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自己在外面借了很多錢,老婆不知情,錢也沒花在家裡,這屬於共同債務嗎?老婆用償還嗎?


之前,對這個問題的理念,有很多混亂的地方。多用點篇幅,說清楚。

甚至出現很多,夫妻一方承擔了有惡行的老公、老婆的負債。總讓人覺得老實人吃了虧,甚至很多討債人,因為債主逃匿,而騷擾他的家人。

新的司法解釋,已經做了明確的解釋。非法、不合理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去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核心關鍵的解讀,在於以下三條:

債務的真實性

也就是說僅憑藉條、借據,不能簡單認定債務關係。

要結合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

也就是說,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負債,不予保護。這裡還要提醒大家,非法的高利貸也是不予保護的。

不是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的個人借貸,不屬於共同負債

如果一方因非生活開支原因,借債滿足非家庭生活需求,法院不予支持為共同借貸。

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些屬於共同債務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借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定義。【鑒於法律問題更多要引經據典,本內容整理自網路】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就本問題而言,老公在外借債,而老婆並不知情,並且錢也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一旦走法律程序,則要拿出相應的證據,比如家庭日常支出情況,以及自己存款的支取明細等。

初步結論是老婆不用還,但是還是要以法律為準繩,拿證據說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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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社長來回答你:不算!

雖然此前這種情況多半會依據《婚姻法》的內容——「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判處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2018年1月17日以後,所有的一切都不一樣啦。最高法新出台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涉及夫妻債務糾紛的案件進行補充解釋。

其中就有一條規定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所以答主描述的情況以後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了。

如果沒聽懂的話,且聽社長舉一個比較生動形象的例子。

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的妻子金燕,在丈夫逝世後接手了其原本的工作,出任小馬奔騰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於是,有相關的債權人認為,金燕既然接手了丈夫的生意事務,也應該接手相關的負債情況。

在新《解釋》未出台前,金燕一審被判負債2億元。金燕當然也很委屈,表示自己既沒參與當年的債務,相關的款項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什麼要承擔2億元的高額天債?

這個案子一審判決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甚至有相關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最高法發布的《解釋》即是為了對此類債務糾紛案件做出補充說明。

目前,金燕正申請二審上訴,她有很大的希望甩掉2億元的天債累贅。

當然,那些希望通過「假離婚凈身出戶」從而躲避債務的人,社長只能說:「別做白日夢了,還是洗洗睡吧」。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相關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法院還是會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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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瞞著老婆單獨借的錢,而且錢沒花在家裡,這個已經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法律上,老婆可以不用代為一起償還的。

理由參考最高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意思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並非凡是一方所欠下債務都由夫妻雙方承擔,只有該債務是雙方知情並達成默契,用在了家裡的共同生活消費、投資運營上形成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此舉有利於保護正常家庭生活不受一方的胡作非為所拖累,但也唯恐成為一些富人躲債的方式。

源自風生焱起的個人分析,專註財經分析多年,歡迎關注本帳號以便獲取更多財經知識


新年伊始,曾經有兩個大新聞刷遍了朋友圈,一個是前樂視創始人賈躍亭在2017年的最後時間,委託妻子甘薇回國幫助其解決債務問題,另一個新聞是前小馬奔騰創始人突然離世引發了遺孀背負巨額債務的問題,當時消息一出引發了市場的廣泛熱議,中國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當前的情況下,夫債妻還真的是符合當前法律的嗎?難道真的是這種債務都該由妻子償還嗎?

終於,1月17日最高法院給出了解釋,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併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夫債妻還的歷史是怎麼終結的?

一、夫債妻還歷史的終結

我們仔細看看司法解釋的細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一同簽字確認或者在時候追認表示願意承擔此類債務,這個債務就會是雙方共同債務問題。)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點的關鍵在於,如果債權人有辦法證明這個債務為夫妻雙方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債務,這種債務就應該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一點在於超出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例如之前小馬奔騰事件中其創始人遺孀金燕所需要償還的超過2億元的債務,在某種意義上已經超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水平,所以這種債務有可能就會被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的出台,讓最近異常紅火的夫債妻還成為了歷史,夫妻雙方之間的債務問題變得更加明確,可以說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當前市場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司法解釋出台到底意味著什麼?

從甘薇為夫還債,到金燕夫債妻還,我們最近看到了太多類似的情況,這些情況在某種程度上還是中國傳統禮教的一種延續,然而在現實的生活當中,婚姻僅僅是一種男女雙方的相處關係。「婚姻」可以說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產物之一,在世界的幾乎所有國家和文明之中婚姻和愛情都是神聖無比的存在,婚姻代表著愛情、忠貞、責任這些人類身上最為美好的東西。

但是,現實生活卻往往不如文學和情感那麼美好。至少「財產問題」、「人情問題」往往是困擾婚姻的兩大難題。

在著名革命導師恩格斯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就曾經提到「「家庭的起源是男性對於自己子女的確認」,根據這個理論,在人類的歷史當中,婚姻是父權社會的產物,作為一種財產關係登上了歷史的舞台,在這個意義上婚姻就是人與人之間最早的社會契約。由於婚姻的存在讓人類不再像動物一樣進行隨機的交配,並且將養育子女的負擔交給雌性個體。「婚姻」的出現讓男性可以真正肩負起除繁衍之外更多的責任,為自己的家庭付出自己的勞動,獲取所必須的生存自哦遠,而女性則有可能更好地養育後代。在加上隨著生產力發展所衍生的「繼承」制度,當財產可以被傳承,被疊加的時候,人類的生存現狀才有了顯著的改善,可以說婚姻是人類生產力和財富積累的一個重要基礎。在生產力非常落後的農業時代,由婚姻所組成的家庭是人類最為基礎的生產單位,由於缺乏足夠的信任,只有通過締結婚姻關係,人與人才能夠在更大的程度上進行協作,甚至形成兩個家族的聯合。

之後隨著工業革命的到來,流水線、社會化大生產真正將原始的農業社會生產方式被根本意義上打碎,將原先基於家族、宗族等進行連接的生產關係打碎成為分子狀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生產力的發展雖然讓人類不再被奴役,但是作為社會生產中的一個部件,人類被嵌入了社會生產中一個極度精細的分工當中,就像卓別林在《摩登時代》中那種類似於機器上齒輪的生活。這種高度垂直化的社會細分,讓人被陷入一種明確的分工與階層當中,從而在某種意義上反而強化了婚姻。

但是,在互聯網時代來臨之後,信息技術的發展,讓女性擁有了更多的能力與生產力,特別是機械化代替了單純的體力勞動之後,男女智力上的平等,讓女性的地位有了顯著的提升,女性不再是婚姻當中的附屬品,而是婚姻中平等的一方,這個時候開始,家庭的債務關係也就出現了變化,原先由於家裡只有男性作為家長存在,所以家庭債務才會有明顯夫債妻還關係,而隨著男女雙方真正的平等到來,不僅男性可以舉債,女性也可以舉債,那麼再有類似於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邏輯其實也就顯得非常不合理了。

只有證明這個債務是雙方共同負擔或者用於雙方生活這樣的情況的時候,我們才能說這個債務是雙方的共同債務,否則就不應該進行這樣的判斷。此次司法修正無疑是對於男女平等關係的再一次確認,其進步意義遠不止結束了夫債妻還、妻債夫還這種關係那麼簡單,可以說是一次經濟意義上的重要舉措,其影響必將深遠。


這要看具體情況,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個人對外舉債,且債務數額巨大,且超出了日常開支的範疇,配偶如果主張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一般該債務應當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不算。

之前在微博上,有一個很有名的聯盟叫做「反24條聯盟」,其中都是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受害者。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屬於例外。

最典型的案例是,某女從國外學成歸來,覓得一佳婿,結果實為渣男,結婚兩月有餘卻舉債五百萬,該女就算離婚也背負了二百五十萬債務。

原因就是這24條所所體現的「共罪推定論」,在實際的案例中,受害一方很難舉證自己不知曉這些債務,或者這些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總而言之是,如果真的碰到渣男渣女,只能認栽。

不少人就吃了這24條的虧,而且申冤無門。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針對夫妻共同債務明確了幾大原則:

一、「共債共簽」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二、一方所借的「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三、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除非債主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最關鍵的是除非債主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共債共簽」。

看到沒有,以前是婚姻里被蒙的那一方證明這錢我不知道哪來的去哪了我沒拿,現在是借錢的那一方要證明配偶知道錢哪來的怎麼花的去哪了,同樣舉證困難。

不過這也會造成另外一個困境。

24條之所以那麼規定就是為了規避債主通過司法途徑逃脫債務,沒想到被人利用了。現在,可能又會回到起點。

比如賈躍亭甘薇這事。

賈躍亭甘薇現在還有點骨氣,萬一真想賴皮,賈躍亭人已經在國外,甘薇只要說,這些合同我都沒有簽字同意,並且都是賈會計自己借來經營公司了,和我們倆的夫妻共同生活無關。

那麼,債權人也只能傻瞪眼了。


題中的情況不能單一的看是不是夫妻共債,也不能單純的判定妻子是否需要償還。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解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1、共同生活所負債務;2、夫妻共同經營活動所負債務;3、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4、一方或雙方教育所負債務;5、正當社交所負債務;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婚前債務:如買房貸款但房子未用於婚姻生活;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3、夫妻一方個人的不合理開支(賭博、吸毒、酗酒等);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二十四條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而在司法實踐中,關於二十四條的爭議一直到今天都沒有解決,由於舉證困難的原因,導致很多人離婚後「被負債」,而新解釋的生效則降低了這樣的風險。

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新解釋從2018年1月18日生效,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是這樣認定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如果個人名義債款超過日常生活費用則法院不予支持,即不能認定為夫妻債務,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說共債要「共簽」,日常生活負債是共債,負債超過日常生活費用需要舉證。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被負債」的風險,保障了借債人配偶在債務上的知情權和同意權。但是在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這一點則也有可能存在舉證困難的情況。

題中的所描述的情況妻子對於自己丈夫的負債完全不知情,而且負債未用於日常生活,正常的話應該認定為是夫妻個人債務,而不是共同債務。不過後期如果要庭審時則需要舉證。例如舉證債務超過日常生活費用或者未曾用於日常生活還可以舉證該債務由丈夫單方舉債並且妻子未曾同意。但是如果不能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則題中的妻子可能還需要承擔債務並賠償。


謝邀!這個問題有些複雜,從法律上來說,應屬於共同債務,錢雖然大都以鈔票的形式出現,表達的價值其實只是一堆數字,不好證明其去了那裡!大腦的思維是活躍的,可卻不是實質,看不見而又摸不著,所謂的不知情則更加的不好證明!感謝您的邀請!非常遺憾未能解惑,建議諮詢一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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