑;二是死刑判罰時,量刑上的緩刑。刑罰定性上的緩刑,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且需要判處刑罰,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較小,可以不實際執行刑罰。判處緩刑的,緩刑期內,犯罪人是相對自由的,無需強制羈押,但跨市行動應向公安部門報告。除尚不能從事正當職業無政治權利外,具備一般社會人的相應權利。

死刑量刑上的緩刑,指的是我們刑法規定,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的,可以緩期兩年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死緩仍然是死刑,只不過是死刑的一種形式,這是我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死緩的2年期間,只要罪犯不故意犯罪的(哪怕有過失犯罪),即轉為無期徒刑。

需要說明的是,嚴格的學理上講,刑法中的緩刑僅指前者,之所以我要把死緩寫進來,是因為社會普通大眾,一般也是這麼理解緩刑的,也把這個作為一種特殊的刑罰,那麼因勢利導也就很有價值了。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刑罰裁量的內容,是一種量刑制度也是一種刑罰的執行制度。但是不是一種刑罰,或者說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的適用條件包括對象條件、實質條件以及禁止條件。具體體現在刑法第72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考驗期規定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累犯與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四、緩刑應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五、關於緩刑的考察以及積極後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六、緩刑撤銷及如何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也是刑罰的一種,但不能單獨執行,必須伴隨於主刑罰。在媒體上人們經常會看到XXX被判刑XX年,緩刑X年,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這是政府的一項政策,是對初次犯罪的犯罪分子,罪行輕微,對社會和他人危害不大,而且有認罪,服罪和悔改表現的犯罪分子,不是馬上執行刑罰,而是延緩執行。在此其間仍是待罪之身,刑罰並沒取消。在緩刑期內,確實能做到認罪服法,並且沒有發現或發生新的犯罪證據,到緩刑期限期滿,就可能取消原判的刑期,不再執行。如果表現不好,或者被發現有新的犯罪證據,隨時可以取消緩刑期,並投入監獄。


通俗說就是本來要進監獄,人身自由受限制或剝奪生命,由於所犯罪情節較輕或符合法定條件,先不採取收監或執行死刑,而是給予人身自由看錶現,表現好,緩刑期滿就不用執行原刑罰。比如說判了1年,緩期三年執行。就是說人是放出去的,只要三年內不犯罪,遵紀守法,三年到期後,就不在執行原先的判決。再譬如說死緩2年執行,就是說判了死刑,2年後執行,只要2年內沒有再有犯罪,態度誠懇,到期後就不在執行死刑了,改為無期徒刑,自由受限制。


推薦閱讀:

餓的有多徹底 想的就有多遙遠
里昂vs頓涅茨克礦工,兩隊近況不錯,誰將面對敗局?
世紀難題——什麼樣的女人值得娶
熔斷青春,一個底層少年的自殺之路
重讀《將太的壽司》有感

TAG:刑法 | 社會 | 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