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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法律角度上分析司馬光砸缸中各方的責任?


這個問題問得比較新穎,相信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起來也會比較有意思。

首先,我們來仔細回味一下,從小就聽過的司馬光砸缸的故事吧。

故事原文:

司馬光生七歲,凜然如成人,聞講《左氏春秋》,愛之,退為家人講,即了其大旨。自是手不釋書,至不知饑渴寒暑。群兒戲於庭,一兒登瓮,足跌沒水中,眾皆棄去,光持石擊瓮破之,水迸,兒得活。——《宋史·列傳第九十五》

可能很多朋友都看不太懂了。翻譯成大白話是這個樣子:

司馬光長到七歲時,嚴肅莊重的樣子如同大人,聽講《左氏春秋》,十分喜愛,回去之後讓家人講給他聽,馬上了解它(指《左氏春秋》)的大意(大概意思)。從此手裡不放下書本,甚至不知道飢餓口渴,寒冷炎熱。一群人在庭院里玩耍,一個小孩站在缸上,失足掉了進去,大家都扔下(他)而離去,司馬光拿起石頭砸破缸,(缸里的)水湧出,落水的小孩得救了。

筆者再精鍊點,大致就是:7歲的司馬光砸缸救了落水的小夥伴。

那麼,這個故事跟法律有關係么?咋一看沒有,但仔細想想,還真包含著法律裡面的重要的一個概念——緊急避險。

什麼是緊急避險呢?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緊急避險在民法中和刑法中都有體現,但就本故事來說,一口水缸的價值很明顯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還有一點就是,此時的司馬光才7周歲,在刑法上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可能產生刑法上的責任。所以接下來,筆者主要在民法領域討論這一故事的各方責任。

首先,討論一下缸的賠償問題,不然缸有點無辜了。

從法律關係的角度再來理一下這個故事吧:司馬光砸缸碎了水缸,客觀上侵害了水缸主人的財產權利,應當向水缸的主人承擔責任。但是,中間介入了另一個因素,那就是,司馬光砸缸的目的是解救落水的小夥伴,客觀上也成功的救出了小夥伴。就是說,司馬光在小夥伴生命正在面臨緊迫危險的時候,得意採取了砸缸的辦法,而砸缸也成功的救下了小夥伴。可以看出,司馬光在緊急條件下犧牲小的財產權保護了大的生命權,犧牲小的法益保護了大的法益。那麼,司馬光砸缸就構成了民法意義上的緊急避險了。

那麼,是不是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就都不用承擔責任呢?顯然不是,缸也不願意。那如果需要有人來承擔責任,會是誰呢?

是不是落水的小夥伴呢?很顯然不是,故事中講的很明白,群兒嬉戲,落水的小夥伴已經夠倒霉的了,沒玩好還差點被淹死,讓他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況且,如果落水的小朋友和司馬光差不多大,也七八歲左右,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對其他人產生侵權責任,也應該由小夥伴的監護人來代替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到底誰來承擔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1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那麼,在這個故事中,誰是引發險情的呢?是有一群玩耍的小夥伴嗎?筆者認為不是,小夥伴們在庭間玩耍太正當不過了,總比在馬路上調皮搗蛋來得好。難道是缸?缸曰:此鍋,吾定不背也。那會是誰?莫非是剛的主人?缸的主人肯定在想,你怎麼知道是我?這缸我早就借給隔壁二娃用了,我還是助人為樂呢!

筆者認為,應該是缸管理者,也就是說缸現在的持有者、使用者。明知道小朋友們喜歡在庭院里玩耍,還放一口裝滿水的缸,如果不是故意的,那也是重大過失。(在此,多提一句:在民法上,主觀有故意和過失的區分。所謂故意,就是明知應為而不為,或者明知不該為而為之;那麼,過失呢?過失應當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就是,應當知道,卻應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第二種是,已經預見,但是過於自信能僥倖逃脫,而沒有採取措施。故意和過失,在民法上統稱在過錯之下。)

故,筆者認為,水缸的損失應當有其管理者來承擔。

其次,本故事中只有缸的賠償問題嗎?那不一定啊。筆者想來,還可能有落水小夥伴會不會受傷?會不會著涼?

當然,這最終的責任,還得細細分析,那就說來話長了。但筆者分析來看,責任的主要承擔者應該是缸的管理者。

那麼這個故事說明什麼呢?——別人免費送的缸,堅決不要!!!

當然,本故事還有法律上其他的角度,比如故事中的「眾皆棄去」的問題,不接著討論下去啦。


謝謝,有請熟悉法律常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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