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是哪一年試行的?


關於經濟補償金最早的法律規定是,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481號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需要注意的是它已於2017年底被人社部發文廢止,成為歷史了。

它是最早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各種情況,做出了較為詳細全面的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後,對經濟補償做出了新的規定並增加了部分新規定,這與之前的481號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部分內容衝突。很多人事工作人員都對2008年前後的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頭疼。也講這個文件稱為大名鼎鼎的481號文。

隨著2017年對這個規定的廢止,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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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針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則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仔細讀了相關資料。個人覺得是1995年1月1日試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簡稱《經濟補償辦法》)是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發布,發文號為勞部發〔1994〕481號。

但文件中指出「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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