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產證但過不了戶是為什麼,公證受法律保護嗎?


跟您說一個發生在我身邊的事吧。

我們這邊有個小區叫做某某花園,商品房,位置和學區都非常好,開發商去年一年就沒對外開過盤,但是房子就是賣完了。

沒有關係的客戶新房是買不到的,正好這個樓盤一期的房子產證下來了,客戶只能多花錢買這個小區二手的。

我一個朋友的女票,要死要活的就要這個小區的房子。然後倒霉就倒霉在這個小區的房子產證下來後的五年之內,禁止買賣。

我朋友跟房主做了公證,一次性付款。然後去年合肥房價飆啊飆,房主覺得虧不賣了,官司從去年打到現在還沒結束。

上個星期看到我朋友,感覺變了一個人似的,整個人懨懨的,女朋友也跟他分手了。


公證受法律保護。問題是合同如何簽訂的。

這個我最有發言權,13年我也購買了拆遷房,和我一批購買的人很多,就2個人成交了,一家支付了20萬順利過戶,我一分錢沒出。簽合同的時候我請了朋友(律師),當時我朋友告訴我風險很大的,如果房價上漲對方毀約支付違約金就可以了,如果對方賣房給別人,同時又無力賠償你的錢,那就血本無歸了。

然後他給我個建議,第一,調查對方的執行能力(家產)。托關係找人,發現對方自己購買了幾套房產包括別墅,說明毀約有很大可能獲得違約金。第二,提高違約金,當然對方是不同意的。我直接全款,說明誠意。定金為30萬,違約金為房產解除合同之日的房產現價的100%。這個要說明下,在違約金方面法院認定的違約金不可以超過損失的30%。也就是說你損失100萬,違約金可以是130萬。

合同順利簽訂,規定雙方的責任,這個在居間合同中是大同小異的,畢竟房產中介的合同還是挺好的,然後規定了過戶時間,時間為房產可以交易後的半年內過戶,同時拆遷房的所有人都簽字了,怕對方到拆遷辦更改拆遷房的所有人(剛拿到拆遷協議是可以更改的,拆遷協議備份到國土局就無法更改了)。

高潮來了,。3年後,這就是去年,房子可以過戶了,房主不願意,要違約。和我同一批簽合同的違約理由是妻子不同意,沒有夫妻雙方簽了合同是無效的,不支付違約金。還有一種是支付違約金,對方反悔了,問題是違約金沒有特別註明的,在中介的合同上才10多萬,加上房款的30%定金也就50萬不到(中介合同默認定金30%)而房價上漲了3倍,就我這套上漲了300萬左右。

本來我想給個10萬過戶算了,朋友也是這樣權我的,對方不願意,那好,打官司,這個由朋友全權負責,公證了代理協議後,上訴。法院第一步是調解,朋友告訴你,他只說了一句,按合同辦事,要麼違約金,要麼過戶,對方直接慫了。(不慫也沒辦法,合同有效,違約金要房屋現價加上30萬定金加上我支付的房款和利息,如果我堅決不要房子,那麼可以說我會賺錢,再買一套還有剩餘。當然那個官司也有的打了,法院判繼續交易的可能性也是有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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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產證,但是無法過戶的情況有很多種原因,具體為何,需要具體看情況吧。

1房子限制原因

如果房子是軍產,醫院,學校,宅基地等,這些房子是不能交易過戶的。

有的是由於房子本身被限售,比如當前部分城市新購入房子兩年內限售。

有的是房子性質本身被限售,有的永久性只能用於租賃,不能出售的。當前部分城市新拍土地建成的房子,可能十年限售,可能七十年限售。

有的可能是經濟適用房等,需要滿五年才能出售。

也有可能是其他被限制出售的,比如產權有糾紛等,拆遷範圍內的房子

2有抵押

需要先還清借款,解除抵押權才能過戶。

3有查封

如果房子被司法查封,房子當然就不能過戶了

4公證書許可權不夠

有公證書需要看看公證書的授權範圍,如果許可權僅僅有租賃,沒有授予出售許可權,這個公證書自然不能用於出售了。

有的比如房改房,需要夫妻授權,如果委託書只有一個人授權,自然也無法出售的。

5可能因為房子不滿二年不滿五年,稅費較高,需要等到期出售。

6會不會受委託人的原因呢?

至於公證是否受法律保護,看是否撤銷,如果撤銷了,那麼委託書無效,自然也無法過戶了


您的情況是不是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這種情況5年內是不能過戶更名的


二手房過戶延期過戶,後果嚴重!

很多人為了避稅,在二手房交易時選擇延期過戶。但是這樣的做法有很大的風險。例如以下的案例:看中一套100萬的房子,但還有8個月才滿5年。我是買家,中介說可以延遲過戶,這樣就不用交5.5的稅了。想請教一下,如果延遲過戶的話,程序時怎麼操作的?我要付多少錢?付給賣家還是銀行?公正的話注意哪些問題?

相關的條例是這樣子的:《房屋登記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買賣雙方可以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將最後一次付款作為過戶的條件,想延遲多少時間,就約定過戶時間。

房子交易之間的有許多的坑,一不小心就要踩坑,明天的頭條,小編會給大家收錄一些如何避免購房陷阱,希望大家關注我們的頭條號,明天查看!


既然公證機構會給你做公證,那麼就說明公證的買賣是合法且有效力的!但是這裡存在一個風險,如果他又用這個房子去做抵押貸款,那麼你這個沒用做房產過戶登記的房子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房東必須把錢還清才可以過戶!所以你的風險就在於他再拿這個房子抵押借款!所以聰明的你應該想到了,做公證的時候再順便做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這個可以到房管局登記的!年限到了馬上就去過戶!


只要公證是合理有效的,那麼公證受法律保護。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公證只是打官司時讓你免去需要舉證證明的部分事項,比如合同是否是雙方自願等,而不能證明你是房屋所有權人,根據物權法規定,基於法律行為的房屋所有權變更需要三個條件同時滿足,一合同有效,二賣家有處分權,三辦理過戶登記,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現在買房人只能基於公證後的合同對房東要求履行過戶義務,否則按違約處理,基本上都是需要打官司的


其實最大的問題在於合同內容中關於違約責任的你定,違約責任輕,違約率肯定高,違約責任重,違約率必定低。假如原價一百萬,現在五百萬,而違約金只有二十萬,賣方不違約的是傻子,如果違約金當時約定是五百萬,賣方絕對不違約。在賣方願意支付違約金的前提下,一切合同條款均可作廢。


看辦理什麼類型的公證了,如果辦理了買賣合同公證的話,所辦理的公證和合同同等效率,屬於多花錢。如果辦理了委託公證,受託人是可以代替賣家辦理買賣手續的,但也不是萬無一失的,因為賣家是可以去公證處撤銷的。所以買賣房屋還是能過戶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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